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三)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自治區安全生產綜合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擬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計畫;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並通報有關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自治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自治區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自治區工礦商貿企業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自治區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自治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自治區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自治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自治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依法對自治區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勞動防護用品和有關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研究擬訂自治區安全生產規劃、科技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等情況。組織開展區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機要、檔案、翻譯、會議、接待、信訪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和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區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行政辦事大廳的日常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自治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參與起草安全生產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統計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系統安全生產普法工作;承辦安全生產法律諮詢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三)規劃科技與信息處
組織研究擬訂自治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自治區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政府網站管理和維護工作。
(四)安全生產協調與行業管理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安全生產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有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和整改工作;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開展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
(五)非煤礦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的安全情況;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組織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企業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和整改工作;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推廣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全區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落實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和存儲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審查,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和整改情況;指導、協調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推廣工作。
(七)事故調查處
負責自治區職責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審查自治區職責範圍內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全區職責範圍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落實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和整改;研究起草自治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自治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統籌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統一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特大事故風險並發布預警信息;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分析、預測自治區安全生產形勢;承辦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自治區工礦商貿企業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訓處(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職稱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0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局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專員6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
(二)涉及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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