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1.學生在修業期間,應當參加所修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 4.申請先修的學生,先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本門課程的規定學分。 4.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不得辦理休學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團結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為武漢理工大學的新生,必須持武漢理工大學入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及時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入學新生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予以退學。情節惡劣者,將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進行複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和學校醫院證明,短期治療(不超過一年)可以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由學院報招生就業指導處,經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1、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離校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半個月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2、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下一屆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報告,並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和學校醫院複查合格證明,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與當年新生相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日期到學校計畫財務處繳納學費後憑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暫緩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憑學生證到學院註冊。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
第三章 學制與有效修業期
第五條 學制是指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各專業設定的課程所需的必要學習時間的規定,即學生完成專業設定的課程、學習任務一般所需要的學習年限。
我校本科生學制一般為四年(個別專業學制為五年)。學生一般應當在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
第六條 學校允許少數學生在有效修業期內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有效修業期的規定為:學制為四年的學生,有效修業期為6年;學制為五年的學生,有效修業期為7年。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保留學籍的時間均計算在有效修業期內。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七條 考勤
1.學生上課、實習、軍訓、實驗、課程設計及畢業設計(論文)、政治理論學習、勞動等都應該實行考勤。
2.考勤以班級為單位進行,教學活動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由組織單位負責,各班班長協助。
第八條 紀律
1.學生必須按照學校專業培養計畫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其它教育教學環節,積極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2.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學生未經批准,不得缺勤,違者以曠課論處。
3.學生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得事後補假。請假程式準假許可權為:
(1)三天以內(含三天),報輔導員批准;
(2)三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由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報學工處備案;
(3)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報學工處、教務處備案。
4.學生曠課時數按實際課時計。
5.學生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達15分鐘以上者,按曠課一學時計算,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學生一學期內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取消其該課程考核資格,成績記為零分。
第五章 學分制、課程、成績
第九條 學分制
1、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為計量單位衡量學生學業完成狀況的教學管理制度。學分是學分制中計算學生學習份量的單位。
2.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完成專業培養計畫所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培養計畫的學分要求,方能畢業。
3.學生學習質量用平均學分績來衡量。平均學分績可作為選拔優秀學生和評獎學金及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據,也是學生能否超前選課及申請免修、輔修的重要參考指標。計算辦法為:
註:計算平均學分績時,學生進行重修(重考)後及格的課程,成績以60分計;重修(重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成績取歷次考試成績的最高分。
第十條 課程分類
專業培養計畫所設定的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1.必修課程: 指按照培養計畫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理論課程和實踐性教育環節。
2.選修課程:選修課程是由專業培養計畫內列出的可以由學生結合個人志願和專長選修的課程,包括全校開設的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和各專業開設的選修課程。
第十一條選課
對專業培養計畫中要求選修的課程,學生應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選課時間和選課程式辦理選課手續,力求避免上課時間的衝突。已經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在課程開課二周后原則上不能變動。未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聽課和考核。未按規定參加考核且未辦理緩考手續者,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自行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二條 考核
1.學生在修業期間,應當參加所修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獲得學分。
2.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可採用口試、筆試、課程論文等多種方式進行,以檢驗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及知識的運用能力,具體方式由任課教師報所在學院確定。
3.任課教師應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以課程結束時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論文、出勤等)為輔,其比例因課而異,一般平時成績不超過30%,特殊情況由任課老師向所在學院申請報教務處備案後,可超過30%。
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體殘、體弱無法參加體育課學習者,本人申請,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學校批准,可參加體育保健課。
4.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應學分。考試課的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考查課程及所有實踐環節成績評定原則上採用五級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與百分制的換算標準為:優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5.學生應按老師的要求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應交總數的1/3者,取消考核資格,成績記為零分。
6.學生應按學校公布的考試日程安排,按時參加考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可在考試前按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辦理緩考手續,否則以曠考論處。
7.凡擅自缺考或未經批准不參加考試者視為曠考。
第十三條 成績記載
