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一項有效措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實施五年來,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有關精神,經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決定,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助理級資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級別名稱與適用範圍。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的助理級資格名稱為“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取得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方可以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在中小企業中承擔安全生產管理或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也可在大企業中協助註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二、評價辦法與科目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並實施本地區考試。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三、證書效用與註冊管理。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工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每年度將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和持證人註冊情況,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四、組織實施與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補充規定要求,參照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需要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考試、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保證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有序進行。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保密與考試迴避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安全有序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考試科目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兩科,分別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
考試大綱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的規定。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須通過考試獲得。為使應考人員了解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了《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現將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考試目的
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選拔掌握基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必備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加強安全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發揮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作用,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考試性質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一項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和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有效。
三、考試科目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
四、考試方式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為閉卷筆試,在答題卡或試卷上作答。
五、試卷結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考試時間分別為120分鐘、150分鐘,試題題型建議採用客觀性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單項和多項選擇題,主觀性試題包括簡答題、辨析題和案例分析題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在《考試大綱》範圍內自主選擇確定考試內容,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標準的考試內容所占分值比例以不超過30%為宜。各地區在執行《考試大綱》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反映,以便不斷補充和完善考試內容,增強《考試大綱》的科學性、指導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
一、考試目的
考察本專業人員套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根據《安全生產法》,熟悉安全生產基本制度,分析判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合法性;熟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析判斷權利保障和義務履行情況;了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分析判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行使職責情況;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2.根據《礦山安全法》,熟悉礦山建設、礦山開採安全保障,以及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制度與措施,分析判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保障的合法性。
3.根據《消防法》,熟悉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制度和措施,分析判斷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保障的合法性,組織開展救援工作。
4.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熟悉勞動安全衛生有關要求,分析判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情況。
5.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熟悉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防護與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了解職業病病人保障要求,分析判斷生產經營單位職業病預防、防護、管理和保障情況。
6.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處置和救援工作中的職責。
7.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了解安全生產犯罪罪名、主體範圍和刑事責任。
8.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了解相關行政執法主體的職權,熟悉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分析判斷企業安全管理、行政許可、工傷保險、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合法性。
9.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熟悉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有關要求,確定相應的勞動防護措施;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界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式;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熟悉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針對事故隱患,確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10.根據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熟悉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分析判斷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1.根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針對不同作業活動,選用和執行相關標準。
《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
一、考試目的
考察本專業人員綜合套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有關規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技術的有關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和解決危害辨識與評價、事故預防與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產管理實務
1. 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安全生產實際,擬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計畫,起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2.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選用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及各類消防器材,指導和協調各生產環節安全生產工作。
3.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工藝、主要設備設施、作業環境和安全管理等動態變化情況,辨識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編制對策措施。
4.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實際情況,辨識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完成申報工作,編制對策措施。
5. 根據職業危害與職業病管理有關要求,辨識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制定作業場所典型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6.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潛在的危險,參與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演練和效果評價工作。
7.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狀況,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界定事故的等級。
9.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和傷害方式等特點,界定傷亡事故類型,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
10.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特點,參與和配合事故調查,制定輕傷事故調查程式,編寫輕傷事故調查報告。
11.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實際情況,分析事故責任類型,編制事故防範措施,分析、排查、整改事故隱患。
(二)安全生產技術實務
12. 熟悉機械、電氣的危險因素及其傷害與事故類別,編制相應的事故預防措施。
13. 針對不同物質材料不同類型的火災,確定相應的防火措施和撲救方法;編制電氣設備、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的防爆措施。
14.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特種設備安全附屬檔案及其使用要求,以及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控制和應急措施。
15.開展建築施工場所土方工程、模板工程、建築構(配)件及設備吊裝工程、拆除工程、腳手架工程和高處作業等安全檢查,查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
16. 熟悉辨識建築施工機械的危險、有害的部位,選用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針對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特點,編制安全用電措施。針對建築施工現場建築材料防火安全要求,編制防火防爆措施。
17. 根據礦山採礦方法和設計,編制采場採礦、礦柱回採、採空區處理和頂板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分析判斷礦井安全出口、人行道、躲避峒室、爆破品峒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井下用電的安全性;編制礦用爆破器材使用、保管和儲運的安全技術要求;選用礦山救護儀器設備,開展相應的救護工作。
18. 根據礦山開採作業環境特點,分析判斷礦井通風質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選用相應的防塵方法和設備。根據礦井局部通風特點和安全技術要求,選用局部通風設備,構造通風設施。
19. 根據礦井瓦斯湧出特徵,選用預測預報儀器、設備,編制有關防治瓦斯爆炸措施。分析掘進、回採工作面等作業場所的危險性,編制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工作計畫、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措施。
20. 根據礦井火災特點,編制防治礦山火災及其煤炭、可燃礦物發火預測和防治措施計畫。根據礦井火區管理要求,熟悉火區封閉、啟封的技術要求。
21. 根據礦井湧水特點,熟悉礦井湧水通道、突水預兆,編制堵排水和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措施。
22. 根據露天開採特點,分析開採台階的特性,編制穿孔、鏟裝、推土機作業的安全方案;分析判斷爆破作業、排土場和尾礦庫地址選擇的合理性,編制排土場、尾礦庫安全檢查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
23. 根據常用可燃或有毒氣體、有毒物質的特性,選用相應的檢測方法。根據爆炸性化學品的性質,編制爆炸預防措施。
24. 根據化學品的特性,選用相應的包裝與儲運方法,以及泄漏控制、火災控制和銷毀處置的措施。根據化學品對人體危害的特性,選用適當的防護措施與現場搶救方法。
25. 熟悉典型化工單元操作過程存在的風險,編制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和化工生產裝置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26. 根據相關安全標準和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實施動火分析,編制動火安全防範措施。
(三)案例分析
27.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套用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理論、知識和方法,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分析辨識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排查事故隱患,提出相應的控制和整改措施;參與編制各類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培訓和演練方案;開展輕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