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

3.縣(市、區)人民政府“兩基”驗收自查自評報告。 3.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兩基”驗收的請示。 5.縣(市、區)人民政府“兩基”驗收自查自評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複查評估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文 號:新政發[2006]31號
發布日期:2006-4-13
執行日期:2006-4-13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複查評估意見》印發給你們(“兩基”評估驗收的具體指標體系由自治區教育廳修訂下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和原國家教委《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及《自治區教育督導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在2007年全面實現我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目標,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章 評估驗收職責和範圍
第一條 對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團進行評估驗收。具體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
第二條 九年義務教育包括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包括普通國中和職業國中教育。
第三條 自治區以縣(市、區)為單位(含各駐縣單位),對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進行評估驗收。若確需以鄉為單位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進行評估驗收,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評估項目及指標要求
第四條 對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學率:
初等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入學率,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達到100%,農村達到98%以上,牧區達到97%以上;初級中等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入學率,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達到100%,農牧區達到95%以上;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少年兒童入學率,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達到80%以上,農牧區達到60%以上。
2.輟學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輟學率,城市、縣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農牧區控制在1.5%以下;初級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輟學率,城市、縣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農牧區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歲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達到99%以上,農牧區達到95%以上;17周歲人口中初級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達到90%以上,農牧區達到80%以上。
4.文盲率:
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縣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農牧區控制在2%以下。
5.各個民族均要達到普及程度的指標要求。
第五條 全縣(市、區)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符合規定要求已驗收,並切實做好了鞏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報“普九”驗收。
第六條 師資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專任教師任職條件達標率,國小達到95%以上,國中達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職教師教師資格獲得率要達到100%。
2.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國小達到95%以上,國中達到85%以上。2001年以後補充的國小、國中新任教師其學歷合格率均要達到100%。
3.中國小校長經崗位培訓並取得證書。培訓率要達到100%。
4.中國小教師須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每5年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內按規定參加人員的培訓率要達到100%。
5.按自治區人事廳新人職字(1991)165號及(1991)316號檔案要求,建立技術幹部(教師)考績檔案。
第七條 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
1.國小、國中的設定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做到從實際出發,布局合理,體現就近入學、適當集中的原則,能滿足適齡少年兒童就近入學。
2.國小、國中的校舍分別達到自治區有關標準,危房能及時消除,杜絕中小學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內建築和教室設施均能按學校分類達到評估驗收指標要求。
3.國小、國中的教學儀器設備、電教器材、圖書、勞動技術教育設施和音、體、美器材,分別達到自治區有關標準。
第八條 對教育經費的要求:
1.財政對教育撥款做到逐年增長,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支出增長幅度。
2.財政撥付的生均教育事業費逐年增長。
3.財政撥付的生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運轉。
4.城市教育費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徵收,並及時撥付教育部門,無沖抵、挪用現象。
5.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用於教育的資金,不能低於鄉(鎮)級資金總額的50%,並逐年有所提高。
6.學校收入做到帳目清楚,縣(市、區)財政統管的預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時、足額返還學校,無沖抵、挪用現象。
7.各縣(市、區)要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保障機制,保證安排農村中國小校公用經費。
第九條 管理與質量
1.縣(市、區)領導定點聯繫學校制度責任落實到人,能解決實際問題。
2.教師繼續教育和社區教育要求有規劃、投入、組織,教師素質和業務水平有明顯提高。
3.學校規章制度健全並落實,積極創建文明單位。
4.後勤管理做到服務育人。牢固樹立為教學服務的思想,校園“四化”落實。
5.切實轉變教育觀念。學校教育要以“育人為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職員工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和人才觀。
6.重視師德建設。要求教師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業務素質,熱愛和尊重學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格,計畫切實可行,實施渠道暢通。
8.課堂教學要實施素質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檢查。
9.學生全面發展和面向全體學生。要求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措施落實,課內外環境寬鬆和諧,促使每個學生生動活潑主動發展。
10.認真落實教育部及自治區頒布的新課程改革方案,開足開齊課程,積極開展校本課程開發,無違背教學常規現象。
第三章 評估驗收程式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規劃,認真組織鄉、鎮、場(街道辦)進行自查自評,並由鄉、鎮、場(街道辦)寫出自查自評報告。縣(市、區)對所轄鄉、鎮、場(街道辦)的自查自評報告及數據材料進行核實驗收。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對所轄鄉、鎮、場(街道辦)學校進行逐鄉逐校的“兩基”評估驗收的基礎上,寫出縣(市、區)“兩基”驗收的自查自評報告,經全面的分析和認真的評價後,若確認達到了自治區“兩基”評估驗收標準時,應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寫出驗收申請報告,並上報相關材料,同時應採取公開的方式,向全縣(市、區)公示“兩基”驗收的評估結果。公示內容為:本縣(市、區)實施“兩基”工作的基本情況、各項指標達標程度、自治區和地、州、市級監察及教育督導部門的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兩基”評估驗收結果和全過程的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公示結束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報“兩基”驗收請示。具體要求如下:
