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程式規定

4.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1.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3.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登記編號:雲府登89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號
現公布《曲靖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程式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曲靖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程式
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營造協調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根據《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辦法》、《雲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核准項目程式
(一)核准前
1.委託具備甲級或乙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示範文本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辦理申請。按項目環境影響特徵,分為三種辦理形式: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的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一式2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意見;專家書面意見;公眾意見或聽證會記錄;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登記表2份。
環保主管部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出具審批意見。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申請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稿)一式2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登記表2份。
環保主管部門受理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表出具審批意見。
(3)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2份。
環保主管部門受理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出具審批意見。
3.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不含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建設項目情況及要求的說明和有關圖紙、檔案;原址改建申請改變用地性質的,附土地權屬證件複印件;大型建設項目應附由相應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選址論證;項目涉及的環保、消防、人防、地震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後,在7—15個工作日內(需上報審批的,辦理時間順延)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預審申請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應由市級進行土地預審的項目,還須附上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初審意見;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建設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壓覆礦產意見;規劃、環保、林業、水務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提交其他檔案。
(二)核准
項目申報單位直接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應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並附送以下材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以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市投資主管部門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正式受理後,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投資主管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對於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
市投資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由於特殊原因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出具核准檔案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三)核准後
1.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證(不含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
(1)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項目核准檔案;土地預審意見;項目總平面規劃圖;占用耕地的,提出耕地補充計畫;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後,在7—10個工作日內(需上報審批的,辦理時間順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填寫完整的建設工程規劃申請表;到環保、地震、人防、消防、環衛、城建檔案等部門辦理的相關手續;提供審批後的平面規劃圖和建築總平面圖;經圖審後的建築施工圖(平、立、剖、透);招標結束後簽定的施工契約;項目報建表;統計登記表;牆改繳費通知單。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後,在10—15個工作日內(需上報審批的,辦理時間順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手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20個工作日報市政府審核,接到市政府批覆後,按程式和許可權上報審批。
(2)辦理建設用地供地審批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建設用地申請;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機構設定批文、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項目核准檔案;土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圖和總平面布置圖;分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准檔案或其他土地權屬證明;供地方案;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污染項目需提交環保部門意見,涉及河堤和林地的由其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壓覆礦產報告;具有土地勘測定界資質機構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規劃主管部門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核,接到市政府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按項目用地面積分別批覆辦結或上報省廳審批(30畝以下批覆辦結,30畝以上上報省廳審批)。
3.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工程招標備案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辦理報建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土地使用證或建設項目用土地審批檔案;建設項目核准檔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辦結報建手續。
(2)辦理工程招標備案。依法應進行招標的工程,按有關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經項目核准部門批覆同意自行組織招標的,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正式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檔案和招投標情況報告書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出具審查意見。
(3)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契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建設工程監理契約;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書;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建設工程廉政契約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備案項目程式
(一)備案前
1.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
2.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不含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3.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二)備案
向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曲靖市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查後即退還企業);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複印件。
市投資主管部門在徵求城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如認為申辦材料不齊或有誤的,在收到申辦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辦單位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和要求。正式受理後,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
(三)備案後
1.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2.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3.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4.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工程招標備案手續及施工許可證。辦理要求與核准項目相同。
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
實行核准的項目,在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前,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審查出具意見。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環保、規劃、水務、安監、質監及證券監管、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實行備案的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後,相關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能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開工建設。對按規定應備案而未申報的項目和雖然申報但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環保、國土、規劃、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各相關部門必須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據具體項目要求,按照部門職責,在相應的程式階段,辦理相關手續。各項手續未辦理完畢,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四、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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