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
初期地域性法學派別的統稱。亦稱“古代教法學派”。遜尼派四大法學派的前身。法學家的法
約產生於8世紀上半葉伍麥葉王朝的末期。以地域為中心,主要有伊拉克教法學派(庫法、巴斯拉)、希賈茲教法學派(麥加、麥地那)和敘利亞教法學派(大馬士革)。埃及最初未形成獨立的教法學派,在法學思想上沿襲麥地那教法學派的傳統。早期的教法學家皆為虔誠的伊斯蘭學者,他們大多不滿於伍麥葉王朝統治者的世俗化傾向,認為法院的司法實踐未能如實地體現伊斯蘭教的本來精神。為此,他們以各地的清真寺為中心,結成鬆散的學術團體,經常抨擊朝政,討論何為應予遵循的伊斯蘭教行為準則。他們經常以《古蘭經》律例為準則來審核伍麥葉時代的行政法規和民俗習慣,提出自己的見解,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形成初期伊斯蘭教法的學說和實體。這種帶有民間學術色彩的活動,為後來教法學說的系統化和規範化奠定了思想基礎,也使行將形成的伊斯蘭教法從一開始就帶有地域性、多樣性,並普遍重倫理道德規範和法院的司法實踐。故此教法又有“法學家的法”之稱。早期教法學派創製
解釋教法的活動,使伊斯蘭教法沿著否定伍麥葉時代司法實踐和民俗習慣的方向發展,從而掩蓋了伊斯蘭教法的實際淵源。(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