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爭議處理實務與訴訟指引

最新勞動爭議處理實務與訴訟指引

某擔保公司與石某勞動爭議案 孫某與某工業協會勞動爭議案 女職工曲某與某票務公司勞動爭議案

圖書信息

作 者: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 編
叢 書 名: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17969出版時間:2011-03-01版 次:1頁 數:459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最新勞動爭議處理實務與訴訟指引》在沿用原有成功寫作模式即:“爭議焦點、基本案情、審理結果、評析意見”的基礎上,更加注重選取新勞動契約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更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新型、疑難案例,《最新勞動爭議處理實務與訴訟指引》分別從法官和律師實踐操作的角度加強了對於案例的分析點評深度和力度,並且對於工傷與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按照新法的規定進行了解析。

目錄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受案範圍之一——關於律師事務所與職員之間的爭議
內退職工為其他單位提供勞動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
承攬契約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可以成為用工主體
焦某訴某大廈勞動爭議案
家政人員與家政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三方證據不足,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王某與北京某啤酒廠、某搬運公司服務處勞動爭議案
雙重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涉及隱蔽用工的糾紛,如何適用勞動契約法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否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尚未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職工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契約無效——某酒店與單某勞動爭議案
如何判定《勞動契約法》中的個人承包經營——中國×x協會與楊某勞動爭議案
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情形下,如何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王某與某林業工作站勞動爭議案
王某要求確認與企業具有勞動關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從一個勞動爭議案例的視角說起
如何通過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用工主體責任之內涵與範圍——以《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展開?評《勞動契約法》第94條
二、勞動契約的履行
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協商一致”的認定
張某與航空公司調崗勞動爭議案
勞務派遣協定中“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被派遣勞動退工”的約定有效嗎——王某與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美國某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勞務派遣爭議案
金融危機背景下用人單位降薪,員工繼續工作能否當然推定為對降薪行為的認可——胡某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變薪的效力
三、勞動關係的解除
企業重組後的勞動者工齡計算及權益保護——白某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某擔保公司與石某勞動爭議案
孫某與某工業協會勞動爭議案
監外執行人員就業產生問題研究
何種情況才能構成《勞動契約法》第48條項下的“勞動契約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王某與北京A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批准產假,並以曠工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任某與北京某電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未經簽字的真實工資構成可以作為認定支付加班費的依據嗎
用人單位的工資賠償責任應以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予以區分
武某訴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案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和單方解除契約的正當性判斷——張某訴北京某集團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勞動關係解除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拖欠工資、獎金、提成、加班費——王某與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契約的終止和續訂
欒某訴某圖片社確認勞動關係案
女職工曲某與某票務公司勞動爭議案
對於長期“兩不找”能否認定雙方已事實解除勞動關?一
五、勞動報酬
關於導購員加班問題的探討
某公司與張某勞務派遣契約報酬案
勞動關係中提成款問題的認定和保護
加班與值班的區別
績效工資應當如何計發——程某與北京某銷售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有效工時的認定及兩年外加班工資是否支付舉證責任的劃分
勞動者持工資欠條起訴的應按普通民事案件計算訴訟時效——曹某訴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案
用人單位的格式契約與勞動者權益的維護
勞動契約約定自動順延條款有效問題探討
六、工傷與社會保險
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和數額
《聘用契約》及《勞動管理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自行負擔”違法無效——某律師事務所與成某某勞動保險糾紛
的士司機的月工資是多少——張某與北京某汽車出租公司勞動爭議案
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社會保險金損失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七、保密與競業限制
馮某與某學校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
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雙方勞動契約解除後?企業是否必須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某科技開發公司與吳某勞動爭議案
張某與某風電技術公司履行競業禁止協定爭議案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定
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認定——唐某與北京市某調研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八、未簽書面契約爭議
未簽訂勞動契約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勞動契約期滿後一年內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後果
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雙倍工資法律適用問題探析
勞動關係認定及雙倍工資爭議案
王某訴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及科技公司反訴王某賠償損失案
九、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處理機制即“一裁終局”
遲延轉檔的經濟賠償
退休人員要求原單位在社會保險以外給予其他待遇,能否納人勞動爭議案件範圍
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就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袁某與北京某文化交流中心勞動爭議案
對於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實體裁決,人民法院認為不屬於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應如何處理——關某與某大學人事爭議案
勞動者在締約過程中的如實說明義務—?北京某公司訴趙某勞動爭議案
某信息公司訴欽某提供虛假證明簽訂勞動契約案
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與勞動者的隱私權之間的權利平衡問題研究——章某訴北京A公司勞動爭議案
用人單位能否以解決進京戶口為由約定基於服務期的違約金條款並在勞動者辭職後拒絕辦理檔案、社保關係轉移手續——李某與北京某醫藥公司勞動爭議互訴案
運用不矛盾律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勞動者依據欠條主張工資返還請求權能否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
仲裁機構按撤回申請處理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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