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及示例
道路交通標誌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設施。它起到了保障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作用,因此駕駛人及廣大交通參與者都必須遵守;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則可以提高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對構建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意義重大。但是如果交通標誌和宣傳標語設定不規範,或內容與交通法規相違背,則必將誤導交通參與者,從而為交通安全埋下隱患。
我國的限速標誌主要是以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為依據,以確保交通暢通和行車安全為目的,結合道路線形、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來設定,能夠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確、及時的信息,通過限速標誌及其他標誌的引導,順利、快捷的抵達目的地。限速值也是根據道路上自由流狀態下85%位車速來確定的 。
標誌含義: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時速限制。
此標誌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有標誌在路面上,也有標誌在指示牌上。
路面上:圖二道路上白色的“80”、“70”、“60” 表示最
低限速分別為80km/h, 70km/h, 60km/h.
指示牌上:如圖一所示指示牌上兩個藍底標誌 。
現狀
我國限速標誌的設定主要是採用分路段的限速,道路線形良好的一般路段,根據運行速度確定限速值;而其他的路段是根據交通的通行狀況進行設定,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設定。限速標誌的設定主要存在限速數值和限速位置的問題:
(1) 限速數值的問題:如果整條公路根據設計車速,限速單一,限速太低,都無法滿足實際狀況和運行安全車速的需要,造成通行效率下降,浪費資源。
(2) 特殊路段的限速標誌設定:上下坡的限速、路口匯入車流增大路段的限速、道路多彎地區的限速沒有設定不同的限速標誌。
(3) 事故多發路段的限速設定:限速的大小以及限速距離的長短,以及在哪裡開始限速及哪裡解除限速,都沒有科學合理的理論解析,有些僅設定“事故多發路段,減速慢行”的標誌而已 。
法律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高於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
根據《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根據《條例》第七十八條同時規定,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如果此處路況良好,為提高通行效率,交管部門將最低車速定為每小時90公里,也無可厚非。但駕駛人為安全著想使車速低於每小時90公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若交管部門據此路段的標誌對駕駛人予以處罰,似有“亂罰款”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