1.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一般由任課教師於考後五天內上網登錄,並將原始成績送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學生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
2.學生應在新學期開學註冊時上網查詢自己上學期考試成績。如對自己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新學期的第1-2周內書面向學院提出複查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由開課學院複查並作出結論。
3.學生考核合格的成績及學分載入成績記錄冊,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考核不合格的成績及重修(重考)成績均載入學生本人成績總表。緩考者在成績表中註明“緩考”字樣,曠考者在成績表上加注“曠考”字樣。
第六章 重修(重考)、輔修
第十四條 重修(重考)
1.重修是指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而重新修讀該門課程;重考是指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重新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
2.凡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一律重修或重考;選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一般不辦理重修(重考),學生重新選擇其它課程學習。
3.學生已考核合格取得學分的課程,不得再申請參加重修(重考)。
4.重修(重考)學生必須在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理好重修(重考)手續。
5.重修(重考)學生原則上隨下一年級同一門課程參加考核。
6.學生重修(重考)取得的課程成績,以實際成績記,並註明“重修”字樣。
7.學生在第七學期末以前已修讀但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在校期間無重修(重考)機會時,可在第八學期申請重考。
8.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門課程,原則上最多只能申請二次重修(重考)。
第十五條 輔修
1.本科生入校後,修滿三學期課程,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符合輔修條件的學生,可自願申請輔修其他專業;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輔修其它專業,或選修課程。
2.學生按規定修完輔修專業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發給輔修證書,符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開課學校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3.輔修學生管理參照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的有關辦法執行。
第七章 免修、免聽、先修、緩考
十六條 免修
1.凡培養計畫規定的必修課(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及各專業規定不能免修的課程除外),學生均可申請免修。
2.凡申請免修的課程,都必須經過免修考核,考核成績70分以上取得學分,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免修考核實際成績記。
3.凡申請參加免修考試的學生,必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免修課程申請表》,並在開學的第一周同時提供自學的材料,如作業、讀書筆記等。經任課老師審核同意,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准,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4.免修考試由開課學院命題,試題應與該課程的期末考試試題的份量和難度相同,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第一周進行。
十七條 免聽
1.對自學能力較強、成績優良,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80分以上者,經本人申請,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部分聽課或免聽課,但必須定期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方能準予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學分。
2.軍事訓練、政治理論課、實驗課、教學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和體育課等均不得申請免聽。
3.每學期開學後二周內辦理申請免聽手續,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由各學院匯總後,書面通知主講教師,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先修
1.學有餘力、成績優異,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80分以上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修讀本年級專業培養計畫中尚未執行的課程,即先修。
2.學生申請先修的課程,應是本年級專業培養計畫中尚未執行且學校其它年級或專業的學生正在開設的課程。學生申請先修的課程,一學期不得超過3門,且不能與正常修讀課程的上課時間衝突。
3.凡申請參加先修的學生,必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提前修課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才能先修。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先修。
4.申請先修的學生,先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本門課程的規定學分。
第十九條 緩考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後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學生原則上隨下一年級同堂考試。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允學生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專長或興趣,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在75分以上,且無不及格課程的;
2.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隱瞞既往病史者除外),經校醫院檢查證明確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的;
3.學校根據需要作專業調整時,所涉及到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一般不予轉專業:
1.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2.委託培養的學生、定向培養的學生、體育特招生、藝術特長生、航海類專業學生、國防生;
3.申請轉入專業的招生科類與本人高考科類不一致的學生;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
5.無正當理由的學生;
6.因違紀受到學校處分的學生。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程式與管理
1.符合條件需要轉專業的學生,於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核准簽署意見後,送一份《審批表》到擬轉入學院。
2.接收學院於五月第四周,按照教務處的安排組織考核。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帶學生證和擬轉入學院的考核通知單參加考核,到時不參加者,不準補考,此次申請作廢。
3.接收學院應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擇優錄取,簽署批准意見後將同意接收轉入學生名單及學生《審批表》送教務處,教務處複查批准後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從下學年開始正式成為轉入學院該專業學生。
4.被批准轉專業者,不得申請轉回,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
5.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具體轉入年級由接收學院考核確定),文科專業學生轉入理工科專業或理工科專業學生轉入文科專業學習,需轉入低一年級學習。
轉專業的學生隨轉入專業和轉入年級的標準繳納學費。
6.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辦理轉專業手續的學期,皆應參加原專業的所修課程考核。考核後出現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違紀等現象,學校將取消其轉專業的資格,對違紀學生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轉專業的學生,其教學要求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畫執行,達到轉入專業的畢業標準,準予畢業。
註:本條所述文科專業指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授予文學或法學學位的專業;理工科專業指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授予理學或工學學位的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予轉學:
