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官認為,曹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發 追趕小偷致其死亡
馮小強、馮高明、曹天均在洛陽市洛龍區關林鎮一家貨運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樣在貨運部上班幹活。10時許,馮小強突然發現,一名男青年正將他停在門口的踏板助力機車騎走。
“快,小偷,快追!”馮小強大喊著追去,但沒追上。馮高明、曹天聞訊而來,合騎貨運部的一輛機車繼續追去。
馮高明負責駕駛,追至開元大道一電線桿處時,兩人追上該男子並喝令對方停車。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繼續高速駕車前行。曹天當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帶,朝男青年掄過去。
此時,意外發生了,男青年側身躲避,失去平衡後摔倒在地,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查,死者姓范,伊川縣呂店鄉人,20歲出頭。
當天下午,曹天到洛龍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當天,曹天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執行逮捕。
指控 曹天犯了故意傷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進入公訴程式後,死者范某的父母對曹天、馮小強、馮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人共同賠償喪葬費等總計16萬餘元。
辯護 曹天是見義勇為
曹天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此屬意外事件,曹天不構成犯罪。
范某偷車在先,曹天、馮高明騎車追趕過程中,曾向范某喊話讓停車,是范某自己心裡慌張,駕車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話無效的情況下,曹天用皮帶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較遠,並沒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幫朋友追回被盜財物,是見義勇為的合法行為,不應被追究法律責任。
判決 過失致人死亡,判三緩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定,曹天三人共同賠償范某家屬經濟損失總計2.5萬元。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人曹天應當預見到向高速行駛的二輪助力車駕駛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車傷人的結果,但為追趕小偷取回被盜物品,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范某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發後主動自首,並積極賠償,確有悔罪表現,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爭議 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
一審判決引起軒然大波,數千網友在網上留言,發表看法。
除了個別支持者,更多的網友對一審判決表示不解。
中山市網友“Kindre”說,如果不是傷害到小偷,請問有啥方法可讓小偷自願停車並把車還給失主,然後等警察來?他來時小偷都不知去哪兒了,贓物追回就更難了。
開封市網友 “賞心” 直言不諱:以後誰還敢管這些事情,那是給自己找麻煩,以後要是別人被搶,我還是乖乖地當觀眾好了。
專家 要樹立生命第一位的理念
其實,早在2006年9月,武漢就發生了一起類似事件。
民間反扒成員之一“罐子”,涉嫌毆打一名小偷,時隔28天后,小偷突然死亡,“罐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捕入獄。事件發生後,引起各界廣泛關注。最終,“罐子”無罪釋放。
洛龍區一審判決是否合適?今後遇到同樣的情況,我們又該何去何從?
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法律系副教授馬新文說,曹天為了防止他人財產被盜,積極努力追趕小偷,這種正氣值得弘揚。
但是,在生命與財產之間需要選擇的時候,應該樹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說,保護財產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權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採取極端暴力手段去解決,產生的後果將更加恐怖。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洛龍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但是在四川省高院公布的一則典型類似案例,是在備受矚目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點左右,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機車,在成都市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鍊後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車追趕至成都三環路龍潭立交橋上時,與機車發生碰撞,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胡遠輝身亡。
去年5月,羅軍及胡遠輝的家屬要求成華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並索賠56萬餘元。去年底,成華區法院一審認為,張德軍等人追趕的主觀意圖是想將嫌犯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是合法、正當的。張最終被判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發布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據是什麼?可能會起到什麼樣的效果?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四川省高院的相關人士。
“張德軍見義勇為一案,被宣告無罪,同時判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社會道義的要求,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良好的導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說。
“而且,張德軍追趕胡遠輝和羅軍,是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揚正氣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任何一個正直、善良的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張德軍的追趕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也沒有實施主動傷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張德軍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抓捕而產生的傷害後果及損失,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屬於公民正當、合法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傷害後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為典型案例,是對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即以後類似案件都按此標準來裁判,同時也是向社會昭示,司法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和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從而向全社會倡導一種見義勇為、弘揚正氣的道德風尚。
“但這並不說明,在任何情況下,見義勇為公民都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位人士強調說,見義勇為不負責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檢、法等部門。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傷害,見義勇為公民將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曹天案應該成為我國立法與司法領域內不得深思的問題,見義勇為國家只是在大力提倡,但沒有為之提供必要的保障,法律視野內的見義勇為(曹天案屬於正當防衛問題)應該如何定性,當整個社會的良好風尚遭到不公正的對待時,這種社會良好風尚可行性究竟有多大,因為要考慮實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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