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政策,研究全縣社會治安狀況,分析治安形勢,指導、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提出對策。
(二)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偵查工作;協調處置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政治穩定、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各類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和騷亂。
(三)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指導並依法管理全縣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縣出入境、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五)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縣看守所、拘留所。
(十)研究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組織、指導全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對警衛對象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四)領導全縣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
(十五)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全縣林業公安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沈忠良 | 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 | 張憲生 | 黨委副書記、政委 |
耿玉平 | 黨委委員、副局長 | 吳忠民 | 黨委委員、副局長 |
王文新 | 黨委委員、副政委 | 李 軍 | 黨委委員、紀檢書記 |
唐繼光 | 黨委委員、政辦室主任 | 展玉東 | 黨委委員 |
劉 琦 | 黨委委員 | 呂曉輝 | 黨委委員 |
王衛峰 | 黨委委員 | 蘇 理 | 黨委委員、林業分局局長 |
萬 磊 | 黨委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