1.學生確有某方面專長,而本校無相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校醫院證明不能在本校學習,尚能在其它高校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轉學:
1.新生未報到註冊或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專科轉入本科者;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者;
4.因違紀受到學校處分者;
5.無正當理由者;
6.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7、應予退學者;
8、委託培養的學生、定向培養的學生、體育特招生、藝術特長生、航海類專業的學生、國防生。
第二十五條 轉學程式與管理
1.學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2.學生轉學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
3.學生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必須遵守學習紀律,安心在原班級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論處。
4.轉入學生,需要補修的課程在下學期開學時辦理手續,隨下一年級補修。
第九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休學
1.學生因故可以申請休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學生在校期間休學,需經家長或撫養人同意,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可在有效修業期內連續休學兩次,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因參軍辦理休學不受此條限制)。
3.學生辦理休學,一般不得遲於學期考試周開始前半個月。如遇重大疾病(附醫院證明)或重要事故(附相關證明),原則上在學期考試周開始前提出申請。
4.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不得辦理休學手續。
5.學生休學申請一經批准,應立即停止校內一切活動,學生休學期內取得的課程成績,一概無效。
第二十七條 因病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病休時間在一學期內超過二個月的學生,應予休學。
2.因病需休學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和學校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批准。
3.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待遇,按我校《學生醫療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其它原因休學
1.學生要求中途停止學習,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批准後,可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
2、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將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復學
1、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兩周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教務處批准後才能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3、休學學生原則上不能提前復學。
4.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者,一經查明,取消其復學資格,作自動退學處理。
5.休學期滿不按時提出復學申請超過兩周者,取消復學資格並按自動退學處理。
6.復學學生一般應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其已修合格課程,不再重修。
十章 出國(境)學習
第三十條自費出國(境)留學
1.因自費出國(境)學習需要成績單或學歷證明者,需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辦理。
2. 自費出國(境)留學可以申請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學學生的待遇,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自動取消學籍。
第三十一條 公派出國(境)留學
1.學校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留學的學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學生出國留學申請表》,附成績單一份,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簽署意見並加蓋學院公章,報教務處審批後移交學校國際合作管理部門辦理出國出境手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生,需按協定要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並按期將學習成績及學習情況反饋到所在學院。公派出國(境)留學生,逾期不歸超過二周以上時間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十一章 試讀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按期完成規定學分作試讀或退學處理:
1.學生一年級學習結束後,所取得學分(課外學分不計在內,以下同)大於20學分(含)但小於25學分,作試讀處理;取得的學分小於20學分作退學處理。
2.學生二年級學習結束後,所取得的累計學分小於65學分,大於55學分(含),作試讀處理;所取得的累計學分小於55學分者,作退學處理。
3.學生三年級學習結束後,所取得的累計學分小於105學分,大於95學分(含)者,作試讀處理;取得的累計學分小於95學分,作退學處理。
4.五年制專業學生四年級學習結束後,所取得的累計學分小於145學分,大於135學分(含)者,作試讀處理;所取得累計學分小於135學分,作退學處理。
5.四年制專業學生第八學期(五年制專業學生第十學期)開學時,低於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學分達到25學分及以上者,作試讀處理,不得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
6.試讀期一年,試讀學生原則上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並按其編入年級的標準繳納學費和住宿費。下一年級無後續專業的,學生編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7.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試讀一次。如第二次達到試讀條件,作退學處理。
8.學生試讀期間,因故辦理休學手續者,復學後繼續試讀至一年期滿。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無論何種原因(參軍除外),本科學生在籍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
2.休學的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者;
3.已達到休學期限申請復學的學生經複查不合格不予復學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6.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者;
7.每學期開學時,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註冊者;
8.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無效者。
按照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四條 退學的學生,由其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由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生一經退學,應將退學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視為送交)。退學學生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決定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善後問題的處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庭戶籍所在地落戶。凡不按照規定離校的學生,產生的一切後果,學校概不負責。
2.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的學生髮給退學證,學滿一年以上者可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的學生髮給學習證書。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4.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學生,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六條 畢業
1.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學生經鑑定德育、體育合格,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完成規定的實踐性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實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
