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P2P貸款一般都可以分為有擔保和無擔保兩種,而有擔保的,一般也分為平台本身擔保和第三方機構擔保兩種。此外,平台本身擔保,也分為平台自身資金擔保和風險準備金擔保。
現在國內99%以上的平台都聲稱提供擔保,只有極個別平台不提供擔保。究其原因,在於國內徵信體系的不完善,投資人很難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以及還款能力進行辨別,投資網貸對投資人鑑別平台的能力和鑑別借款項目的能力要求很高,而且P2P貸款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很多網貸投資人還沒形成自己一套完善的投資理論,如果不提供擔保的話,投資人會覺得資金安全很難得到保障。
P2P貸款從2007年開始進入中國,一直發展緩慢,直到2009年出現本息擔保之後,才開始蓬勃發展。所以,行業發展初期,擔保模式對於行業發展來說,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條例規定
2016年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關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並公布《暫行辦法》全文,其中第十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市場看法
平台擔保目前從國家的角度來講,是不提倡的,網際網路金融的這種新的金融服務業態國家之所以這樣鼓勵和重視,就是它發揮了真正市場的作用,優勝劣汰的去踐行利率市場化。
首先:按照《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P2P平台是不能直接或間接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如果一旦違反,將被監管機構(金融辦)按照《暫行辦法》第40條規定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通報批評、計入誠信檔案等措施進行處罰。
比如P2P平台在網站上公示本平台為出借人債權提供擔保,借款人不還我們還,或者P2P平台自己設立公司變相提供擔保,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暗示平台擔保,出借人資金有保障等行為,這些行為一經查實,監管部門立即可以依據網站截圖等等其他證據進行處罰。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款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P2P平台一旦有明示或其他證據證明的暗示擔保的違規行為,不但要被監管處罰,而且要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
但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契約。”也就是說擔保法律關係應當要書面契約才能正式成立,擔保人才承擔擔保責任,假設說P2P平台在網站上就是違規貼上本平台可以為出借人提供擔保的字樣,P2P平台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監管處罰責任當然無可厚非,可是這樣的字樣個人認為並沒有達到《擔保法》這個基本法律規定的形成了書面契約的要求,當然不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個人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台遠早於《暫行辦法》,人民法院對P2P這一新生事物加強亂象的治理,從而加重其法律責任的承擔,但是隨著《暫行辦法》出台以及投資人對P2P行業的認識更加深入,P2P平台只是中介平台,本身其所謂擔保保底就沒有實際意義,並不能真正保證出借人的資金安全,能夠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的是P2P平台合規經營,如實披露信息,監管部門監管到位,出借人更合格更獨立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