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登記編號:雲府登134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號
現公布《曲靖市規劃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規劃體系,規範規劃編制活動,提高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促進規劃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編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編制的經濟和社會領域的發展規劃。
第四條 規劃編制應當遵循自然規律、社會發展規律和經濟規律,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規劃工作。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規劃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七條 本市實行二級、三類的規劃體系。按行政層級,規劃分為市級規劃、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總體規劃是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經濟政策、年度計畫的依據。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專項規劃和縣(市)區規劃的依據。
第八條 總體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綜合性和綱領性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為期限滾動編制。
第九條 專項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並決定該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和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專項規劃的規劃期根據對象的特點和任務合理確定。
第十條 區域規劃是以特定經濟區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 規劃編制包括立項、銜接、論證、審核、批准、公布、備案等環節。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提出本級總體規劃以及重點專項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由有關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列入年度編制計畫。未經立項編制的規劃,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不予審核、批准和公布。
立項申請單位應當提供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包括規劃編制的必要性、編制方式、進度安排、經費預算、人員組成、前期工作準備情況等。
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自行編制,也可以採取合作編制、委託編制、招投標編制等方式。
第十三條 編制規劃草案應當按有關規定與相關規划進行銜接,規劃銜接要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同級規劃相互銜接,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之間相互銜接的原則。
縣級總體規劃草案送審前,應當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與市總體規劃草案進行銜接,同時,送相鄰地區的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進行銜接。相鄰地區銜接不成的事項,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規劃編制部門負責本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工作。銜接中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進行協調,重大問題應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規劃應當在規劃送審前進行論證,並由組織論證的單位提出論證報告,未經論證的規劃不予審批。
市規劃咨詢審議委員會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縣(市)區和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劃諮詢機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級總體規劃。同時,應當提交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並聽取本級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意見;區域規劃由上一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專項規劃由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重點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核。
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一律不得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區域規劃報經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專項規劃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聯合批准,其中綜合性或比較特殊的重點專項規劃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劃編制單位在送審規劃草案時,應當一併報送規劃草案論證報告和規劃編制說明。規劃編制說明除應當對有關內容作出說明外,還應當說明編製程序情況,並對徵求意見情況和銜接情況作出專門說明,對未採納的重要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公布。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含規劃修訂方案和規劃廢止建議)公布後的一個月內,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下級規劃向上一級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二)專項規劃向同級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相關專項規劃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規劃編制、了解規劃內容的權利。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公告規劃編制的起止時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規劃編制提出書面意見。
規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或組織聽證。

第四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的不同性質,合理運用財稅、投資、產業、價格等經濟政策,調控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確保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程式立項編制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要具體分解為階段計畫和年度計畫。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目標責任制考核,重要的規劃應當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定程式批准的規劃,安排政府投資並進行項目管理。未列入規劃的項目一般不予立項,逐步實現投資調控中由審批項目向審批規劃的轉變。
第二十三條 規劃實施部門應當在規劃實施的中期組織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規劃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出中期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規劃諮詢審議委員會或者其他有資質的單位組織論證後,由規劃編制單位報規劃批准機關。中期評估報告是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經評估需要修訂的規劃,由原規劃編制單位提出修訂意見,按規定程式批准發布。總體規劃對特定領域或者區域的發展方向等進行重大調整的,負責編制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單位應當根據總體規劃修訂相關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和公布。規劃期超過五年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要根據同期總體規劃的戰略目標和重點任務修訂。
第二十五條 當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規劃內容明顯不適應形勢要求時,規劃編制單位經過論證後,可以報請審批機關予以廢止。
第二十六條 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實施。區域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專項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和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由市政府監督實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規劃監督實施機關舉報不執行規劃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通過立項審核的規劃所需編制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專項列入年度預算,統一撥付,專款專用。
採取委託編制或招投標編制的規劃,規劃經費應當分期撥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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