2.學生德、體合格,並提前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教學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提前畢業。
3.提前畢業的學生,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學生提前畢業審批表》,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查並報教務處核准後,報主管校領導批准,方可畢業。
4、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標準者,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結業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1)在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者;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者。
2.凡離校時結業的學生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向學校教務處申請重修(重考)。
3.結業生申請重修(重考)必須由學生本人於每學期開學初到所在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查看課程安排表,辦理重修(重考)手續。
4. 重修(重考)成績合格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可以換髮畢業證,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5. 結業學生申請回校重修(重考),需按有關規定交費。
第三十八條 肄業
1.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
2.開除學籍的學生,無論學習時間長短,均不能發給肄業證書,只發給學習證明書。
第三十九條 補辦證明書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以補辦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
本科學生學士學位的授予按《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8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對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為了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培養全面發展的複合型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實行輔修專業、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輔修雙學位制度,允許學生在學好一個主修專業的基礎上,自願參加本校或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農業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另一個專業的輔修學習。為了加強輔修管理,保證輔修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條件
凡進校後前二個學期所修專業必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學有餘力,且學習能力較強,在校期間未受過處分(或處理)者均可參加校內輔修學習;符合以上條件,且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以上者,可申請參加校外輔修學習。
二、學分及學位
修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是指主修專業與攻讀的第二專業屬於同一學科門類,修讀雙學位是指主修專業與攻讀的第二專業分別為不同的學科門類。修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位總學分為50學分左右;輔修專業總學分為25學分以上。修滿規定課程的全部學分,通過論文答辯(畢業設計),且符合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者,在獲得第一學士學位的基礎上由學校授予相應的輔修學士學位;修滿25學分(含25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三、報名與交費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務處公布本校開設的輔修專業和校外各學校開設的輔修專業。
2、學生輔修需按要求交納輔修費。校內輔修學生每學期按本學期所修學分交納輔修費用,校外輔修學生每學年交納一次輔修費用。
四、教學管理
(一)校內輔修教學管理
1.輔修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制定輔修培養計畫報教務處批准。教務處根據開課需要從開課學院擇優聘用教師任課。
2.輔修專業的課程學習與主修專業的課程學習同時進行,從學生進校後第四學期開始,到學生進校後第八學期為止。
3.修讀輔修課程不及格者,參加學校安排的重考。每門課程最多只能重考兩次。學生在修讀輔修專業過程中,如輔修課程累計三門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過),終止其繼續修讀輔修專業。
4.輔修的學生,如主修專業的教學安排(如校外實習、其它實踐環節等)與輔修專業的教學出現衝突,應服從主修的教學安排,並在開課前向輔修專業的任課教師請假,經任課教師同意後,可通過自學完成學習任務並參加該課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績和學分。
5.輔修專業培養計畫中某門課程的要求和學分高於主修專業的同一門課程,且學生所取得的該門輔修課程成績在80分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學院申請免修主修專業的該門課程,並附輔修專業出具的成績證明和學分證明。如主修專業培養計畫中某門課程的要求和學分高於輔修專業的同一門課程,且學生所取得的該門主修課程成績在80分以上者,學生可申請免修輔修專業的該門課程,並附主修專業學院出具成績證明和學分證明。申請免修的課程每人不超過二門課程。
6.學生中途終止輔修,不退還已交費用。凡終止輔修者,其在輔修專業所修合格的課程,可申請以通識教育任意選修課的形式記入學生主修專業學籍成績檔案。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申請2門課程充抵通識教育任意選修課。
7.輔修學生按規定修完輔修專業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8.對以上兩種學位修讀者,凡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並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由開課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9.學生在輔修課程考試中作弊者,取消輔修資格,並按照我校《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10.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輔修課程考試的,應提前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凡擅自缺考或未經批准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曠考的學生不能參加下一學期學校安排的重考,緩考學生的考試隨不及格課程的重考一同進行。
(二)校外輔修教學管理
參加外校輔修學習的學生,其教學管理按所輔修學校的要求進行。
五、其它
1、學生輔修課程成績不作為評定獎學金的依據。
2、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我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武漢理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的實施辦法為選拔優秀人才,促進學風建設和提高本科教育質量,根據國家關於從本科畢業生中推薦優秀應屆畢業生免試入學就讀碩士研究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推薦條件
1.申請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的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團隊精神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3)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4)品性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5)綜合測評為班級前五名,德育為優秀;
(6)學風嚴謹,基礎紮實,學習成績優良,本專業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在80分以上,智育為班級前五名,無不及格課程,學習過程中表現出學術思想活躍,思維敏銳,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實踐能力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7)在第三學年前達到學校規定的國家大學英語四級標準。其中對外語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專業,由所在專業提出外語水平要求;
(8)身心健康,達到國家體質健康評定標準。
