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產生與發展
上世紀60年代,西方跨國公司投資重點向東南亞轉移,美國銀行為了消除美國政府限制資金外流緊縮措施的影響,策劃在亞太地區設立離岸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積極發展國際銀行業。1968年10月1日,新加坡政府允許美洲銀行新加坡分行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亞洲貨幣經營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以歐洲貨幣市場同樣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國貨幣存款,為非居民提供外匯交易以及資金借貸等各項業務。這標誌著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誕生。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大致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初始階段:1968~1975年。在此階段,亞洲美元市場產生並逐步發展。亞洲美元市場是新加坡政府當局精心策劃、以人為方式推動的離岸金融中心,其發展提升了新加坡的國際地位,對新加坡的國際收支改善與經濟成長具有重要的貢獻。亞洲美元市場資金主要來自亞太地區的跨國公司、各國的中央銀行和政府機構以及銀行同業間的存款。為了建立亞洲美元市場,吸引銀行加入ACU的經營,新加坡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財政獎勵措施。除了財政上的獎勵措施外,1968年新加坡政府還取消了亞洲美元市場的外匯管制。此外,在亞洲美元市場上操作的ACU,原本必須對存款保持20%的流動準備,自1972年開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為了趕上歐洲美元市場,同時為了獎勵較小的國際操作者,尤其是歐洲銀行到新加坡經營,取消了20%的流動準備。在這些獎勵措施下,亞洲美元市場得以茁壯成長。到1975年,新加坡境內從事ACU的金融機構增加到66家,存款總額高達125.97億美元,年均遞增85.5%,相當於1975年新加坡國民生產總值的2.5倍。同期,亞洲美元債券開始興起,1972年還首次涉足國際銀團貸款,以分散離岸資金流向的風險。至此,新加坡逐步形成了一個以經營美元為主,兼營馬克、英鎊、加元、法國法郎、日元等10多種硬通貨的高效的國際貨幣市場和國際資本市場。
——發展階段:1976~1997年。新加坡政府在這一時期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1976年6月放寬外匯管制,與東協各國自由通匯,允許東協各國在其境內發行證券,並給予更多的稅務優惠;1977年ACU的利得稅從40%下調到10%;1978年6月1日全面開放外匯市場,取消外匯管制,以吸引外資銀行到新加坡設立ACU,從事離岸金融業務;1981年,允許ACU通過貨幣互換安排獲得新加坡元;1984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成立,這是亞洲第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之初,SIMEX推出了亞洲第一個歐洲美元存款利率期貨和歐洲日元期權交易;1990年6月,外國人持有新加坡本地銀行股許可權制由20%提高到40%;1992年8月放寬離岸銀行的新元貸款額度限制,其上限由原來的5000萬新元提高到7000萬新元。這些措施刺激了新加坡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90年代末,作為亞洲美元交易中心的新加坡,其外資銀行的資產已占銀行業總資產比重的80%,亞洲貨幣單位增加到100多家。亞洲美元債券比前一階段更有起色,累計發行361筆,金額2O.54億美元。外匯交易也突飛猛進,1998年外匯業務營業額達1390億新元,僅次於倫敦外匯市場、紐約外匯市場、東京外匯市場,成為世界第四大外匯交易市場。此外,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了離岸保險業務,1992年該項收入達到11億新元(折合6.82億美元),占新加坡保險業總值的10%。
——轉型階段:1998年至今。新加坡金融業突飛猛進的發展帶動了該國整體經濟的發展,金融服務業的產值、容納的勞動力及其增幅成為新加坡經濟騰空而起的主要動力。新加坡在2O世紀8O年代中期以後取得的發展成果,促使東南亞其他國家推出更加優惠的政策,競相向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努力。然而結果卻由於過度借貸和非居民投機本國市場,引發了席捲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由於新加坡把境外金融市場與國內金融市場嚴格加以區分,因此,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並未對新加坡經濟金融帶來致命打擊。然而,在克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國紛紛選擇了更為開放、更為自由的金融改革政策,從而影響到新加坡離岸金融的進一步拓展。為應對上述挑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詳盡的政策規劃,1999年5月17日,公布了10多年來最徹底的銀行業改革計畫:取消外資在本地銀行不可擁有40%以上股權的上限,銀行股雙軌制被廢除;放寬符合資格離岸銀行的新元貸款額上限,由原來的3億新元,提高到l0億新元,使掉期交易的資金流動性大大提高,從而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2000年1月起,外資機構為新加坡投資者處理的最低交易額從原先的500萬新元下調至50萬新元;從2000年1月起,逐步放鬆對交易佣金的管制,各證券經營機構可自行決定佣金水平;鼓勵外國證券進入新加坡,積極吸引外國公司到新加坡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積極開發和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提高新加坡資本市場對東南亞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度。這些改革措施使新加坡金融體系從一個強調管制、注重風險防範的市場,演變成以信息披露為本、鼓勵金融創新的金融中心,新加坡的離岸金融市場也從分離型市場向一體型市場過渡轉型。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成功因素
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一國經濟及金融高度市場化、全面開放的一個重要標誌。通過考證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其成功因素在於如下:
