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以及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於轉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綜〔2007〕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
一土地出讓總成交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補繳土地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三劃撥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四其他土地使用收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按規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收取的違約金列入相應土地收入項目。
第三條 宜春市中心城區(包括經濟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風景名勝管理區、袁州新城區,以下簡稱“四區”)區域內發生的土地出讓收支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徵收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工作;市級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市級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市級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要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的具體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用地批准檔案等資料送交市財政局和相關區財政部門。
第七條 市財政局在銀行設立“土地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以下簡稱“匯繳專戶”),專門用於土地出讓保證金、定金、預付款及土地出讓收入的收取、劃繳入庫和退付,不得辦理任何支出。未經市財政局批准,其他部門不得設立土地出讓收入賬戶。
第八條 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用地批准檔案,開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繳款通知書”,土地受讓方根據繳款通知書的金額、開戶銀行和賬號,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收入直接繳入 “匯繳專戶”,將土地規費收入直接繳入市財政專戶。
一次性清繳的土地收入,由繳款人持繳款憑證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交市財政局覆核後向土地受讓方開具“江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分次繳款的土地收入清收後,由相關區財政部門出具宗地清收證明,交市財政局覆核後向土地受讓方開具“江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土地規費收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非稅收入收據。
土地出讓保證金、預付款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知繳款人直接繳入“匯繳專戶”。繳款人受讓土地後,繳交的保證金、預付款抵作土地價款;未受讓土地的,由當事人填制“保證金、預付款退還申請書”,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交市財政局按原繳款渠道退還繳款人。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按5%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出讓面積每平方米9.4元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繳款通知書”、宗地出讓(劃撥)契約和相關檔案,將“匯繳專戶”歸集的土地出讓收入依照有關規定按預算科目分解,分區分預算科目填制一般繳款書並及時劃繳市國庫。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相關財政部門要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契約,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和相關稅費、未提供“江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支出範圍包括已出讓土地成本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具體支出內容包括: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月末按金庫“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當月發生額的8%計提。
四城市建設支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具體為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等。
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基準地價和宗地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評標費用以及相關業務培訓等費用。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省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轉發的《財政部 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贛財綜〔2006〕57號)規定,由市財政局在月末按當月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0%計提。
第十四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條 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
第十六條 宜陽新區及袁州新城土地收入實行市、區分成。土地出讓總成交價款在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簡稱“四項基金”)後,實行市、區財政25:75分成;劃撥供地收入及其他土地收入扣除相應收購、征地補償費後實行市、區財政25:75分成。宜陽新區及袁州新城土地出讓提取的“四項基金”歸屬市本級並優先用於宜陽新區、袁州區。
中心城區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原有劃撥用地的置換處置收入計提“四項基金”後全額劃歸宜陽新區、袁州區,市本級不參與分成。
第十七條 繳納中央、省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等報批規費,由“四區”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繳款通知直接繳交,並將規費繳交情況按月報送市財政局。上繳中央、省級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全資金、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返還部分市級不參與分成,由相關區按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 “四區”土地出讓支出的撥付,由“四區”財政部門根據土地收入完成情況,在所屬土地收入內按預算安排和實際支出內容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金庫土地收支核算及分區核算、 “匯繳專戶”管理及財務核算、辦理土地支出審核及市區分成結算等事項,應及時向相關區財政部門提供金庫收支情況月報表和匯繳專戶收付情況日報表;“四區”財政部門負責相關土地收支核算及宗地收支核算,並按要求向市財政局提供土地收支報表。
第五章 土地儲備
第二十條 “四區”財政部門設立土地儲備資金專戶,用於核算土地儲備財務收支情況。各種來源的土地儲備資金及儲備土地發生的成本支出統一納入儲備資金專戶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專戶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財政部門從已出讓儲備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土地儲備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成本指政府在收儲土地過程中支付給原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所有補償性支出和相關費用,以及土地出讓前發生的土地開發費用。具體包括:征地補償費、征地報批規費、拆遷補償費、國有土地收購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土地儲備融資利息等。
第六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四區”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市級(指市本級及“四區”,下同)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由市本級預決算和“四區”預決算組成。
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徵收計畫、拆遷計畫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
第二十五條 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要求,分別編制市本級及“四區”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市財政局對本級及“四區”土地收支預算審核後,匯總納入市級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分別下達各區。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終,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上級財政部門規定,分別編制市本級及“四區”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市財政局將本級及“四區”土地收支決算匯總並納入市級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及土地徵用檔案等相關資料送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按上級要求編制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四區”財政部門要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數據與相關金庫收支數據相符,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四區”土地報表中的收入數據包括按分成比例歸屬市本級的土地收入。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以及監察、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按土地出讓契約、劃撥用地批准檔案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市級國庫。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土地出讓收入的,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人民銀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