2.對具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的學生,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1)-(4)條、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70分以上者,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直接申請推薦為免試研究生,推薦指標單列,擇優選拔。
具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一般指:
(1)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在科研實踐中有突出表現,並在學校認定的國家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過二篇以上學術論文(含二篇);
(2)在全國、省部級學術科技競賽、發明創造競賽中榮獲國家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獎勵。
二、推薦時間和範圍
1.推薦時間:每年9月—10月。
2.推薦範圍: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畫錄取的本校應屆本科畢業生。
三、推薦程式
1.領導與組織:學校和學院分別成立免試推薦研究生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免試研究生推薦的組織和考核工作。學校領導小組的辦公機構設在教務處,由主管教學校長擔任組長,學院免試推薦研究生工作小組由主管教學院長擔任組長。
2.推薦名額:全校推薦名額按當年教育部規定人數執行,各學院的推薦名額由學校免試推薦研究生領導小組確定。
3.推薦辦法:
(1)公布各學院的推薦名額及部分碩士點分配名額;
(2)符合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3)學院推薦工作小組組織審查申請者資格,並廣泛徵求教師和學生意見後,擇優提出推薦人名單,並在學院公示三天;
(4)教務處對各學院推薦的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經學校免試推薦研究生領導小組審批後,將推薦候選人名單張榜公布;
(5)推薦候選人與碩士點雙向選擇,並填寫《武漢理工大學招收碩士生推薦免試應屆本科畢業生登記表》,最終確定推薦名單;
(6)推薦名單由免試研究生工作小組批准。
四、其它
1.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攻讀的方向應與所學專業相近,原則上不跨專業推薦。
2. 已獲推薦的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本科階段不得辦理出國和畢業派遣手續。
3.對已獲推薦的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免試推薦資格:
(1)受到紀律處分;
(2)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或學士學位證書。
4.對在申請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免試推薦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
五、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武漢理工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就讀碩士研究生的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方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凡我校本科畢業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學習成績優良,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普通本科畢業生,按照培養計畫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並取得規定學分,按規定準予畢業者授予學士學位。符合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四、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評定對象為每屆本科畢業生。各學院按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對本科畢業生逐個進行審核,並提出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教務處後匯總,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定。
五、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者;
2.畢業當年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3.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受處分後的修業期間達到學校規定條件者除外);
4.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70分以下者 (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學士學位的結業生,在有效修業期間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其在畢業當年向學校提出授予學位的申請一次。經教務處組織考核後,提請學校學位委員會審議。
七、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後,符合下列條件,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在受處分後的修業期間獲得 “校三好學生”或 “校優秀學生幹部”及以上榮譽者;
(2)受處分後,在校期間,在大學生科技競賽和發明創造競賽中榮獲國家獎和省部級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獎勵者;
(3)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在校期間獲得省部級以上大賽獎勵者。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的兩個條件,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每學期綜合測評均在班級前5名。
(2)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在80分以上(藝術類學生75分以上)。
(3)在校期間,英語達到學校規定的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標準(藝術類學生達到學校規定的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標準;英語專業學生通過英語專業考試8級)。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八、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按照培養計畫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任務,按規定準予畢業,達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公共課、基礎課和專業主幹課平均成績應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生所學課程應全部合格;
2.參加規定的學位課程(一門外國語和一門專業基礎課、兩門專業課)考試,成績合格。
九、外國語考試由省學位辦統一組織。英語專業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國語。自學考試本科生的另三門學位課程具體科目及考試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與我校確定,並在考試計畫或考試大綱中加以明確,學位課程考試的合格標準為:三門學位課程平均成績應達到70分,其中每門課的成績不低於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門課程,由教務處確定。考試組織工作,以教務處為主,成教部門協助。合格標準為:一次通過,且成績達80分
十、成人本科畢業生有本辦法第五條1、2、3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章 武漢理工大學華夏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十一、武漢理工大學華夏學院應屆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可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武漢理工大學關於授予華夏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向武漢理工大學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章 來華留學畢業生學士學位
十二、凡我校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經審核准予畢業,達到相應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1.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規定學分者;
2.初步掌握漢語。能聽懂用漢語講授的課程、閱讀專業漢語資料、用漢語進行簡單寫作。
十三、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2.散布或參與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等不友好言論或活動;
3.嚴重違反學校的校紀、校規。
第六章
十四、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2006級本科生開始執行,2006級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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