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擔保義務

(1)適銷性默示擔保義務: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 即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知道買方購買的特定目的,即產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產品的默示擔保義務。 3、產品質量法規定的默示擔保義務包括: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的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即生產者有保證產品符合質量要求,滿足對方需要的義務。此即所謂的擔保義務。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的質量擔保義務可分為明示擔保義務與默示擔保義務兩類。
1、明示擔保義務
明示擔保義務是與默示擔保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的性能、特性、質量,直接通過語言或行為對產品質量而作出保證或者承諾。明示擔保通過以生產或銷售者證明其產品符合某一標準、某些狀態要求的產品說明、廣告等方式表現出來;也可能通過樣品的形式加以表現。當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明示方式說明產品的質量狀況時,意味著生產者或銷售者已作出對產品質量的陳述或承諾,保證產品符合宣傳、說明或樣品等所陳述的產品質量狀況。
2、默示擔保義務:
是指依法產生的義務。即不依或不取決於契約,而是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的義務。換言之,默示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的契約,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一般分為兩類:
(1)適銷性默示擔保義務: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即適用於通常購買該產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說明、價格和其他方面滿足合理的期望。適銷性主要依據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夠按該產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車、廢品汽車);B、價格。
(2)適用性擔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擔保義務):
生產者、銷售者針對買方或用戶、消費者需要產品質量達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契約所應承擔的義務。即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知道買方購買的特定目的,即產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產品的默示擔保義務。
3、產品質量法規定的默示擔保義務包括:
(1)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第2項規定:產品應當“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2)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案件的不合理危險。
(3)產品有安全、衛生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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