- (一)分離型模式有利於風險防範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屬於典型的內外分離型。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兼營ACU,但必須另立單獨賬戶分開管理。這樣就把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隔離開來,有效防止了資本頻繁出入本國金融市場以及離岸金融交易活動影響或衝擊到本國貨幣政策的實施,充分保證了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金融政策的正常發揮。這種嚴格分離型的離岸發展模式使新加坡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逃過一劫。
- (二)政府的扶持有利於市場發展
新加坡是開發中國家,不同於倫敦、紐約等傳統的金融中心,它既沒有強大的經濟背景作為依託,也沒有完善的金融服務行業的支持。但是新加坡政府選擇了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發展國際金融業務,帶動經濟貿易發展的戰略,並且為此採取了一系列相關的措施:放鬆外匯和金融管制,放寬對外國銀行開立分行的限制,取消外匯存款或債券利息預扣稅等等。新加坡離岸金融中心地位的確立是和政府的積極政策導向分不開的。
- (三)有效監管有利於市場的穩定
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成立,主導新加坡所有金融行政與金融業務事項,強調金融自由化與紀律化的並重,該金融管理局效率高、執法嚴,有效的維持了新加坡廉潔高效的金融環境,確保了該國金融機構的健全發展。在其精心策劃和積極推動下,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得以快速成長。另外,新加坡政府的行政效率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肯定,這更促使外資樂於投資新加坡,這種高效的行政行為成為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得以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構成
亞洲美元市場
亞洲美元市場(ADM)和歐洲美元市場實際上是同一離岸金融體系的兩個視窗,二者的發展原因基本類似,都是由於美國等國對國內金融業實行嚴格管制,使得美元資金流往境外而促成的。由於新加坡在地理位置上恰好處於倫敦和東京之間,同時新加坡當局也對亞洲美元市場的發展採取積極的態度,因而使亞洲美元市場得以迅速發展。
亞洲美元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貨幣除美元外還有德國馬克、英鎊以及瑞士法郎等。由於美元的交易量最大,這個市場就被統稱為亞洲美元市場(簡稱亞元市場)。
新加坡當局對亞洲美元市場採取隔離的態度,目的是建立分離型離岸金融中心。以後,這種隔離政策逐漸放鬆,從1981 年起、離岸銀行可以通過貨幣互換在新加坡元和美元間進行套利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種隔離。目前新加坡居民已可以在ADM 自由進行存貸活動。
亞洲美元市場的一大特點是銀行間資金占了存款和貸款業務的絕大部分。據統計,到1987 年,非銀行客戶存款只占17%,而銀行同業存款的比重則上升到79%,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從歐洲美元市場流入,以彌補亞洲地區巨大的資金需求的。在資產方面, 1971 年以前非銀行客戶貸款在資產總額中只占很小比重,但到70 年代以後,由於亞洲地區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金需求也日益增加,對非銀行客戶的貸款開始穩步增長。總之,從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方面看,亞元市場都顯示出區域性特點,亞太地區的客戶日益依賴新加坡亞元市場籌集資金,同時也把資金投放於亞元市場上。
從期限上看,亞洲美元市場總體上是一個短期資金市場。如1987 年,資產總額中只有16.6%為一年期以上;而負債中一年以上的只占6。2%。亞元市場的另一個特點是利率波動頻繁,而且基本上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率同步變動,其存貸利差也與歐洲美元市場一樣,比新加坡國內銀行的利差小。
亞元存款證是亞元市場上的重要籌資工具,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大類。
固定利率存款證期限較短,通常為1 年。第一筆固定利率存款證是由美國花旗銀行於1970 年發售的,此後固定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不是很活躍,主要是因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波動加劇而使固定利率存款證失去了吸引力。浮動利率存款證的期限多數是3 年,最長5 年。第一筆浮動利率存款證由日本第一勸業銀行於1977 年11 月發售。在整個80 年代,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售活動活躍,成為銀行籌集資金的一種普通金融工具。
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一開始採取排隊方式(QueuingSystem)進行,但這種方式不利於發行人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場條件,不利於吸引更多的籌資人,因而1980 年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改為登記方式( Registration System),即發行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可在金融管理局登記,並在發行前一周及存款證到期後再通知金融管理局。
從亞元存款證的發行者來看,日本銀行是最主要的發行人,占發行額的50%以上,其他發行者也主要來自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從面值貨幣看,美元面值的亞元存款證占了絕大多數,另外也曾發行過以特別提款權和日元、澳元等貨幣計值的亞元存款證。
亞元債券市場
亞元債券市場(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 年12 月,新加坡發展銀行由新加坡政府充當其擔保人,推出總值1000 萬美元、固定利率為8.5%的10 年期亞元債券。由此一個以新加坡為中心,和既有的短期亞元市場相輔相成的亞元債券市場開始形成。
