事件簡介
9月24日下午,內蒙古呼和浩特附帶子彈的“拆遷通知”
特市賽罕區原第三毛紡廠宿舍旁,58歲的劉老漢在電話中語氣沉重。住了30來年的房子面臨拆遷,他此前接到的限拆通知,讓他及和他一樣尚未在拆遷協定上籤字的人,驚出過一身冷汗。這份充滿火藥味的“拆遷通知”,除了威脅說“拒不搬遷者,王XX就是你們的榜樣”外,還稱“對抗政府指示、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本公司將為每位住戶贈送一份禮品”,通告左下方用透明膠帶貼著一顆槍彈。對此,“通知”中落款的內蒙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否認通知是他們發的;當地派出所一副所長證實確有此“附帶子彈的通知”,至於具體是誰幹的,警方已介入調查,並會給居民一個交代。
網傳“拆遷通知附帶一顆子彈”7月下旬始,百度貼吧、天涯社區和紅網論壇,出現一篇題為《呼和浩特拆遷通告附帶一顆步槍子彈》的曝光帖,並附帶一張“拆遷通知”的照片。此“通知”開頭寫到,“凡居住在毛紡大院的住戶,必須於我公司規定的拆遷期內,即7月31日前來我公司辦理拆遷手續事宜。”
接著話鋒一轉,“通知”說到:“對於抗拒本通知,拒不搬遷者,原第三毛紡織廠職工王就是你們的榜樣。”“對於2010年8月15日後仍繼續居住在毛紡大院,對抗指示、拒絕搬遷的釘子戶,本公司將為每位住戶贈送一份禮品”。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通知”的左下方,用白色膠帶貼著一顆暗黃色的子彈,右邊落款是內蒙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公章,日期為2010年7月19日。
各方說法
拆遷戶
拆遷戶稱通知曾貼在大院門口 9月24日下午,作為拆遷戶之一的劉老漢,站在即將被拆的房子附近,接受了瀟湘晨報記者的電話採訪。他說,附帶子彈的拆遷通知確實存在,兩個月前貼在毛紡大院的門口,網上流傳的照片可能是路人拍攝的。劉老漢說,當地(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路派出所已經介入調查,警方曾經挨家挨戶調查過院子裡的住戶,問誰當過兵等。
落款公司
落款公司否認發過“子彈通知”
網上熱傳的附帶子彈的“拆遷通知”究竟是誰發的?9月24日下午,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聯繫了拆遷通知上落款的內蒙古某房地產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稱,據他了解,還沒接到警方的調查。該房產公司一位鄭姓副總稱,附帶子彈的“拆遷通知”系無稽之談,她說自己正在台灣出差,讓記者找公司另外一位郭姓負責人採訪。這家公司行政部郭姓主任也否認“附帶子彈的通知”是公司發的,而對其他問題,則說不知情,不作回答。
網友熱議
網友呼籲調查“拆遷通知”來源
在接下來兩個月里,這份充滿火藥味的“拆遷通知”,被40多家網站論壇、部落格和微博上熱傳發酵,數百萬網友關注,有人憤怒指責,有人扼腕嘆息,有人質疑真實性,也有知名網友參與調查、試圖了解真相。
根據“網路慣例”,有網友將其稱為“最牛拆遷通知”,認為這種明目張胆的威脅,到了有恃無恐的地步,同時還對其中談到的“榜樣王XX”的遭遇表示關注,並希望警方抓緊時間調查清楚,還居民安全感。
當然,也有網友對“拆遷通知”表示質疑,認為“我們現在是法治國家,而且各地打黑也逐步深入,就算那個公司背後有人給它撐腰,它也不敢在人民面前(這樣)囂張啊”。到9月23日,湖南知名網友“張洪峰”也關注到了此事。“張洪峰”說自己也了解到了“拆遷通知附帶子彈”的真實性,“通知”中落款的房產公司則稱其公司被陷害,公章系偽造。
警方調查
警方正調查“子彈通知”來源
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聯繫了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路派出所一位劉姓副所長。他透露說,確有這樣的附帶子彈的拆遷通知,有個別幾戶接到了這種通知。因為影響比較大,警方十分重視,上級公安分局也有主要領導負責此事。
“目前,正由派出所和刑偵隊負責調查來源等,詳細調查暫時不便透露,但會給居民一個交代的。”這位劉姓副所長說。
強制拆遷是否要保留?
