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及所轄各縣、區(市)行政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設、城管、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調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家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和《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及所轄各縣、區(市)行政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綠線規劃與管理職責界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設、城管、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呈貢新城、昆明空港經濟區及水利、林業、鐵路、公路等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為依據,按照城市現有綠地、公園、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其他縣(市)及東川區的城市綠線由縣(市)、東川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城管、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經縣(市)、東川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確定各類綠線的重要依據。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修編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規劃預留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現有的公園、風景名勝區、城市道路、廣場、小遊園、濱河綠化、生產綠地、散生林植被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以及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位置。

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區(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建立數位化管理平台,並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逐一確定管理單位。

第十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綠線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綠色圖章"制度的通知》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設定其它設施;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的綠線界線,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就調整方案報送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後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

第十六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因市政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尚未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範圍內土地的,必須向當地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許可手續,並進行環境測評,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如因綠化建設需要收回該土地時,建設方應主動配合併無條件拆除該地塊附著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二)因市政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已經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範圍內土地的,必須經由當地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落實補償措施和重新綠化時限,同時按程式批准後方可向占用。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歸還時,應當原地原樣恢復綠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損城市生態和景觀的活 動。

第十八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房屋、廣告牌等建築物或構築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綠地、植被、綠化設施。

第十九條

因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樹林和植被的,應當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市、縣區(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和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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