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擔保

美國《統一商法典》將品質擔保分為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明示擔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其在對消費者作出說明或陳述時所承諾的標準。明示擔保可以通過契約約定、憑樣品交易等方式產生。該條還規定,賣方無需使用“擔保”或“保證”一類的正式詞語來設定明示擔保,也無需特意為了提供擔保而設定明示擔保.按照該條的規定,僅僅是對貨物價值的確認,或者僅僅作為賣方的意見或讚賞性的陳述,不構成擔保。

明示擔保的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契約條款,即將對產品質量的擔保書寫於契約的正式條款中,作為契約條款之一,這種條款常被稱之為質量條款或質量擔保條款;

第二種是將擔保記載於產品標籤、廣告或使用說明書上;

第三種是用可以證明的門頭形式表示出來。從理論意義上講,口頭形式雖然也是合法的明示形式之一,但因此種形式的擔保有時很難查i正,所以在實際的買賣活動中較少使用,而更多的是使用前兩種形式的擔保。

明示擔保的種類

7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台同公約》第35條第2款規定了以下明示擔保的種類:

(1)雙方當事人的協定;

(2)契約訂立時買方向賣方明示發出的有關貨物適用特定日的的通知,賣方同意的;

(3)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3條規定以下明示擔保的種類:

(1)賣方向買方作出的對事實的確認或允諾,如果與貨物有關並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即為設定了該貨物將與其相符合的明示擔保。

(2)對貨物的任何說明,如果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則為設定了該貨物將與其相符合的明示擔保。

(3)任何樣品或樣式,如果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即為設定了全部貨物將與其符合的明示擔保。該條還規定,賣方無需使用“擔保”或“保證”一類的正式詞語來設定明示擔保,也無需特意為了提供擔保而設定明示擔保.按照該條的規定,僅僅是對貨物價值的確認,或者僅僅作為賣方的意見或讚賞性的陳述,不構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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