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規常識

旅遊法規常識

《旅遊法規常識》是2009年1月廣東旅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金向潔。本書介紹了旅遊法規概述、旅遊法律關係等內容。

基本信息

前言

近年來,隨著旅遊產業的興起,中國已經成為一個旅遊大國,旅遊經濟發展十分迅速,旅遊從業人員的規模日益壯大。與此同時,旅遊教育事業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尤其體現在旅遊職業教育上,職業學校的數量和規模發展都非常迅猛,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近千所中等職業旅遊學校,在校學生達到40萬人之多。

然而,在職業教育發展迅速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當前的中職旅遊教育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中職課程目標定位模糊,缺乏社會崗位的針對性,不少學校過於重視學科理論的系統性,而忽視了對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培養,造成人才培養與需求的脫節;二是課程模式缺乏實踐性,背離了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套用型人才的初衷,導致學生動手能力不強,職業意識低下;三是教材內容過於陳舊,缺乏時代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旅遊業發展日新月異,教師如果不注重知識更新,不關注教學內容的行業套用前景,學生就無法“學以致用”,更談不上成為合乎國際化標準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

為適應當前旅遊職業教育的發展和需要,加強中職中專旅遊學科的建設,完善旅遊課程的課堂教學知識體系,我社特組織了廣東省旅遊學校、廣州市旅遊商貿職業學校、廣州市旅遊學校等相關院校的專業教師編寫了這套“新思維中職中專旅遊精品教材”。

本套教材立足於最新中等職業旅遊課程教學大綱,採取有新意、重實用、高標準的編寫原則,力求體現出以下特點:一是職業教育性,以提高學生的職業素質和能力為出發點,使其通過學習獲得相關技術等級和職業資格,提升就業競爭力;二是內容的先進、精簡和實用性,結合發展潮流,體現最新趨向,以實用為中心,力戒臃腫深奧,少涉空洞理論,合理設定案例和趣味內容;三是適用於課堂教學,突出中職教學的特點,在教材的內容編排上既充分考慮學生的參與和互動,又兼顧教師的授課效率,統一而又靈活。

《旅遊法規常識》立足於最新中等職業旅遊課程教學大綱,採取有新意、重實用、高標準的編寫原則,力求體現出以下特點:一是職業教育性,以提高學生的職業素質和能力為出發點,使其通過學習獲得相關技術等級和職業資格,提升就業競爭力;二是內容的先進、精簡和實用性,結合發展潮流,體現最新趨向,以實用為中心,力戒臃腫深奧,少涉空洞理論,合理設定案例和趣味內容;三是適用於課堂教學,突出中職教學的特點,在教材的內容編排上既充分考慮學生的參與和互動,又兼顧教師的授課效率,統一而叉靈活。

本套教材適合於中等職業旅遊學校(包括開設有旅遊專業的綜合性中職學校)相關專業學生作為教材,也可作為旅遊業從業人員培訓、自修的參考用書。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旅遊法規概述

第一節 旅遊立法

一、旅遊法的概念

二、我國的旅遊法制建設

第二節 旅遊法律關係

一、旅遊法律關係的概念及構成要素

二、旅遊法律關係的確立

三、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

第一節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二、旅行社的類別及其經營範圍

第二節 旅行社的設立與審批

一、旅行社的設立

二、旅行社的審批

三、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管理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旅行社的管理

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

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

四、旅行社的監督檢查制度

五、旅行社業務年檢制度

六、旅行社的出國旅遊經營管理制度

第四節 旅行社的經營

一、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二、旅遊業務經營規則

三、旅行社的職責與權利

第三章 導遊人員管理法規

第一節 導遊人員概述

一、導遊人員概念與分類

二、導遊人員執業制度

第二節 導遊人員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一、導遊人員的權利

二、導遊人員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三節 導遊人員的管理

一、導遊人員等級考核制度

二、導遊人員的計分管理制度

三、導遊人員的年審管理制度

第四節 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

一、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的概念

二、領隊證的申請與管理

三、領隊的職責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 旅遊契約法規

第一節 旅遊契約概述

一、旅遊契約的概念

二、旅遊契約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 旅遊契約的訂立與效力

一、旅遊契約的訂立

二、旅遊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旅遊契約的履行

一、旅遊契約履行的概念

二、旅遊契約履行的原則

三、契約履行的規則

第四節 旅遊契約的變更、轉讓和解除

一、旅遊契約的變更與轉讓

二、旅遊契約的終止和解除

第五節 旅遊契約的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及原則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四、違約責任的免除

