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條定義
新八條,是關於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新“國八條”的簡稱,具體是指國務院於2011年1月26日出台的新年內第一次遏制房地產市場房價過快上漲的八條具體且十分嚴厲的調控措施或政策。新八條概要
新八條政策包含著不少新意,也再次為有效遏制房價上漲而加碼加壓:對已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家庭,暫停在本地向其售房。
自去年北京落實“國十條”提出每個家庭限新購一套住房後,國務院新年伊始就發布新“國八條”,其中的第六條規定,要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
新八條的內容及其點評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點評:首次提出“價格控制目標”的概念,並需要向社會公布。這意味著行政干預已經進入了強硬階段,雖然這裡並未說明如果無法達成目標會對地方政府有怎樣的責任,但是無疑該條實際上將成為本次“新八條”中最為強硬和嚴格的條款。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範圍。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點評:從本次上海兩會上可以看出,四位一體的保障房體系已經成為2011年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標之一。而雙軌制的建設也是政府一直以來想要解決房價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在本次“新八條”中出現並不意外。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徵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套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依法徵稅提供基礎。
點評:和此前細則相比,該條款從之前的差額徵稅改為全額徵稅,這意味著全面封殺了投資投機者的空間。同時,這對於新購房不滿5年的改善型購房者來說,無疑有著被誤傷的風險。但無論怎樣,從此條款中,不難看出政府整治房價問題的信心和決心。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點評: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1成,利率同樣有所提高,至少在目前的市場背景下,應該說有影響,但影響不至於太大。目前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面收緊,而不少大型銀行的貸款額度也已經基本結束。因此短期內對上海樓市的影響可能象徵意義更大於實際意義。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畫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大力推廣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一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點評:重提70%比例,此外,對2011年的商品房供應量提出了要求,不低於前2年平均供應量。重提閒置土地的處理。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點評:從此前的新購1套到這次的全面限購,意味著限購或許將成為常態。和此前上海細則相比。2套以上當地居民、1套以上非當地居民以及無法提供證明的非當地居民,將直接限購。
七、落實住房房價穩定保障的約談問責機制
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範圍。
點評:談違約問題。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點評:談輿論宣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