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暫行規定

教育部、總政治部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暫行規定
(2002年2月20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建立依託普通高等教育培養軍隊幹部制度的決定》,以及教育部和總政治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軍隊招生工作的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防生是指根據部隊建設需要,由軍隊有關單位依託高校從參加全國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培養的青年學生。符合條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請成為國防生。國防生完成規定的學業,參加統一組織的軍政訓練,達到培養目標,取得畢業資格和相應學位後,按協定辦理入伍手續並任命為軍隊幹部。
第三條 招收國防生的高校,應具備較好的辦學條件和較高的生源質量,能滿足培養軍隊幹部的專業和數量需求,並與軍隊簽訂有關人才培養協定。招收國防生以設有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選培辦)的高校為主,根據部隊人才建設需要,經教育部和總政治部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擴展到其他簽約高校。
第四條 招收國防生,應堅持統籌規劃、按需培養、注重質量、公平競爭、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總政治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高校與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選培辦分級負責制。
第六條 教育部和總政治部負責招收國防生的統籌規劃,制定國防生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審批下達招生計畫,部署招生工作。
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和指導對本地區考生的宣傳、報名和錄取工作,研究解決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主要負責擬制招生計畫預案,檢查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和計畫執行情況,協同有關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研究解決招生工作的有關問題,各軍區負責指導有關省軍區做好報考國防生考生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
高校主要負責做好報考國防生考生的宣傳動員工作;具體落實教育部和總政治部下達的國防生招生計畫並錄取新生;協助選培辦對新生入學後的複審和複查。
省軍區參照《省軍區系統組織協調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畢業生工作實施辦法》,主要做好報考國防生考生的政審、體檢工作,協助招生高校和選培辦做好考生的宣傳動員和面試等工作。
選培辦在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的指導下,與高校共同做好國防生的招生宣傳、資格審查、錄取和入學後的複審複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七條 招生計畫由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根據生長幹部需求預測,與高校協商後擬制預案,並於12月底前報總政治部審批,列入高校招收國防生計畫。
第八條 國防生招生來源計畫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匯總後分送有關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並由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招生來源計畫下達後,未經教育部和總政治部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報考條件
第十條 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條例《關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2001]政聯字第1號),志願從事國防事業,畢業後服從分配。
(二)品德優良,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三)年齡在二十周歲以下(截止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體健康,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1997]後聯字第2號)。
第五章 招生宣傳
第十一條 招生宣傳是確保國防生生源穩定充足的重要環節。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高校和選培辦應重視做好招收國防生的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宣傳可採取印發招生簡報(章)、發布招生信息、開展招生諮詢、深入中學介紹情況等多種形式進行,重點向考生、教師及考生家長介紹國防生報考條件、程式、高校招生專業、數量、培養目標、在校學習期間享受的待遇、畢業分配原則和畢業後職級待遇等政策規定,以及《國防獎學金協定書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普通中學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招生部門、招生高校、選培辦共同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動員和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報考國防生。
第六章 政審、面試和體檢
第十四條 報考國防生的考生應進行政審、面試和體檢。國防生政審和體檢工作納入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組織和管理系統,與之同步進行,由省軍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辦法參照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生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2001]政乾字第220號)執行。
第十五條 對報考國防生的考生政審結束後,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審查表》。政審合格者,取得面試資格。政審和面試合格者,參加體檢並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審、面試、體檢登記表》。
第十六條 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將政審和體檢均合格考生的有關材料裝入檔案,並將《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審、面試、體檢登記表》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高校審核錄取國防生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錄 取
第十七條 國防生的錄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負責,選培辦協助。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有關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的電子檔案。
第十八條 錄取國防生須在高校相應分數批次內進行。考生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或超過報考高校招生專業在招生地區的錄取提檔分數線。生源不足時,高校可在服從調劑的考生中錄取,或報教育部和總政治部主管部門批准後跨省調劑。
第十九條 獲地區(市)以上的三好學生、學生幹部,黨員和特長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報考國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國防生錄取資格,但其統考達到報考高校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錄取分數線,且符合招生高校錄取條件的,應與其他考生同等對待,並按有關規定參加報考專業的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規定保送生條件且志願從事國防事業、綜合素質較高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嚴格按照國家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經政審和體檢合格,可免試保送為國防生。
第八章 簽訂協定書
第二十二條 考生被錄取為國防生後,高校、選培辦、學生本人三方須簽訂《國防獎學金協定書》(由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與普通高校協商制定)。考生家長(監護人)為簽約考生的擔保人。
第二十三條 《國防獎學金協定書》(一式三份)隨錄取通知書寄送學生本人,學生及其擔保人簽名(蓋章)後,入學報到時將協定書交選培辦。經入學後複審複查合格,由高校和選培辦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學生本人保存一份,高校和選培辦各一份分別存檔。
第九章 複審複查
第二十四條 國防生新生入校後,高校和選培辦應在十五天內組織進行複審複查,主要內容是政治思想表現、從事國防事業志向、身體狀況及協定書籤約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身體複查一般與高校新生身體複查同步進行,不能完成的軍隊規定體檢項目,可由選培辦協調安排在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進行。
第二十六條 複審複查合格者,經大軍區單位幹部部門批准後,確認國防生資格,由選培辦組織填寫《國防生登記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國防生資格,按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未完成國防生招生計畫或由於複審複查淘汰的缺額,可從符合國防生條件的新生中選拔遞補,具體辦法由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與高校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條 複審複查工作結束後,高校和選培辦應於當年10月底前,分別將國防生招生工作情況逐級上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總政治部幹部部主管部門。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國防生除軍隊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學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選培辦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高校為武警部隊招收國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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