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定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承擔區域內婦幼保健網絡的管理職能。
(二)人員要求
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醫療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1、新生兒疾病篩查目的、原則、方法及網路運行;
2、兒童保健學相關內容;
3、心理學相關知識。
二、管理及職責
(一)追訪要求
1、依託區域內婦幼保健網路,建立追蹤隨訪網路;
2、接到篩查檢測機構出具的可疑陽性報告,立即電話或書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兒監護人,到篩查檢測機構進行複查,並提供健康教育;
3、敦促並確保可疑陽性患兒在規定時間內(遺傳代謝病在7個工作日內、聽力障礙按聽力篩查技術規範追蹤要求)至確診治療機構就診,儘早給予治療及干預;
4、因地址不詳或拒絕隨訪等原因而失訪者,須註明原因,並告採血機構及檢測機構備案;
5、每次通知或訪視均須記錄,相關資料保存10年;
6、按篩查疾病的不同診治要求,定期訪視確診患兒,給予長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二)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檢測及聽力檢測醫療保健機構的技術管理職責
1、承擔本省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2、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質量控制;
3、本省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工作;
4、承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