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的,未按規定範圍和標準收繳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未把政府非稅收入繳入財政專戶,人為將政府非稅收入存入往來賬戶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大足縣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大足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己經2005年12月14日縣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縣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足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加強我縣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重慶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03〕26號)等法律法規、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除市直管部門和單位以外,具有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包括主管部門所屬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用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遵循收繳管理和使用相分離的原則,執收單位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全部繳入縣財政統一設立的“非稅收入”專戶,其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屬政府、管理權屬財政,實施統一管理,實行部門預算,其支出從國庫或財政專戶撥付。
第五條縣財政局是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縣行政服務中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審批收繳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各執收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七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標準。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
第八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納入縣委、縣府對執收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第九條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政府非稅收入的範圍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的範圍: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和新聞單位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未改制國有企業淨資產出售收入。
(五)罰沒收入:是指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罰沒收入和罰沒物資變價收入。
(六)專項收入:是指國家為支持和促進某項事業,繁榮社會主義事業而設立具有專項用途的專項資金收入,如: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等。
(七)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是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主要指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集中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未包括的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等收入。
第三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的,將委託協定送縣財政局備案。
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並承擔該徵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並不得轉委託。
第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目錄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縣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政府非稅收入中屬預算內收入部分,經財政專戶分解後繳入金庫;其餘的為預算外資金,按以下層次處理:
(一)縣財政局集中2%的徵收業務費,用於非稅收入票據購買、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的維護、非稅收入的設備購置、獎勵在非稅收入征管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支出。
(二)屬上繳市級部門部分,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撥付給執收單位,由執收單位進行解繳。
(三)屬工本費的收入,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先及時撥付由執收單位進行歸墊或上交市級部門部份,其餘的結餘部份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餘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收款金融部門(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由縣政府組織招標或指定的方式進行確定,縣財政局在確定的代理銀行開設專戶,代理銀行經確認後,由縣財政局向社會公告,執收單位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收錢、財政管理”的“收繳分離”征繳方式,徵收方式採取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
(一)直接繳款是指執收單位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後,由繳款人將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代理銀行的繳款方式。
(二)集中匯繳是指小額度、零星款項和不當場收取可能會導致收入流失的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由執收單位收取後,原則上每旬集中一次統一繳入代理銀行的繳款方式。
我縣執收單位對繳款人的繳款行為無法制約的收款項目、零星收款項目和特殊公共服務性收款項目以及下級單位多、層次多、情況複雜的收款項目,經縣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聯合審核同意後,實行集中匯繳。其餘的一律實行直接繳款。
第十五條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縣政府確定的收款代理銀行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專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縣政府確定的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專戶。
執收單位或受委託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六條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先到縣政府確定的代理銀行將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專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執收單位返還繳款義務人。
經依法確認為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通過執收單位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繳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向財政部門及其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四章財政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縣財政局負責財政票據的發放、稽查、核銷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票據準購證”制度。執收單位將國家出台的法律、法規和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及單位用票申請,交財政局審核後發放《大足縣財政票據領購銷帳簿》,執收單位憑《大足縣財政票據領購銷帳簿》領購財政票據。
第二十條財政票據的領購銷堅持“憑簿領購、限量供應、銷舊購新、票款同行”的原則。實行“六不領購”的管理制度:不帶“票據帳簿”不予領購票據;不是專門人員不予領購票據;不按規定收罰不予領購票據;不按規定使用、核銷、報送月報表不予領購票據;不按規定開設帳戶不予領購票據;不將收取資金納入財政統一管理不予領購票據。各執收單位要建立健全嚴格的財政票據領購、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專門管理,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財政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財政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
遺失財政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款時,必須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統一票據,個別單位需用其他財政票據的需經縣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聯合審批同意,不出具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二條財政票據的種類
(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三)政府性基金票據;(四)罰沒財物票據;(五)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六)非經營結算統一票據;(七)捐贈票據;(八)其他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財政票據的適用範圍
(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適用於經非稅收繳系統直接繳入代理銀行的各種政府非稅收入的專用票據,分為機打票和手工開票。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適用於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分為統一收費票據、專用收費票據。統一收費票據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用票據,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專用收費票據是統一收費票據不能滿足需要印製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票據,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
(三)政府性基金票據,適用於收取政府基金、專用資金和附加。
(四)罰沒財物票據,適用於收取或沒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罰款或財物。分為適用當場罰款的定額票據、適用沒收財物的專用票據、罰沒收入銀行代收專用票據。
(五)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適用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
(六)非經營結算統一票據,適用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暫收暫付和往來結算款項。
(七)捐贈票據,適用於接受社會捐贈款(物)。
(八)其他財政票據,適用於以上票據規定以外,根據管理需要確定。
第五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或者收取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同時應進一步做好相應的配套管理和經費保障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強化服務意識,認真做好單位正常經費的及時審核撥付,保證執收單位正常合理用款需要。
第二十五條縣行政服務中心、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縣各執收單位要健全內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同級或上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執行有關部門提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全縣各執收單位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違紀行為: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的,未按規定範圍和標準收繳政府非稅收入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不按時將政府非稅收入足額繳入財政專戶,進行拖延、滯壓、截留或坐收坐支的。
(四)未把政府非稅收入繳入財政專戶,人為將政府非稅收入存入往來賬戶的。
(五)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的,以及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七)擅自轉借、轉讓、買賣、銷毀、塗改、丟失財政票據的。
(八)違規發放、銷毀財政票據的,保管不善造成財政票據毀損、滅失的。
(九)不按要求接受財政、行政服務中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凡違反上述條款之一者,由縣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2000〕281號令)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2004〕427號令)及《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49號)等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縣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大足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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