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擔保

品質擔保

所謂品質擔保,是指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出賣人保證的品質,契約約定或出賣人提供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說明均可構成,如規格型號、性能、有效期等方面。《德國民法典》規定,賣方應向買方保證他所出售的貨物在風險責任移轉給買方的時候不存在失去或減少其價值,或降低其通常用途或契約規定的使用價值的瑕疵。通過與英美國家法律的比較,我們很容易發現,《公約》對賣方品質擔保的義務是建立在充分鼓勵賣方按照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的,因此對於貨物相符的標準規定得並不詳細,具體的判別依據可以由當事人根據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進一步來確定。

品質擔保的內容

根據《銷售契約公約》第35 條的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協定外,賣方承擔如下質量擔保。

品質擔保品質擔保

品質擔保(1)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例如,機器能用於生產,轎車能用於安全載客,化肥能有助於農作物生長,等等。

(2)貨物適用於訂立契約時買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賣方來說是不合理的。

例如,買方通知賣方其所欲購買的鑽頭是能鑽透鋼的鑽頭,或其所欲購買的粘合劑是用於粘合金屬的粘合劑,賣方就必須提供適合此種特定用途的貨物。但是,如果買方是憑他指定的商標選購貨物,或者使用高度技術性的規格來描述他所需要的貨物,那就可以認為買方是憑對自己的自信來選購貨物,而不是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來為他提供貨物,這時,賣方就不承擔提供適合特定用途的貨物的義務。

(3)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4)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人容器或包裝。如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應按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進容器或包裝。

品質擔保義務的比較

大陸法系的德國法把賣方對一般貨物的品質擔保義務稱為對貨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即賣方應保證他所出售的貨物沒有瑕疵,而對特種買賣中的貨樣買賣的品質擔保則要求賣方必須保證其所交付的貨物與先前提供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德國民法典》規定,賣方應向買方保證他所出售的貨物在風險責任移轉給買方的時候不存在失去或減少其價值,或降低其通常用途或契約規定的使用價值的瑕疵。但是如果買方在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經知道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道出售的貨物有瑕疵的,賣方不負瑕疵擔保的責任。同時法律允許當事人以協定的形式免除或者限制賣方的瑕疵擔保義務,只要這種協定不是建立在賣方故意隱瞞其貨物瑕疵的基礎上。此外,《德國民法典》還規定,如果買賣的標的物是為實現質權人的質權而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的,賣方對貨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至於什麼是貨物的“瑕疵”,在法律中沒有更具體的解釋。

《公約》對於品質擔保義務的規定:《公約》認為貨物與契約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以及包裝方式等內容相符是最重要的,因此以標題的形式凸顯出交付與約定相符的貨物是賣方的重要義務。而對於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契約不符的後果,則通過區分是否對契約目的的實現構成威脅,來判斷是承擔根本違約的責任還是非根本違約的責任。

通過與英美國家法律的比較,我們很容易發現,《公約》對賣方品質擔保的義務是建立在充分鼓勵賣方按照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的,因此對於貨物相符的標準規定得並不詳細,具體的判別依據可以由當事人根據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進一步來確定。但另一方面,《公約》對賣方承擔貨物相符義務的時間與風險責任的轉移之間的關係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般說來,是以風險轉移給買方的當時來劃分賣方對貨物相符義務的承擔期間。例如,契約中是採用CIF價格術語確定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在貨物越過船舷以前,賣方對貨物承擔品質擔保的義務;而在貨物越過船舷後,發生的任何毀損,進而導致貨物喪失所應具有的品質或商銷性,賣方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這些貨物必須經檢驗、鑑定或使用等手段才能知道其是否與契約的約定相符,則在其沒有被檢驗、鑑定或使用之前,即使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賣方也應對此承擔責任。

另外,如果不符契約的情形是由於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於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於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那么賣方也應對在前面所述的風險轉移時間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契約的情形負有責任。例如,賣方在其所售的果醬上標明“保質期一年”,如果在一年內,果醬變質,則賣方對此承擔責任。對於提前交付的貨物出現了與契約不符的情形,《公約》規定賣方可以在約定的交付時間到來之前採取補足缺漏、更換貨物等補救措施,但是賣方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不能給買方帶來不合理的損失和不便,否則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商事通則》對於賣方品質擔保義務的規定是高度概括性的,它認為,如果契約中既未規定且也無法根據契約確定履行的質量,則義務人履行契約的質量應達到合理的標準,並且不得低於此情況下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說負有交貨義務的賣方應盡最大的努力(即在一個相同的情況下與其有相同資格的並通情達理的人所做出的努力),使其所交付的貨物的質量首先達到其同類貨物的平均質量水平,這個水平是依據履約時有關市場的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的;而在契約中暗含某種特殊要求,按照平均的質量水準很難令人滿意的情況下,賣方則應提供比平均質量水平更高標準的貨物,這樣才能被認為是盡了品質擔保的義務。例如,在買賣辦公電腦的契約中,沒有對配備的作業系統做出要求,則應按照現在市場上普遍使用的WINDOWS98作為履行契約的參照,可以安裝WINDOWS2000,但絕不能是WINDOWS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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