1.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兩基”驗收的請示(維、漢兩種文字)。
2.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兩基”工作的匯報。
3.縣(市、區)人民政府“兩基”驗收自查自評報告。
4.縣(市、區)人民政府填寫的“兩基”驗收情況統計表。
5.縣(市、區)人民政府關於“兩基”評估結果公示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兩基”驗收請示後,須對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並組織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檢查驗收組,實地覆核驗收。認定基本合格後,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兩基”驗收請示。具體要求如下: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請“兩基”驗收的請示(維、漢兩種文字,下同)。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對申請“兩基”驗收縣(市、區)復驗結果的認定報告
3.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兩基”驗收的請示。
4.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兩基”工作的匯報。
5.縣(市、區)人民政府“兩基”驗收自查自評結果。
6.縣(市、區)人民政府填寫的“兩基”驗收情況統計表。
7.縣(市、區)人民政府關於“兩基”評估結果公示情況的報告。
上述材料按規定要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並抄送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一式15份。上報時間,申請上半年驗收的縣(市、區),應於上年11月底前申報;申請下半年驗收的縣(市、區),應於當年4月底以前申報。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兩基”驗收申請和材料後,責成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其進行初審,材料初審合格後,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再組團到現場進行預檢。預檢採取重點抽查(要對不少於三分之二的鄉、鎮、場、街道辦、學校進行逐鄉逐校檢查)和面上巡視檢查(其餘的鄉、鎮、學校)。經檢查評估,認定可以驗收後,由自治區教育廳(教育督導室)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式上報對該縣(市、區)進行“兩基”評估驗收的請示(包括組團方案、驗收時間等)。
第十四條 上述請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由自治區人大、政協及教育、計畫、財政、人事等有關部門單位、自治區督學專家等參加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兩基”評估驗收團,對申請驗收的縣(市、區)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前,須對參加驗收的相關人員進行一段時間的培訓,以明確標準,掌握方法。
第十五條 要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實施“普九”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嚴格按照驗收程式,一級抓一級,逐級進行評估驗收,精心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逐村逐校驗收村級國小“普九”,自查自評、邊查邊改工作。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逐村認定後,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村級“普九”合格證書並在全縣(市、區)範圍內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鎮、場的自查自評,邊查邊改,逐鄉驗收工作。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鄉認定後,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頒發鄉(鎮)級“普九”合格證書並在全地區範圍內公布。在此基礎上,如全縣(市、區)達到“普九”的指標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請覆核驗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對該縣(市、區)的“普九”工作進行覆核驗收。如符合規定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兩基”驗收請示。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兩基”驗收合格的縣(市、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兩基”驗收合格縣(市、區)稱號並頒發獎牌。同時,將該縣(市、區)的“兩基”材料向教育部(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備案,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頒發“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獎牌,並在全國公布該縣(市、區)名單。
對已經通過自治區“兩基”驗收的縣(市、區),將進行復驗,復驗不合格的將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兩基”驗收合格縣(市、區)稱號。
第四章 “兩基”成果鞏固提高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兩基”年檢和複查驗收機制,認真做好“兩基”驗收後的鞏固提高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把“兩基”驗收後的鞏固提高工作,作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實、抓好。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評,形成年檢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複查驗收的縣(市、區)不能少於50%。自治區堅持兩年一輪的復驗制度,對已經完成第一輪復驗的縣(市、區),要根據不同情況開展第二輪的“兩基”復驗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兩基”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屬縣(市、區)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關要求按時上報“兩基”工作情況統計報表。逐步建立自治區義務教育狀況檢測體系,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供參考依據。
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複查評估意見(修訂)
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以及國家教育部《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考核驗收辦法》,為了檢查掃盲工作的鞏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特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在對縣(市、區)進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時,要對掃盲工作進行複查。
二、複查的對象為實施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市、區)(含駐縣各單位)。
三、複查的指標要求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市、區)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指標體系》執行,重點檢查鞏固提高的情況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複查方法採取聽匯報、查閱資料、核對數據、個別訪談、實地考查,必要時輔之於考試等方式進行。
五、掃盲工作經複查合格的縣(市、區),在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基本達到要求的同時,發給“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合格縣(市、區)”獎牌。
地、州、市應對複查合格的縣(市、區),縣(市、區)應對複查合格的鄉(鎮、場),鄉(鎮、場)應對複查合格的行政村進行表彰獎勵。
六、複查合格的縣(市、區)要不斷鞏固掃盲成果,繼續掃除剩餘文盲,積極開展“無盲村、無盲鄉”競賽活動。凡驗收後連續兩年非文盲率和脫盲人員的鞏固率下降,或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的榮譽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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