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近年來倍受攻擊,新的《拆遷條例》又很難出台,問題在哪裡?筆者認為,是少數人在這個問題上走了極端,也把解決問題的方法帶進了“死胡同”。不能把“惡”歸咎於“法”把現行《拆遷條例》稱之為“惡法”、“地方政府過渡逐利的保護傘”,甚至渲染為“天怨人怒”,就是少數學者和“憤青”在城市房屋拆遷問題走極端的表現。“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與“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大突出問題。在上世紀,無論是1991年國務院出台的《拆遷條例》,還是拆遷工作的實際,確實存在重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但2001年出台的《拆遷條例》,在“總則”的第一條,就把“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擺在“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之前來強調,立法的指導思想很明確。同時,在很多具體條款中也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比如,拆遷補償的方式,1991年版《拆遷條例》規定了三種: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其中,按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樣計算出來的補償款肯定買不到一套同地段同面積的新房。此外,這三種補償方式由誰來選擇,沒有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拆遷人顯然占了主導地位。在2001年版《拆遷條例》中,作價補償被改為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是根據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一般來說,拆遷補償總額市場評估價會高於結合成新結算的重置價。同時規定,是實行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把主動權明確交給了被拆遷人。許多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時,按照《拆遷條例》的指導思想,還對被拆遷人增加了許多優惠政策。比如,《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被拆遷人屬於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少於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36平方米的成套房”。按照《拆遷條例》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要進行評估,估算差價,也就是說,拆掉你的老房子,換給你一套新房子,被拆遷戶還必須根據新老房子的價值差異補交差價。在實際執行中,很多地方政府規定,拆一返一,不補結構差價,安置房超過拆遷面積的10平方米以內還實行優惠價。此外,各地政府還創造了一系列制度,如拆遷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由被拆遷人組成的拆遷理事會制度等等,實行人性化的拆遷。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危舊房或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標是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城市面貌、人居環境以及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消除水火災害及房屋倒塌的隱患。為此,要付出很大的代價。目前,城市中的危舊房或棚戶區大多是密集連片、破爛不堪,磚木結構,一旦失火,即“火燒連營”。實施改造,必須在保持舊城風貌,對歷史文化建築修舊如故的前提下,增加交通、消防設施和綠地面積,還必須按照現行規範,保持房屋間的日照間距。這樣,限高限密,必然導致拆得多、建得少,改造項目收支難以平衡。為此,各地政府普遍實行了各種優惠政策,如行政性收費全免、經營性收費減半,還要協調電力、通訊、供水等企業讓利配合。如果還是平衡不了的,地方財政還要補貼,並不是有些學者指責的“地方政府過渡逐利”。當然,也不可否認,有少數地方政府的領導及部門的工作人員,對2001年版的《拆遷條例》認識不深、執行不力,在拆遷過程中,沒有重視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比如,在補償安置工作中,採用“一刀切”的補償辦法;有的把返遷安置房選擇在偏僻地帶;甚至,有的拆遷人採取斷水、斷電等辦法威逼被拆遷戶就範等等。但這並不是《拆遷條例》保護下的產物,而是違反《拆遷條例》立法精神的行為。雖然媒體曝光了一批這樣的反面典型,但現實生活中這種反面典型畢竟占極少數。政府不能只當“裁判員”
現行《拆遷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在城市房屋拆遷問題上,政府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因此設定了“拆遷人”這個角色。除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只要具備相關條件,經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得到批准後即可成為拆遷人。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全部由拆遷人負責。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上達不成協定或發生糾紛時,由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不服從裁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走的,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上述規定,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存在問題。
第一,《拆遷條例》是行政法規,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衝突。徵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徵收的主體是國家,是國家的行政行為,由行政部門即人民政府行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拆遷條例》把應該由政府行使的行政權交給其他社會經濟組織,顯然是不妥的。
第二,按照《拆遷條例》,取得拆遷許可證成為拆遷人的前提之一,就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合法房屋建築所有人即被拆遷人早就擁有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在還未通過徵收、補償程式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政府又給拆遷人頒發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證,顯然是“一女兩嫁”,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第三,徵收行為既然是國家的行政行為,作為一個完整的行為,還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這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必須親歷親為。那種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的指導思想,顯然有悖於《物權法》。
那么,應該由誰來擔當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裁判員呢?筆者認為,應該依法由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徵收行為的政府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的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自身合法財產權受到非法侵犯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強制拆遷”必須保留
我國絕大多數城市在解放前基本談不上科學的規劃。解放後幾十年間,城市規劃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真正重視城市規劃,把城市規劃擺到應有的位置是近10年的事。要疏通城市交通,搞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隱患,改善廣大居民的居住環境,就必然會有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可分“協定拆遷”和“強制拆遷”。筆者認為,要不要保留“強制拆遷”的前提之一,就是是否百分之百的被拆遷戶守法講理。
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被拆遷人守法講理,但總有少數人不守法、不講理,在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上漫天要價、胡攪蠻纏。如果說沒有“強制拆遷”這一手段作後盾,必然導致兩種結果:一是城市建設嚴重受阻,原先簽訂的一系列施工契約違約,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受損,城市安全隱患等問題日益嚴重。二是對漫天要價、無理糾纏的“釘子戶”作無原則讓步,這樣不僅大大增加了建設成本,而且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充當拆遷人的,更是走向了兩個極端:要么採取了非法手段,對被拆遷戶進行威逼挾迫;要么滿足“釘子戶”的非份要求。前一個極端侵犯被拆戶的合理權益,後一個極端的結果是,絕大多數守法講理的被拆遷戶受到不平等待遇,搞得民怨沸騰,甚至釀成群體事件。
從法理上看,徵收本身就具有強制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門依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實施徵收行為,被徵收對象的所有權人必須服從,如果不服從,就必須有強制措施作保證。“強制拆遷”也是拆遷管理行政法規的題中應有之義。
“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與“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同等重要。偏重一方而輕視另一方是片面行為;只強調一方而否認另一方是極端行為。我們要重視保護的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個別被拆遷人的非法利益。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留“強制拆遷”這一手段。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講理,“強制拆遷”就必須保留。否則,無論法規寫得多么精彩,在實踐中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