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友好通商條約

日美友好通商條約

條約雖以自由貿易為原則,但規定了許多不平等條款,如關稅率要用另訂的貿易章程協商決定,從而否定了關稅自主權等。這一條約一直持續到1894年(明治27年)簽訂的《日美通商航海條約》在1899年生效時為止。

簡介

1858年7月29日,日方代表井上清直、岩瀨忠震登上停泊在江戶灣小柴沖的“波瓦坦”號,與哈里斯等共同出席簽約儀式,簽署了《日美友好通商條約》。
繼《日美親善條約》之後,該條約為江戶幕府同哈利斯締結的第一個承認貿易自由和通商開國的條約。1858年(安政5年)6月19日簽字。日本方面的代表是下田奉行井上清直、目付岩瀨忠震。1860年(萬延元年)在華盛頓互換批准書,這時有名的日本船鹹臨丸橫渡太平洋。1858年日本同荷蘭俄國英國法國簽訂了內容大致相同的條約,總稱《安政五國條約》,通稱《安政臨時條約》。
除已根據《日美親善條約》開放的下田、箱館港外,同意在近期內開放神奈川、長崎、新潟、兵庫等港口,並在開放港口劃定外僑居地,在其周圍開設遊覽區;承認外國人為進行商業活動而在江戶、大阪停留;還規定了領事裁判權。條約雖以自由貿易為原則,但規定了許多不平等條款,如關稅率要用另訂的貿易章程協商決定,從而否定了關稅自主權等。這一條約一直持續到1894年(明治27年)簽訂的《日美通商航海條約》在1899年生效時為止。

內容

日本同意美國向江戶派駐公使、向開港地派駐領事,美國駐日外交使節在履行公務時,可以在日本內地旅行。
繼續開放或增加開放神奈川長崎、箱館、新潟兵庫等5港,神奈川開港半年後,封閉下田港,另闢江戶(今日本東京)、大阪為商埠;在開港開埠地,設定美國公民自由出入、享有居住權、貨屋租賃權和基督教自由信仰權的居留地。
尊重自由貿易的原則,即雙方國家的民間貿易不受任何限制,自行交易,日本官員不得干涉;對輸出入商品實行協定關稅率,日本對美國輸出品關稅率均從價5%,美國對日本輸出品關稅率為免稅、5%、20—35%不等,日本無權自主確定關稅率;外國貨幣可在日本國內自由流通,內外貨幣可同種等量交換,鑄幣和當地金銀可免稅輸出入。
美國駐日使節擁有領事裁判權;日本若與歐洲國家發生爭端時,美國可應日本請求並作為委託人、居中斡鏇調停。
條約有效期為14 年,屆時可改訂新約等。

影響

列強得知《日美友好通貨條約》簽訂的訊息後,紛紛前來分沾利益,與幕府訂立條約。1858年7月29 日至10月9日,70餘天中,美、荷、俄、英、法等五國先後與日本訂立了通商條約,取得自由貿易權、關稅率協定權、領事裁判權等一系列殖民特權,日本則在貿易、關稅、司法等方面喪失國家主權,瀕臨淪為半殖民地的危險邊緣,處於被歐美列強壓迫的從屬地位和不平等條約的束縛之下。
1858年,時值日本安政五年,日本與上述歐美列強訂立的條約亦稱“安政五國條約”。以這些條約的簽訂為標誌,長達200餘年的鎖國體制基本崩潰,日本進入危機四伏、前途未卜的動盪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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