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行業協會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行業協會以新疆自治區境內通信運營企業為主體,設計、施工、諮詢、電信增值業務等企業組成的,經新疆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宗旨是:依照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本章程規定溝通政府部門與會員、會員與會員、會員與用戶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行業協會章程

(經2009年12月18日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行業協會”,簡稱“新疆通信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以新疆自治區境內通信運營企業為主體,設計、施工、諮詢、電信增值業務等企業組成的,經新疆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自立、自主、自養”為建設方針。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依照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本章程規定溝通政府部門與會員、會員與會員、會員與用戶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疆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烏魯木齊市黃河路191號。郵政編碼:8300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運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等行業發展中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的重大問題,開展課題研究,為制定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等提供支撐;
(二)提出行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行業信息化等建議;
(三)組織技術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訓;
(四)為企業提供經濟信息、技術創新和企業管理諮詢服務;
(五)指導幫助企業樹立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促進管理創新,提高管理水平;
(六)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企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八)加強協會公信力建設,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行業事務,協調會員單位關係,協商解決企業間爭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九)組織舉辦關於產業發展的專題研討和技術、產品、設備展覽、展銷等活動;
(十)促進信息交流,建立本行業與上下遊行業組織的磋商機制;
(十一)承接政府委託,為制(修)訂行業規劃做前期調研和中期評估,開展行業準入管理及行業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的總結、鑑定、評價、評估和推廣套用;
(十二)組織編輯出版有關通信行業管理資料和書籍。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新疆境內通信行業中依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第十條 新疆境內通信行業中依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須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三)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合法權益;
(四)有權要求本會解決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或嚴重損害其他會員、消費者利益,損害本會聲譽者,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批評、行業內通報處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費標準;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有關辦事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表彰和獎勵事項;
(八)研究解決會員反映的重大問題;
(九)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理事會(二)之外的職權。
提出常務理事會成員的調整意見,提交理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副理事長行使理事長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批准;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參照烏魯木齊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結合自治區有關規定、行業特點和本會的實際情況,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主持工作的理事長批准後執行。秘書處工作人員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繫人,負責本單位與本會之間的工作聯絡。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個人、企業、事業單位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會員履行繳納會費義務,其分支機構會員免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財務獨立管理。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會經費和資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管理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途: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本會秘書處的辦公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諮詢勞務費等。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變更
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門如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涉及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的終止
(一)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和終止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二)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區民政廳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三)本會終止後清算剩餘資產,應在新疆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區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剩餘資產只能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自治區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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