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三)土地復墾費。 (六)其他用於造地改田的資金。 造地改田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1〕8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造地改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造地改田資金的來源
(一)耕地開墾費。指對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沒有條件開墾耕地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積徵收的,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復墾、土地整理等補充耕地的資源性收費。具體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和辦法徵收。
(二)土地閒置費。指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內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閒置應徵收的費用。對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土地閒置的,參照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和辦法徵收土地閒置費。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閒置的,按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徵收。
(三)土地復墾費。指對因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復墾義務人),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而徵收的費用。
(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指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區)、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具體按照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標準和範圍徵收。
(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50%部分。指對依法徵收城市郊區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進行建設的單位,應按每畝2萬元標準徵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其中50%納入造地改田資金。
(六)其他用於造地改田的資金。包括土地指標有償調劑收入用於造地改田部分、財政專項安排的造地改田資金等其他按規定用於造地改田的資金。
國家和省對造地改田資金來源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造地改田資金的使用
造地改田資金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項目管理”的原則使用。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造地改田資金的收入預算,結合造地改田工作實際需要,提出資金使用計畫,報同級保護耕地和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審查批准。計畫批准後,按照部門預算編製程序和要求,編入下一年同級財政預算。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落實項目,撥付資金。
造地改田資金專項用於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其他支出以及與造地改田工程有關的工程設備購置和必要的管理支出等。具體使用範圍為:
(一)土地開發。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將未利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包括低丘緩坡開發、灘涂圍墾造地、易地開墾耕地和土地指標有償調劑。
(二)土地整理。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包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和農地整理。
(三)土地復墾。指對生產建設過程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
(四)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指採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劃定、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
(五)蔬菜基地開發建設。指為補充被徵收城市郊區的蔬菜基地和後備蔬菜基地而新開墾蔬菜地。
(六)其他支出。指根據省委、省政府政策規定安排的支出。
(七)管理經費。指用於與造地改田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必要費用支出。具體內容包括:徵收票據、業務資料編印、辦公設備購置、業務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標準制定、規劃預算編制、項目踏勘覆核、監督檢查、項目審計和績效評價等。管理經費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核定後,按耕地開墾費徵收額的3%以內控制使用,列入相關部門預算。
三、造地改田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耕地開墾費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範收繳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範圍徵收,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造地改田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使用造地改田資金和其他一般預算資金,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充分發揮造地改田資金在保護耕地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強造地改田資金的會計核算,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造地改田資金統計報表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反映造地改田資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財政、審計、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造地改田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資金的,省將在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和省級造地改田項目資金安排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對違反規定越權減免、緩繳、截留、先征後退以及移用、挪用造地改田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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