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定
1、篩查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設有產科或兒科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職責: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並轉診,對通過篩查的高危兒要建議其定期至兒童保健網路隨訪。
2、檢測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
(2)獲得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新生兒聽力檢測的醫療保健機構。
(3)職責:負責聽力障礙確診,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建議確診患兒進入干預程式。
(二)人員要求
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篩查人員
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的實施,由經過聽力學專門培訓的技(護)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2、檢測人員
(1)業務負責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聽力診斷的業務工作。
(2)聽力測試人員由從事聽力學或耳鼻咽喉科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擔任。
3、文案人員
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文字處理及統計)技術且有檔案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房屋要求
1、篩查機構
設定1間相對比較安靜的專用房間,配備診察床和辦公桌椅,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上。
2、檢測機構
(1)符合國家標準(GB/T16403、GB/T16296)的測聽室2間。
(2)診室1間,並配診察床,面積至少在10平方米。
(3)綜合用房1間。
(四)設備要求
1、篩查
設 備 | 用 途 |
篩查型耳聲發射儀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 快速篩查新生兒聽力情況 |
計算機 | 登記、數據分析 |
2、檢測
設 備 | 用 途 |
診斷型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 綜合評估聽力損失的性質、程度並進行鑑別診斷。 |
診斷型耳聲發射儀 | |
聲導抗儀 | |
攜帶型聽覺評估儀、純音聽力計(具備聲場及VRA) | |
計算機 | 登記、數據分析 |
篩查
(一)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應進行普遍性篩查,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根據當地情況,至少進行聽力障礙高危新生兒篩查。
聽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兒重症監護室中住院超過24小時;
2、兒童期永久性聽力障礙家族史;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於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症達到換血要求;
7、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
8、細菌性腦膜炎;
9、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10、機械通氣時間5天以上;
11、臨床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徵或遺傳病。
(二)時間
實行兩階段篩查:出院前進行初篩,未通過者於42天內進行復篩,仍未通過者轉聽力檢測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篩查仍應結合聽性行為觀察法,3年內每6個月隨訪一次。
(三)環境
應有專用房間,通風良好,環境噪音低於45分貝A聲級(dB A)。
(四)方法
耳聲發射測試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測試。
(五)步驟
1、清潔耳道;
2、受檢兒處於安靜狀態,必要時可使用鎮靜劑;
3、兩耳分別測試。輕輕放入探頭,儀器自行顯示結果,如未通過,需重複2-3次測試。
診斷
復篩陽性的患兒由聽力檢測機構進行耳鼻咽喉科檢查及聲導抗、耳聲發射、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檢測、行為測聽及其它相關檢查,並進行醫學和影像學評估,一般在6月齡做出診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在隨訪過程中發現聽力障礙應進行進一步診斷。
干預
1、針對病因對可糾正性聽覺障礙患兒進行相應的藥物、手術治療。
2、聽力補償或重建:
(1)助聽器選配:對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患兒,應首選配帶助聽器,一般可在6月齡開始驗配並定期進行調試及評估,以達到助聽器效果最佳化。
(2)人工耳蝸植入:對雙側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患兒,套用助聽器效果甚微或無明顯效果,要進行人工耳蝸術前評估,考慮進行人工耳蝸植入。
3、聽覺--言語訓練。
4、社區--家庭康復指導。
質量控制
應建立並維護新生兒聽力篩查資料庫,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的信息管理工作。資料庫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礎數據;
2、聽力篩查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3、聽力檢測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4、康復機構工作質量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