亞元債券市場形成初期發展緩慢,這主要與當時世界經濟衰退有關。直到1976 年,亞元債券券市場的活動才開始趨於活躍,進入80 年代後,亞元債券市場又有所突破,1980 年至1987 年共發行了120 筆,發行金額累計達77.69 億美元。
日元債券市場的籌資者範圍很廣,包括工商企業、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和地方組織等,從地理分布看,亞太地區的籌資者占了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歐美金融機構也漸趨活躍。 1986—1993 年,我國機構共在該市場發行6 筆亞元債券,發行金額總計6 億美元。
新加坡亞元債券的主要種類有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與可轉股債券等,面值貨幣以美元為主,其他貨幣如德國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於亞元債券的發行。從發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轉股債券期限較長,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期限較短。
亞元債券市場的一個不足之處是二級市場不完善。儘管二級市場上有美國銀行及投資機構和日本的證券公司等作為造市者,但由於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多是交易商,國際性企業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與交易的不多,而且歐洲金融機構也不積極支持亞洲發行的債券,因此二級市場的深度仍顯不夠。金融管理局曾有意識地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將債券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等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 1.發行亞元債券的有關檔案。
在新加坡公開發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債券,通常要受3 種法規的規範,即公司法、證券業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條例。債券發行計畫書是籌備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檔案,計畫書的準備也包括了其他檔案的準備。計畫書中主要對發行者的有關情況予以詳盡披露;計畫書中包括的其他檔案主要有:
(1)認購協定。系債券發行經理與發行者之間的協定;
(2)經理協定。是債券發行經理之間的協定;
(3)包銷協定。是債券發行經理與包銷者之間就債券包銷達成的協定;
(4)銷售協定。發行經理與銷售商就債券銷售達成的協定;
(5)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發行人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之間的協定;
(6)支付代理協定。對支付代理的職責加以明確;
(7)代理銀行協定。代理銀行是發行人指定的決定及公布債券利率水平的銀行。代理銀行協定則是發行人與代理銀行間的協定;
(8)債券。債券上必須包含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中有關債券的條款。
外國機構發行債券的計畫書內容,很難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但公司註冊機構可以豁免發行人全盤遵守。因此,發行人的法律顧問應在計畫書擬定後向註冊機構提出若干豁免申請,同時向財政部提交申請,請其宣布發行人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 2.發行亞元債券的程式。
亞元債券的發行涉及面廣,手續複雜,所需時間也相應較長。一般來說,從正式準備發行到實際發行,需7 個星期左右。具體程式如下:
第一周:發行人選擇一家金融機構為牽頭經理,並與其協商下列事項:
發行時間表、經理團的組成、選擇信託人、支付代理、掛牌場所、掛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擬計畫書;由牽頭經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請註冊、與證交所洽商掛牌、向發行人遞交初步包銷邀請名單;
第二周:準備計畫書、認購協定、經理協定、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包銷協定及支付代理協定;牽頭經理起草邀請電傳及說明信等文稿,發行人及包銷團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就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進行磋商;
第三周:發行人與牽頭經理將經修訂的初步計畫書及其他檔案呈交公司註冊官,以辦理註冊手續;向證交所申請掛牌;最後確定經理團或包銷團名單;
第四周:研究市場狀況及債券期限;從公司註冊官處取回已註冊的初步計畫書及其他檔案;向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或塞德爾(Cedel)申請結算代碼;
第五周:分發初步計畫書、包銷及銷售協定,說明信等;向新聞媒介發布新聞;
第六周:總結認購額,進行分配;印製最後定稿的計畫書並呈交公司註冊機構和證交所;印刷債券;舉行簽署儀式;
第七周:確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託人或財政代理派送債券;發布債券發行公告。
- 3.亞元債券的上市。
亞元債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向交易所申請批准。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列明債券及發行人的基本資料;此外還要呈送債券樣本、認購協定、代理銀行協定、信託契約或財政與支付代理協定,發行人和擔保人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檔案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請掛牌的債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不少於200 人;
(2)發行人有形資產淨值不少於5000 萬新元;
(3)發行人最近3 年稅前收入累計不少於54 萬新元;或最近3 年中任何1 年的稅前收入不少於18 萬新元;
(4)發行人須按公司法規定公布發行計畫書;
(5)假如訂立信託契約,必須與公司法中有關條款相符,除非發行人已被宣告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必須有一個支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