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金融債券

普通金融債券按面值發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 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

 金融債券按其發行條件的不同,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普通金融債券、累進利息金融債券貼現金融債券以及浮動利息金融債券[1]。
普通金融債券是定期存單式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1]。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我國在過去所發行的普通金融債券期限分為1年、2年、3年三種,均以平價發行。
普通金融債券與定期存款的比較
普通金融債券除具有金融債券的一般特點外,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形式上類似於銀行儲蓄中的定期存款,或者說基本上是保本保息的變相儲蓄,但其本質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普通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對其借款者承擔還本付息義務所開具的憑證,其持有者是債權人。因此,普通金融債券的發行者與持有者是債權債務關係,購買普通金融債券是一種投資行為,而定期存款只是一種儲蓄行為。
從收益上看,一般來說,普通金融債券的預期收益大於定期存款。但由於近幾年為有效地抑制通貨膨脹,我國實行了保值儲蓄,所以三年期的普通金融債券收益實際上是低於同期的居民儲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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