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發布日期:1996-11-16
執行日期:1986-2-1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掃除文盲的規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居住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掃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任務,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掃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由本單位負責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配備掃盲專職幹部,加強對掃盲工作的宣傳教育、管理和監督。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第四條 掃盲工作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行政領導責任制和專職幹部責任制,限期完成掃盲任務。對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者,由當地人民政府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五條 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根據當地掃盲教育的實際,從教育事業費中劃出1--3%;農村從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10--20%單獨列項,用於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掃盲教育。掃盲經費不得挪用、擠占或截留。
廠礦企業、國營農牧場職工掃盲費用,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教育者,應予表彰。
第六條 辦學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可以聘用業餘掃盲教師,付給合理報酬。掃盲教師應受全社會的尊重。
掃盲教師從事掃盲教育的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掃盲對象應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安排積極參加掃盲學習,在規定的期限內脫盲。掃盲對象無故不參加掃盲學習,要批評教育,幫助改正。
第八條 掃盲教育應從實際出發,採用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
掃盲識字課本採取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編教材。掃盲對象在規定期限內免費參加學習,對貧困戶中的掃盲對象免費供應課本。參加本民族文字掃盲學習或其他民族文字掃盲學習,參加集體學習或個人自學,經考核合格者,均為脫盲。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妨礙和干擾掃盲教育。
第十條 個人脫盲標準是:使用漢語言文字掃盲的農、牧民識1500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2000個漢字;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掃盲的,應熟記和書寫現行文字全部字母,學會拼音,通過掃盲學習,掃盲對象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書報,記簡單的帳目,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所屬每個單位1994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牧區達到95%以上,在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於5%。
第十一條 達到脫盲標準的掃盲對象,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考核,並對合格者發給脫盲證書。
達到掃盲標準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辦事處)、縣(市、區),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驗收辦法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達到掃盲標準的單位,應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成人教育活動,組織脫盲人員繼續學習文化和科學知識,鞏固掃盲成果。
第十三條 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掃盲工作。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在完成本單位掃盲任務的同時,應積極協助所在地的掃盲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掃盲規劃或實施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掃盲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劃自行安排,所需經費在兵團職工教育經費中解決。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的決定
(1996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自治區境內居住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第三條第三款刪除“建立和健全掃盲工作管理機構”一句。
增加第四款:“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三、第四條中“三級責任制”修改為:“行政領導責任制”。
四、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根據當地掃盲教育的實際,從教育事業費中劃出1-3%;農村從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10-20%單獨列項,用於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掃盲教育。掃盲經費不得挪用、擠占或截留”。
第二款刪除。
五、第八條第二款中“免費供應課本”一句修改為“對貧困戶中的掃盲對象免費供應課本”。
六、第十條刪除。
七、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所屬每個單位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牧區達到95%以上,在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於5%。”
第三款刪除。
八、第十二條第三款刪除。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