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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是2010年發布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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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土地儲備工作,規範土地儲備支出核算,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以及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聯合頒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根據本辦法核算有關費用支出。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確定儲備土地供應起價時,應當綜合考慮擬供應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建設規模、規劃設計條件、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土地儲備支出、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市場交易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等,禁止低於土地儲備支出確定供應起價、供應土地。
第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及受委託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儲備支出。
核算土地儲備支出,應按要求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五條 土地儲備實施全程跟蹤審計,由市級審計部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計認定,審計認定結果為確定、核撥土地儲備支出的依據。
第二章 土地儲備支出的構成
第六條 土地儲備支出是指為收儲土地並使土地具備規定的供應條件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構成。
第七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報批等各項稅費,包括:上繳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征地管理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土地報批等相關稅費;
(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以及按征地面積15%計算的生產生活預留安置用地的貨幣補償費等費用;
(三)拆遷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費、地上地下管線遷改費、被拆遷居民的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搬遷獎勵費等費用;
(四)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前期費用,包括:規劃編制、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土地房屋測繪評估、圖件資料的測繪等費用;
(五)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費用,包括:實施收儲範圍內片區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六)財務支出,包括:土地儲備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所支付的利息、社會投資人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投入的資金利息、融資顧問費、金融機構組團費、資產管理費等費用;
(七)儲備土地臨時看護管理及臨時利用費,包括:打圍牆、樹柵欄、樹標識等費用,開展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費用;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費用,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等費用;
(八)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管理費、征地工作經費、拆遷工作經費、受委託實施土地儲備單位的管理費、土地儲備支出核算費用,審計費、國有投資公司組織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投資回報,以及經市政府審批認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對於單獨選址項目和線型工程項目,土地儲備直接支出除第六條規定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費用。
第九條 依法收購國有土地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收購補償費;
(二)拆遷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費、地上地下管線遷改費、被拆遷居民的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搬遷獎勵費等費用;
(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前期費用,包括:規劃編制、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土地房屋測繪評估、圖件資料的測繪等費用;
(四)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費用,包括:實施收儲範圍內片區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五)財務支出,包括:土地儲備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所支付的利息、社會投資人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投入的資金利息、融資顧問費、金融機構組團費、資產管理費等費用;
(六)儲備土地臨時看護管理及臨時利用費,包括:打圍牆、樹柵欄、樹標識等費用,開展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費用,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費用,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等費用;
(七)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管理費、征地工作經費、拆遷工作經費、受委託實施土地儲備單位的管理費、土地儲備支出核算費用、審計費、國有投資公司組織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投資回報,以及經市政府審批認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土地儲備間接支出由土地儲備項目所在片區,按照城市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按照規劃目標要求,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以及國有投資公司由此承擔的融資本息和分攤資金,含:
(一)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費用,包括:所在分區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屬設施、站點、路燈、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公共活動廣場設施等的建設費用;
(二)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建設費用,包括:給水系統的管網、排水系統的管網、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等設施的建設費用,電力系統的管網、變電站、開閉所等設施的建設費用,燃氣管網、消防管網及設施、環衛設施包括垃圾處理廠、垃圾轉運站、公廁等設施、郵政電信設施、城市防災設施,河道治理、水利設施等建設費用;
(三)綠地景觀設施建設費用,包括:沿道路、河湖等沿線公共綠地的綠化建設費用,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的綠化建設費用;
(四)國有投資公司承擔融資本息及其他分攤資金,是指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國有投資公司承擔融資、完成一級開發整理的土地,在確定土地供應價格時應綜合考慮國有投資公司由此承擔的融資本息。經政府批准,國有投資公司承擔的融資本息應當計入土地儲備支出;
(五)其他費用,主要包括:經市政府批准的軌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設、河道、滇池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對基礎設施配套較完善的片區,確定地塊供應價格及核算土地儲備支出,應當計入分區基礎設施分攤費。
基礎設施分攤費主要包括道路、綠化等建設費用(按相關表格操作確定)。
第三章 支出核算認定
第十二條 土地報批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核算。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核算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48號)等規定執行。
(二)耕地開墾費的核算按照《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雲南省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辦法》(雲政辦發〔2009〕34號)等規定執行。
(三)耕地占用稅的核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四)征地管理費的核算按照《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雲南省計委、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雲計價格〔2003〕46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的核算按照《昆明市土地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昆明市政府第18號公告)及《雲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按照《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7號令)等規定執行。對於企業改制、企業“退二進三”和經濟適用房、“清理整頓”、閒置土地的收儲,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按政府批覆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管理費,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經審計認定的其他直接和間接支出總額的2%預提計入土地儲備支出,土地供應後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2%計提;按照完成委託事項直接支出總額的3%向受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實施土地儲備的單位支付管理費;按照征地費總額的2%向征地實施單位支付征地工作經費;按照拆遷費總額的2%向拆遷實施單位支付拆遷工作經費;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組織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依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全覆蓋工作的通知》(昆政發〔2010〕68號),統一按照審計所確定的總投資額的16%給予投資回報。
第十七條 地上建(構)築物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核算,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主城區城鎮房屋改造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辦〔2009〕51號)及《關於印發昆明市主城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辦〔2009〕53號)等規定執行。按此制定片區《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指導意見》,經審核批准後,方能進行地上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工作。
第十八條 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實施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的,需對所在片區(分區)收儲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土地權屬調查,房屋進行產權、結構、面積等調查,審驗土地、房屋的合法性,還原房屋建築的淨值,在此基礎上匯總成相關表格,再按不同類別分類進行:
(一)對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二)對一般劃撥土地及屬於市、區財政金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劃撥土地,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三)對協定出讓和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四)對“清理整頓”完善的用地,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五)對軍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對地上建(構)築物,按照相關表格分類進行:
(一)對房屋結構類型,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二)對附屬結構類型,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征地、拆遷完成之後,對項目情況及資金的來源、管理、使用情況,按照相關表格內容逐項審核。
第十九條 片區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費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用、綠地景觀設施建設費用等配套費用,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受委託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託契約,根據委託契約的內容按概算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完成後,由項目業主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結果經市級審計部門審計認定。
第二十條 其他經市政府批准需納入的軌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設、河道、滇池治理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費用,由市住建局提供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結算結果,經市級審計部門審計認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分區土地供應地塊中予以分攤。
第二十一條 對由縣(市)區政府或者受託的國有投資公司完成收儲、移交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供應的土地,由市級審計部門對土地儲備支出進行審計認定,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出不予認可。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儲備機構編制地塊儲備方案。儲備方案包括土地儲備支出構成和總額。市土地儲備中心編制的方案報市儲委會批准後實施,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的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 支出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三條 市級土地出讓收入中的土地儲備支出,在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後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市級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投資公司受託實施土地儲備的,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土地儲備支出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國有投資公司撥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分期入庫的,按照入庫進度,上述單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土地儲備機構、審計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的收支管理,並做好土地儲備支出的及時核撥;國土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催收工作;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支出的測算、組價報批和相關費用的支付;審計部門負責土地儲備支出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工作及人員的督查,對由於工作拖沓、推諉、落實不力,影響政府儲備土地及時供應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