第五章 旅遊飯店管理法規

第一節 旅遊飯店及其管理法規概述

一、旅遊飯店的概念及發展

二、我國旅遊飯店業的立法情況

第二節 旅遊飯店星級評定製度

一、旅遊飯店星級評定製度概述

二、星級評定製度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旅遊飯店行業規範

一、旅遊飯店行業規範概述

二、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旅遊飯店經營管理制度

一、旅遊飯店經營中的治安管理

二、旅館企業開辦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

三、旅遊飯店經營中的食品衛生管理

第六章 旅遊安全與保險法規

第一節 旅遊安全管理法規

一、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概述

二、旅遊安全事故

三、漂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節 旅遊保險法規

一、旅遊保險的概念及特點

二、常見的旅遊保險險種

三、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七章 旅遊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旅遊交通運輸法律法規概述

一、旅遊交通的概念

二、我國現行的旅遊交通法規

三、旅遊交通法規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旅客航空運輸管理

一、旅客航空運輸概述

二、旅客航空運輸法律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三節 旅遊鐵路運輸管理

一、旅客鐵路運輸概述

二、鐵路運輸企業的職責

三、鐵路運輸契約及其違約責任的承擔

四、旅客乘車條件的規定

五、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的規定

第八章 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旅遊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概述

第二節 中國旅遊者出入境管理

一、中國旅遊者出入境的有效證件

二、中國旅遊者出入境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 外國旅遊者人出境管理

一、外國旅遊者入出境的有效證件

二、外國旅遊者入出境的法律限制

三、外國旅遊者在中國居留、住宿的管理規定

第四節 旅遊者出入境檢查管理

一、海關檢查

二、邊防檢查

三、安全檢查

四、衛生檢疫

五、動植物檢疫

第九章 旅遊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旅遊資源管理概述

一、旅遊資源的概念

二、旅遊資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風景名勝區的法律保護

一、風景名勝區的概念

二、風景名勝區的級別劃分及設立

三、風景名勝區的規劃

四、風景名勝區旅遊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五、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自然保護區的法律保護

一、自然保護區的概念及設立條件

二、自然保護區的等級、區域劃分和建立程式

三、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四、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人文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

一、人文旅遊資源概述

二、人文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

三、人文旅遊資源的考古發掘

四、對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的管理

五、文物出境進境的管理

六、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世界遺產的法律保護

一、世界遺產的含義

二、世界遺產的分類

三、我國的世界遺產

第十章 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第一節 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費者與旅遊消費者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 旅遊消費者的權利與旅遊經營者的義務

一、旅遊消費者的權利

二、旅遊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節 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含義

二、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三、國家與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侵害旅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五、依法理性維權

第十一章 旅遊糾紛與旅遊投訴管理法規

第一節 旅遊糾紛處理

一、旅遊糾紛的概念及特徵

二、旅遊糾紛的種類

三、旅遊糾紛處理的方式

第二節 旅遊投訴管理法規

一、旅遊投訴概述

二、旅遊投訴管轄

三、旅遊投訴的受理與處理

內容選讀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

第一節 旅行社概述

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早在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就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又頒布了我國旅遊業第一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1年進行了修改。為更好地貫徹《條例》,國家旅遊局又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先後出台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等,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一)旅行社的概念

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徵

1.旅行社是許可經營行業。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所規定的條件,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

2.旅行社是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旅行社所從事的旅遊業務主要是代辦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並接待旅遊者。招徠,是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在國內外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招徠旅遊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與旅遊者達成的協定,為其安排行、游、購、食、宿、娛等,並提供導遊服務。

3.旅行社是有營利目的的企業。旅行社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旅行社在經營旅遊業務的過程中,應依法對自己的經營狀況的好壞承擔經濟責任,享受經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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