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元債券市場(The Asian Bond Market,ABM)

亞元債券市場(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 年12 月,新加坡發展銀行由新加坡政府充當其擔保人,推出總值1000 萬美元、固定利率為8.5%的10 年期亞元債券。由此一個以新加坡為中心,和既有的短期亞元市場相輔相成的亞元債券市場開始形成。
亞元債券市場形成初期發展緩慢,這主要與當時世界經濟衰退有關。直到1976 年,亞元債券券市場的活動才開始趨於活躍,進入80 年代後,亞元債券市場又有所突破,1980 年至1987 年共發行了120 筆,發行金額累計達77.69 億美元。
具體介紹
日元債券市場的籌資者範圍很廣,包括工商企業、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和地方組織等,從地理分布看,亞太地區的籌資者占了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歐美金融機構也漸趨活躍。 1986—1993 年,我國機構共在該市場發行6 筆亞元債券,發行金額總計6 億美元。
新加坡亞元債券的主要種類有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與可轉股債券等,面值貨幣以美元為主,其他貨幣如德國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於亞元債券的發行。從發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轉股債券期限較長,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期限較短。
亞元債券市場的一個不足之處是二級市場不完善。儘管二級市場上有美國銀行及投資機構和日本的證券公司等作為造市者,但由於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多是交易商,國際性企業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與交易的不多,而且歐洲金融機構也不積極支持亞洲發行的債券,因此二級市場的深度仍顯不夠。金融管理局曾有意識地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將債券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等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有關檔案
在新加坡公開發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債券,通常要受3 種法規的規範,即公司法、證券業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條例。債券發行計畫書是籌備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檔案,計畫書的準備也包括了其他檔案的準

(1)認購協定。系債券發行經理與發行者之間的協定;
(2)經理協定。是債券發行經理之間的協定;
(3)包銷協定。是債券發行經理與包銷者之間就債券包銷達成的協定;
(4)銷售協定。發行經理與銷售商就債券銷售達成的協定;
(5)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發行人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之間的協定;
(6)支付代理協定。對支付代理的職責加以明確;
(7)代理銀行協定。代理銀行是發行人指定的決定及公布債券利率水平的銀行。代理銀行協定則是發行人與代理銀行間的協定;
(8)債券。債券上必須包含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中有關債券的條款。
外國機構發行債券的計畫書內容,很難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但公司註冊機構可以豁免發行人全盤遵守。因此,發行人的法律顧問應在計畫書擬定後向註冊機構提出若干豁免申請,同時向財政部提交申請,請其宣布發行人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發行程式
亞元債券的發行涉及面廣,手續複雜,所需時間也相應較長。一般來說,從正式準備發行到實際發行,

第一周:發行人選擇一家金融機構為牽頭經理,並與其協商下列事項:
發行時間表、經理團的組成、選擇信託人、支付代理、掛牌場所、掛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擬計畫書;由牽頭經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請註冊、與證交所洽商掛牌、向發行人遞交初步包銷邀請名單;
第二周:準備計畫書、認購協定、經理協定、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包銷協定及支付代理協定;牽頭經理起草邀請電傳及說明信等文稿,發行人及包銷團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就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定進行磋商;
第三周:發行人與牽頭經理將經修訂的初步計畫書及其他檔案呈交公司註冊官,以辦理註冊手續;向證交所申請掛牌;最後確定經理團或包銷團名單;
第四周:研究市場狀況及債券期限;從公司註冊官處取回已註冊的初步計畫書及其他檔案;向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或塞德爾(Cedel)申請結算代碼;
第五周:分發初步計畫書、包銷及銷售協定,說明信等;向新聞媒介發布新聞;
第六周:總結認購額,進行分配;印製最後定稿的計畫書並呈交公司註冊機構和證交所;印刷債券;舉行簽署儀式;
第七周:確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託人或財政代理派送債券;發布債券發行公告。
亞元債券的上市
亞元債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向交易所申請批准。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列明債券及發行人的基本資料;此外還要呈送債券樣本、認購協定、代理銀行協定、信託契約或財政與支付代理協定,發行人和擔保人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檔案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請掛牌的債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不少於200 人;
(2)發行人有形資產淨值不少於5000 萬新元;
(3)發行人最近3 年稅前收入累計不少於54 萬新元;或最近3 年中任何1 年的稅前收入不少於18 萬新元;
(4)發行人須按公司法規定公布發行計畫書;
(5)假如訂立信託契約,必須與公司法中有關條款相符,除非發行人已被宣告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必須有一個支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