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包衣

旗人包衣,清代八旗體制內部經朝廷分賜與滿洲上層統治階級官僚貴族所領有,世襲為這些滿洲上層官僚貴族家庭從事各種生活與工作服務的人群。 

旗人包衣

包衣

為滿族語,即包衣阿哈的簡稱,又作阿哈。 包衣(booi)即“家裡的...../ 家中的.....”,阿哈即“僕人、下人”。漢語譯為家奴、奴僕或奴才。 旗人包衣主要是指清代八旗體制內部經朝廷分賜與滿洲上層統治階級官僚貴族所領有,世襲為這些滿洲上層官僚貴族家庭從事各種生活與工作服務的人群。

包衣的歷史淵源

清代以前女真族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北方大興安嶺與外烏蘇里地區的索倫部與野人女真尚處於酋幫氏族社會階段,而南部的虎爾哈部與海西扈倫四部則早已形成了成熟的封建領主制度。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建領主制度一樣,公元15至17世紀女真各部的封建領主也擁有相當規模的領地,領地以內不單所有自然資源,也包括所有人口,以及這些人口所擁有的私人財物,一切均歸其領主所有,女真各部的封建領主以每年繳納供賦的方式剝削其領地內的屬民來維持自身統治。與歐洲中世紀的領制又有所不同,女真領主與屬民之間的封建臣主關係不是已個人或家庭而是以氏族或家族為單位的,也就是說領地是歸整個氏族所有,擁有領地的氏族就是一方領主,而不是某個家族或個人。

具體情況如下:

領主氏族擁有其所轄範圍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領主氏族均為一系血親,其內部有懸殊的貧富差距,氏族族長(滿語稱:穆昆大)或軍事首領(滿語稱:章京、哈翻)通常占有領地內的絕大部分土地,而普通氏族成員只占有很小的土地。領地內的河流、山林、礦產多數情況下為領主氏族所公有,但實際上也為上層人物所把持。然而,領主自家氏族內的普通成員並不交納供賦,而且本氏族在貿易或戰爭中獲得的收益氏族成員也均有權分享,其社會地位則與富裕的族長或軍事首領平等,如年長輩高者甚至還會備受尊敬。女真領主所剝削的對象均來自於本氏族之外的其他氏族或家族。15至17世紀女真各部尚未統一,各部領主之間為爭奪領地、人口、以及與明朝交易的憑證(敕書)彼此經常發生戰爭,其結果是土地資源高度集中於極少數強大的領主集團手中,而絕大多數普通女真氏族則失去了自己領地成為流浪集團。這種情況下失去領地的弱小氏族只有兩條出路,一是舉部遷徙去尋找更為偏僻卻容易占有的新土地,二是投奔強大的領主氏族去作對方的附庸。那些投奔強大氏族的弱小部族自己是沒有土地的,他們必須倚賴其領主才能生活,領主氏族在接納他們之後會分與他們一定的土地,但每年這些外來的依附者則必須向領主氏族交納供賦,同時他們的成員也必須遵照領主的吩咐為領主氏族的成員從事各種家庭服務。一旦發生戰勝這些附庸氏族也必須跟隨其領主氏族去作戰,以維護其共同利益。這些失去土地而倫為領主氏族剝削對象的弱小氏族集團在當時即被他們的領主們稱作“包衣阿哈”他們就是“包衣”的最早雛形只一。 另外,除主動投奔領主氏族的弱小氏族以外,領主氏族集團通過戰爭掠奪過來的其他弱小氏族也是“包衣阿哈”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些作為戰俘被帶到領主氏族家中的人群有的是以整個氏族身份投降而來的,他們人數較多待遇也較好,通常也會分得土地,也一樣交納供賦接受領主氏族分配的各種任務,地位與投奔來的氏族類似,也被稱為“包衣阿哈”這是第二種“包衣”的來源。再者,就是被單個捉獲的戰俘,他們人數較少,通常也不會被賜與土地,領主氏族集團在獲得這些人之後會根據氏族內部各成員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分配,往往最富裕的成員分得最多。這些戰俘會成為領主氏族成員家中的真正僕人,他們沒有土地無法自謀生路,是專門為自己的封主家庭服務的,戰時也要跟隨自己的封主一起作戰。因此也被稱為“領養包衣”他們是“包衣”的第三種來源。以上這三類人群是在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之前在女真社會裡業已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這些人群以及他們所賴以生存的社會體系是“包衣”階層的最早雛形。他們不同於中原君主集權體制下的貧農或佃農,也不同於舊西藏的農奴,更不是奴隸。他們與領主氏族一樣遵守相同的部族法規,也擁有相對人身自由,領主氏族對其無權隨意殺害只能責罰。他們擁有自己的氏族集團其內部仍以自身傳統生活。單個成員也擁有自己的家庭與私人財產,有的會十分富裕,也有的甚至擁有自己家的“包衣”即“包衣的包衣”。但他們的財產大部分是領主氏族或封主家賜予的,原主任有權收回,也有權將他們趕出家門。因此“包衣”階層及其社會體制是中國古代東北地區特有社會結構,是以氏族組織為單位形成的封建領主社會體制,它擁有自身的地方性與特殊性。

