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現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0]2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公安局,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公安局,各有關招生院校:
根據公安部、教育部印發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做好201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0〕14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公安現役院校招生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教育訓練處、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現役辦組成公安及公安現役院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區招辦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公安廳政治部教育訓練處和現役辦領導擔任。公安及公安現役院校招生面試、政審和體能測試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類專業,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海警學院(以上兩所院校簡稱公安現役院校):1、政治立場堅定,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勤奮學習,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2、身體健康,符合所報公安院校和公安現役院校相關專業所要求的身體條件;
3、公安院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公安現役院校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4、報考公安院校考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19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其中外語專業不超過20周歲,報考公安現役院校考生年齡不超過20周歲(19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政治面貌應為團員,均為未婚;
5、全國公安系統革命烈士或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戰線一、二級英雄模範稱號的公安英烈子女,具有高中畢業、學習成績良好、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可免試免費入學。但必須由英烈子女向烈士生前所在單位或現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報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報公安部批准(參加公安機關內部組織的考試)。
政審
凡報考公安院校和公安現役院校的考生須進行政審。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公安院校和公安現役院校的招生政審工作,嚴把政審關。公安及公安現役院校招生政審工作仍然按照《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見附屬檔案1)執行。考生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並指派專人對考生的政審工作,並統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審表》(見附屬檔案3)。該政審表須密封后裝入考生中學紙介質檔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現和政治表現,須由公安機關專門到所在學校和居委會(村)調查。由縣級公安機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審查結論,並由分管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凡兼報公安院校和公安現役院校的考生,需準備2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審表》,一份在參加公安院校面試、體能測試前交公安院校面試組,一份在參加公安現役院校面試時,交公安現役院校面試組。
面試、體能測試和軍檢
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需參加公安面試和體能測試,報考公安現役院校的考生需參加公安面試和軍檢。兩所公安現役院校及公安廳政治部將派人參加面試、軍檢工作。(一)公安院校考生面試、體能測試
1、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體健康標準外,還須符合下列面試條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70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體重超重的衡量標準為:標準體重=身高(厘米)-110,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視為超重;左右眼單眼裸眼視力:理科類專業應在4.9(0.8)以上,文科類專業應在4.8(0.6)以上;無色盲、色弱;兩耳無重聽;無口吃。
五官體形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頸、各種疤麻等);嗅覺不遲鈍、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
2、面試、體能測試依照要求,對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體素質進行全面檢測,男、女考生對所測試的四項內容有三項合格即可,並當場公布測試結果。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見附屬檔案2)在面試、體能測試的每個環節中,必須有專人負責傳遞,考生不得自帶。
4、對體檢(不包括公安現役院校)有關肝功檢驗事項,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1號)規定。即:取消B肝項目檢測,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B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為: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2倍以上者(含2倍),應當進行B超複查。B超複查診斷肝部瀰漫性病變者(脂肪肝除外),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二)公安現役院校考生面試、軍檢
報考公安現役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體健康標準外,還應參加軍檢。其中,身高不低於下列標準:男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68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58米,其他標準按照新修訂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軍檢時,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及兩所公安現役院校派人參加。
報考公安現役院校考生須填寫《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考核、面試結論及體格檢查表》(政審、面試結論由公安現役政審、面試組填寫)。
(三)有關安排及要求
1、面試與體能測試地點設在烏魯木齊市、吐魯番地區、哈密地區、昌吉州、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州、阿克蘇地區、巴州、伊犁州(伊寧市和奎屯市設點)、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石河子市、博州、克拉瑪依市。軍檢地點分別是:“喀什點”:承擔阿克蘇、喀什、和田地區及克州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喀什市解放軍第12醫院。“巴州點”:承擔巴州地區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庫爾勒市解放軍第273醫院。“伊寧點”:承擔伊犁地區、博州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伊寧市解放軍第11醫院。“烏蘇點”:承擔塔城地區、奎屯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烏蘇市解放軍第15醫院。“阿勒泰點”:承擔阿勒泰地區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阿勒泰市解放軍第16醫院。“烏魯木齊點”:承擔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吐魯番地區、哈密地區考生的面試、體檢工作,體檢在烏魯木齊市解放軍第23醫院。
2、面試與體能測試的時間:6月18日-19日。軍檢時間:6月21日-23日,各地、州、市招辦務必在6月27日12時前將合格考生的資料庫和合格考生的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軍檢表(掃描卡)上報自治區招生辦。(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務必於6月26日下午17時前上報掃描卡)逾期不報,責任自負並追究領導責任。自治區招生辦按時進行表卡掃描。
3、凡報考公安院校、公安現役院校志願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體能測試和軍檢,並根據物價部門規定按科次繳納考試費。所收費用全部用於組織面試、體能測試和軍檢。面試、體能測試、軍檢時間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到達規定的地點參加面試、體能測試、軍檢和政審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志願。
4、為保證掃描質量,《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考核、面試結論及體格檢查表》(掃描卡)上不得使用塗改液、不得貼上任何附屬檔案。上報表卡時須按准考證號排序,小號在前,大號在後。
錄取
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統一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零批次專科院校放在本科三批次之後錄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執行第一批次本科錄取控制線;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和公安海警學院本科專業執行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線。招生錄取工作,要堅持“擇優錄取”的原則,確保生源質量。招生錄取期間,各公安院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匯總下達的招生來源計畫,確需調整計畫的,須提前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通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實施;嚴禁私下協定,先招後報,違規招生。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按照招生計畫數120%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通過計算機遠程網路向招生院校投放面試、體能測試、軍檢合格考生的電子檔案,由招生院校擇優錄取。
填報公安院校公安類專業,但未達到政審、面試、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或沒有填報公安類專業志願的考生,均不列入該類院校的錄取範圍。非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除外。
管理與監督
各有關單位要選用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公道正派、嚴守法紀且善於協作的幹部、教師參加招生工作。要對招生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並突出招生法紀教育,同時,開展業務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招生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招生規定,對考生實事求是地介紹學校基本情況、收費標準和就業政策,嚴禁隨意承諾和虛假宣傳;嚴禁接受考生家長宴請和安排遊覽;嚴禁接收錢財、禮物;嚴禁利用招生為自己謀取私利。及時掌握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對於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堅決制止,對於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關於“陽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強對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強化信息公開、公示的力度,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於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影響的,要堅決查處。招生期間,公安部、教育部有關部門將對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進行抽查,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違紀問題進行通報。
附屬檔案:
1、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審表
4、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考核、面試結論及體格檢查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屬檔案1: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確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質,根據《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統一組織,考生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第三條 政審內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思想表現、遵紀守法和公共道德情況等。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幹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它不宜錄取的情形。
第五條 政審工作必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一)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提供政審考生名單,明確工作要求。地級和縣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具體落實。
(二)考生戶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據政審內容和要求,通過走訪、座談、查閱相關檔案資料等方式,全面調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表現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初審結論,由經辦人、派出所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
(三)地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及時將考生政審材料匯總後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
(四)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對考生政審結果作最後認定。
第六條 負責政審工作的民警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考生政審情況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第七條 違反政審工作規定,造成一定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