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明示擔保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各種公開的方式(如訂立契約,產品標識及說明書中的體現,展示實物樣品,作廣告宣傳等),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一旦生產者、銷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確表示產品所依據和達到的質量標準,就產生了明示擔保義務。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承諾的標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默示擔保的區別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就屬於廠商明示擔保的內容。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擔保,就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廠商修理、更換、退貨。如果因此而造成損害,消費者還有權要求賠償。根據《契約法》的規定,廣告是一種要約。當要約被承諾後,廣告也就具有了契約的性質。只要廣告標明了產品的功能、性能、質量等級等質量狀況時,也將成為廠商的一種明示擔保。日本一消費者買了一台電視機,在電視機上放了一個花盆。某日,他給花盆的花澆水,引起電視機爆炸。他以此為由上告到法院,法院以該電視機生產廠商的廣告為據,判廠商賠償。經過法庭辯論,廠商認罰。原來,該廣告有電視機上放花盆的畫面。開始,廠商狡辯,說那是塑膠花。但法庭認為,消費者不知道,只當是真花,可以澆水。廠商之所以輸官司,就因為廣告也是一種明示擔保,而明示擔保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幾年流行“承諾”,承諾更是一種明示擔保。承諾不能兌現,只要消費者上告到法院,承諾者也難逃其責。默示擔保不取決於廠商是否用口頭或書面進行過表示,而是依法產生。《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這兩條規定,不管廠商是否承諾,是否說明,都必須做到,否則就是違法,就不得銷售。這種擔保,主要是商銷性默示擔保,即廠商用於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正因為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偽劣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摻雜摻假產品以及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均不得銷售。一旦銷售,廠商即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示擔保的種類
(1)雙方當事人的協定;
(2)契約訂立時買方向賣方明示發出的有關貨物適用特定日的的通知,賣方同意的;
(3)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
(4)賣方向買方作出的對事實的確認或允諾,如果與貨物有關並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即為設定了該貨物將與其相符合的明示擔保。
(5)對貨物的任何說明,如果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則為設定了該貨物將與其相符合的明示擔保。
(6)任何樣品或樣式,如果成為交易基本組成部分,即為設定了全部貨物將與其符合的明示擔保。該條還規定,賣方無需使用“擔保”或“保證”一類的正式詞語來設定明示擔保,也無需特意為了提供擔保而設定明示擔保.按照該條的規定,僅僅是對貨物價值的確認,或者僅僅作為賣方的意見或讚賞性的陳述,不構成擔保。
明示擔保的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契約條款,即將對產品質量的擔保書寫於契約的正式條款中,作為契約條款之一,這種條款常被稱之為質量條款或質量擔保條款;
第二種是將擔保記載於產品標籤、廣告或使用說明書上;
第三種是用可以證明的口頭形式表示出來。從理論意義上講,口頭形式雖然也是合法的明示形式之一,但因此種形式的擔保有時很難查正,所以在實際的買賣活動中較少使用,而更多的是使用前兩種形式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