八旗制度與八旗包衣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是與當時女真各部相互鬥爭的緊張關係與國家統一的歷史須求密不可分的。明朝末年努爾哈赤所在的建州女真各部生活在今天遼寧省東部山區,但、那裡並非建州女真的祖籍地。建州女真早期棲息地在今天黑龍江省牡丹江以東到吉林省圖門江入海口一帶,當時也已封建化。明朝成化年間建州女真諸部遭到明朝與朝鮮李朝的聯合絞殺,實力大為削弱,這就是歷史上的“成化之役”。不久後建州各部又與三姓女真虎爾哈部發生仇殺,喪失了自己的領地,從此走上了南遷的道路。他們幾經展轉終於在明嘉靖後期遷移到今天遼寧省東部,新賓、鳳城、寬甸一帶。由於建州各部屢經戰亂舊有的氏族遭到破壞,他們占據新領地之後無法建立起嚴整的氏族領主體系,社會狀態十分散亂,這就為後來努爾哈赤打破氏族界限建立八旗制度提供了切機。最初努爾哈赤為復仇起兵陸續以武力兼併建州內部各家氏族,政治野心也隨之膨脹,下一矛頭便指向當時實力最強,封建化程度最高的海西扈倫四部。(具體社會狀態如前所述)。但,女真舊有政治軍事體系卻不能適應規模越來越大的統一戰爭。首先,在舊有氏族領主體制內附屬領主族的包衣氏族擁有相當的自主權,他們能夠與領主氏族站在同一戰線完全取決於自身利益,因此時近時疏、叛服無常。其次,分配於各氏族成員家庭中的領養包衣也只效忠於自己的封主,並不受最高統帥支配。正是由於這兩大弊端,嚴重製約了統一戰勝中軍事命令的有效傳達,在政治上也阻礙了上國家措施的具體實施。因此,努爾哈赤欲統一女真就必須剷除舊的社會枷鎖,八旗制度便應運而生。

