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時效

如某些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索賠期限的規定: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基本定義

時效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保險法中定義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喪失。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喪失。

其他保險條款

如某些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索賠期限的規定: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註:雖然,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索賠時效與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索賠時效都是兩年,期間仿佛一致。但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而陸上運輸保險條款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保險貨物全部“卸離”後起,因此這兩個期間的計算並不一致。況且,保險法規定的索賠時效還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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