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新保險法釋義與適用(2009年最新修訂)》內容為:《保險法》在保護保險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保險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為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曾作過部分修改,特別是隨著1998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為加強保險市場監管,針對日益顯得落伍的《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2002年《保險法》作了第一次修改。這次修改使我國保險法在實踐中的內涵得到全面充實。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空間效力】
第四條【遵紀守法原則】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專營原則】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保險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章保險契約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契約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保險利益】
第十三條【保險契約的成立】
第十四條【保險契約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的契約解除權和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
第十六條【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保險契約的內容】
第十九條【格式條款的適用】
第二十條【保險契約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的義務及其後果】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提供材料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拒賠的時限及理由說明義務】
第二十五條【先予賠付】
第二十六條【索賠時效】
第二十七條【保險詐欺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保險契約的復效】.
第三十八條【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禁止】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條【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數及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未指定受益人時和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保險人的免責】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免責】
第四十五條【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時保險人的免責】
第四十六條【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
第四十七條【保險人退還投保人退保費用的時限】
第三節財產保險契約
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際】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的轉讓】
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契約的不得解除】
第五十一條【維護標的安全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保險費率的厘定】
第五十四條【解除財產保險契約後的保險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係】
第五十六條【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止損施救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後保險契約的解除】
第五十九條【受損保險標的權利的轉讓】
第六十條【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被保險人放棄賠償權】
第六十二條【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代位權行使時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
第六十四條【檢驗費的承擔】
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中爭議處理費用的承擔】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保險公司的設立審批】
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七十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初審申請檔案】
第七十一條【保險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批期限】
第七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籌建時限】
第七十三條【保險公司正式開業申請的審批】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第七十六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第七十七條【保險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保險公司的設立登記】
第七十八條【辦理設立登記的時限】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境外設立保險類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
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限制】
第八十三條【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的變更】
第八十五條【精算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報告義務】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會計賬簿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請、解聘中介服務機構的報告義務和解聘時理由說明的義務】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的破產及其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後未到期人壽保險契約的法定轉讓】
第九十三條【保險公司的終止】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準用的規定】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第九十六條【再保險業務範圍】
第九十七條【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責任準備金的提取】
第九十九條【公積金的提取】
第一百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最低償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第一百零三條【承保責任的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危險單位的計算和巨災風險安排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再保險】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第一百零七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不當關聯交易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和內容】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的執業資格】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代理人登記簿的設立和保險公司加強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
第一百一十三條【轉讓、出租、出借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和賠償給付方面應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平競爭原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員工的職業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設立許可和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設立的最低註冊資本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
第六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1:新舊保險法對比及修訂內容解讀表
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文(2009年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