八旗制

度是清代國家政權倚賴的基礎為,它由清太祖努爾哈赤1601年初創,清太宗崇德年間基本完善,是一種以軍政民政為一體,備戰生產相結合的特殊制度。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即:清朝前身)之初根據女真氏民間族部落中平時組織狩獵作戰的簡單“固山章京”組織(即:旗官)建立八旗制度,最初為白、黃、藍、紅四旗,後來隨著滿洲部的擴張屬下人口逐漸增多而擴充有鑲白、鑲黃、鑲藍、鑲紅四旗,合計八旗,清代八旗制度基礎就此形成。八旗制度與女真社會舊有的氏族領主制度典型的不同就是:一、氏族領主制主要是以領主氏族與包衣氏族為基本單位,雖有貧富分化卻並未打破氏族界限,各氏族內部仍然具有自主權,經濟生產不能統一分配,軍事指揮不能統一調度。而八旗制度則是以“旗”作為行政單位,它打破氏族界限將原氏族內部的每個成員按軍事需要分配於不同旗內,每300人為1牛錄;5 牛錄為1甲喇;5甲喇為1旗,其中無論統領官員,還是普通旗人都分別出自不同氏族,他們平時為民,戰時則全民皆兵,八旗之下只有旗人沒有族人。由於領主氏族與包衣氏族之間的主僕關係不符存在,各氏族的利益也就無法參雜其中。從此軍事命令大於家族觀念二,八旗軍內號令統一,步調一致,戰鬥力自然增強。二、對於過去氏族領主制下的領養包衣,八旗體制則全部予以剝奪。1609年努爾哈赤下令禁止各家大臣私養包衣,所獲人丁盡編入旗籍,由各大備勒統一調配任用。他剝奪了滿洲貴族擁有領養包衣的權利,領養包衣全部歸入八旗編制,只有朝廷有權分配,從此滿洲貴族內私養包衣現象絕跡。所有旗人均效忠於汗(皇帝)一人,再有其他效忠關係。努爾哈赤以此匯軍、政、人事、民事大權於一身,鞏固了中央君主集權。正是由於努爾哈赤的這項改革使滿洲部的經濟軍事實力大為增強。1619年後金軍取得了薩爾滸大戰的勝利,並於同年秋最終吞併扈倫四部中最後一家領主葉赫部。 清朝入主中原以後八旗制度被沿用,由於中央集權的加強,八旗體制以內的所有旗人(包括:滿洲、蒙古、漢軍)實際上均成為直接歸皇家統屬的集團。以滿洲人的舊有概念八旗下所有旗人全部都是皇家包衣。故有清一代,漢族官員對皇帝自稱為臣,而滿族官員則自稱阿哈,原因就在於所有旗人都是皇帝的包衣。但這只是包衣,八旗包衣則是在此基礎上新形成的。清順治年間成立了專責皇族事物的機構“內務府”,從事皇家服務工作的所有人員都在八旗之列,統歸內務府管理。這部分旗人只尊內務府命令,不受正規八旗機構的管轄,因此也被稱為內務府旗人。又因他們從事的工作是服務性質的,故而除在內務府工作的皇族外,也通稱內務府包衣。因清朝不準私養包衣,所以滿洲貴族無權養家僕,他們使用的僕人幾乎都是由皇家由內務府中調出賜予各王公大臣的。這部分內務府旗人因服務對象是八旗官員,因此稱為“八旗包衣”。 另外清代普通旗人因戰功獲得皇家賞賜也會被分配給少量僕人,這部分人也稱為“八旗包衣”。 再者,清代因案獲罪的犯人被流放後多由八旗機構安置,他們往往被分於當地旗人官僚家中從事家務。還有在清代入關後各次平叛戰爭中所得戰俘經八旗機構分配也被送與下級旗人官僚家中從事家務。者兩類人稱為“隨旗人”,也是八旗包衣的一種。 清代八旗包衣與普通旗人一樣都在旗籍,也都歸國家管理,也一樣接受朝廷賦予的其他任務,其身份也可轉換為普通旗人。不同之處在於八旗包衣不象普通旗人那樣由國家發放糧餉,他們的收入來自於自己的封主。而且他們是世襲為封主家服務,除非朝廷從新分配將其調往其他封主家服務或收歸內務府。清中期以後隨著八旗制度的衰落,八旗包衣與封主家的關係也發生變化,從過去實際上的家用僕人轉化為一種帶有封建主僕性質的人際關係。包衣家的後代未必真的為封主家都後代服務,但主僕身份仍然存在,即使包衣家的後代作了高官回到封主家依然以僕人字居,只要封主家召喚他們仍然盡力為封主家料理事物。 清代八旗包衣現象是中國古代封建主僕制度與滿洲八旗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它體現了封建等級社會的人身依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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