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脫

斡脫,蒙古語ortoq(突厥語ortaq﹐意為合夥)的音譯﹐蒙古和元朝經營高利貸商業的官商。斡脫商人在蒙元時期的活動中,由於各種原因,它們的地位很特殊,加上當時往往按職業劃分人戶,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更導致元代斡脫含義大為豐富:斡脫是一種商業行為;斡脫商人,指蒙元時期從事"斡脫"商業活動的特殊商人群體;斡脫戶,元代專門從事斡脫商業活動的特殊人戶;斡脫錢,指蒙元時期斡脫商人所放貸的一種高利貸資本;斡脫也衍為地名稱呼;元代還出現了專門管理斡脫事務的行政機構;同時斡脫也成為了官職。

基本解釋

蒙古語ortoq(突厥語ortaq﹐意為合夥)的音譯﹐蒙古和元朝經營高利貸商業的官商。徐元瑞《習吏幼學指南》說:“斡脫﹐謂轉運官錢﹐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稱斡脫為“見聖旨﹑令旨﹐隨處做買賣之人”。

歷史發展

從成吉思汗時期起﹐蒙古貴族就提供本銀﹐委託中亞木速蠻商人經營商業﹐發放高利貸﹐從中坐收高額息銀。當時這種官商有“黃金繩纜”(Altan arqam i)之稱。大汗以及諸王﹑公主﹑后妃﹐都各自設定斡脫﹐獲取巨利。斡脫經營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金銀珠寶﹑名貴皮毛﹑金錦羅緞等供皇室和貴族享用的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貸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轉為本﹐又復生息﹐一錠銀十年之後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錠。這種掠奪性盤剝當時稱為“羊羔息”。蒙古汗廷曾經規定﹐斡脫被偷盜或搶劫而一年之內不能破案﹐由當地居民代償﹐如不及時賠償﹐就作為債務﹐迫令納“羊羔息”。斡脫錢債使許多民戶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產﹐陷入典賣妻孥還不足以償債的境地﹐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1240年﹐窩闊台汗不得不下詔以官府錢物代還民和官吏欠下的斡脫錢債﹐總值達七萬六千錠。同時取消各地官民代償斡脫失盜損失的規定。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規定錢債“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論欠債多久﹐全部利息最終不得超過本銀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時期﹐曾令孛闌合剌孫專掌斡脫。
入元以後﹐皇室﹑妃主﹑諸王的斡脫不斷發展。政府為持有聖旨﹑令旨的官商專立戶籍﹐稱為斡脫戶。元世祖時﹐前後曾設諸位斡脫總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脫所(至元九年)﹑斡脫總管府(至元二十年)等機構﹐掌管斡脫事務。儘管由於某些朝臣一再陳述斡脫擾民害政﹐曾經暫時廢止斡脫機構﹐但斡脫高利貸商業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諸王妃主剝削收入的重要來源﹐不久便恢復﹐而且擴大了經營範圍和許可權。斡脫貿易還發展到遠洋海外。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後設有斡脫局﹑斡脫府等官衙。
斡脫商人向元廷和諸王不斷貢獻奇珍異寶和大批錢物﹐從而得到特殊庇護。元政府為斡脫提供了種種特權。這些官商手持聖旨﹑令旨﹐可以使用驛站鋪馬(見站赤)﹐官給飲食。他們或攜帶軍器﹐或有官軍護衛。貨物可以減免課稅。行船鳴鑼擊鼓﹐不依河道開閘時間﹐強行通過﹐動輒毆打守閘人員。辦買鹽引﹐欺侮倉官。斡脫商人還假公濟私﹐夾帶私人資金﹐營運牟利﹐發額外橫財。斡脫戶常常不當差役﹐與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等神職人員享受同等或類似的優待。
追征斡脫錢債﹐對居民為害很大。如果負債人無力償還﹐便籍沒財產﹐甚至斷沒妻子兒女。大德六年(1302)﹐札忽兒真妃子﹑念不列大王派人在杭州路追征錢債﹐並無負債人花名和欠債錢數﹐只指出三個債務人的名字﹐這三人轉而把一百四十餘戶人家都說成債戶﹐空口無憑﹐強行追索﹐造成很大騷擾。這類事屢次發生﹐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制止。由於斡脫錢債導致許多人戶破產﹐危及元朝統治秩序﹐元廷也曾下令免除某些居民的債務。但在有元一代﹐斡脫高利貸商業的盤剝始終是官府﹑皇室和諸王榨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銳社會矛盾的根源之一。

"斡脫"的引申義

斡脫商人在蒙元時期的活動中,由於各種原因,它們的地位很特殊,加上當時往往按職業劃分人戶,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更導致元代斡脫含義大為豐富,下面來一一考查之。

商業行為

斡脫在蒙元時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行為。其本質是這種商業活動的資本來源於蒙古王公貴族,經營者是當時被稱為回回人的西域色目商人。這種商業的經營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為放高利貸;另外一種為遠距離販賣貨物。"或自轉貸與人;或自多方賈販;或詐稱被劫而責於州縣民戶(徐霆疏)"。元代徐元瑞著的《吏學指南》"斡脫"條下有:"謂轉運官錢,散本求利也","見齎聖旨、令旨,隨處做賣買之人"。在元代,以此相似還有"規運,謂以官本營利者。" 但應注意的是,規運的範圍大於斡脫,因為後者的主體是特殊人群,即西域商人中經營斡脫者,後者為所有經營"官本"的人。在元世祖時,由於長年征伐,為解決軍費,國家開始大規模經營"官本"商業,這當中最有名的是和買,和賣。
《元史·盧世榮傳》有:"於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中書省奏立規措所,秩五品。所司官吏,以善賈者為之"。在元代,國家經營商業,多是由國家出資本,具體由善擅商業之道的商人來行商。這樣,斡脫一詞在商業上成為一種特殊的商業行為。

斡脫商人

斡脫商人,指蒙元時期從事"斡脫"商業活動的特殊商人群體。在蒙元時期,並非所有的西域商人都從事斡脫商業活動。在中國,很多商人是不從事斡脫商業的。《元史·食貨志·商稅》:"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為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19]這說明在京的富商大賈不都是經營斡脫的。那些從事自營的西域斡脫商人不是上面(1、)所指的斡脫商人。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史集》中得到證實,"這時,某些斡脫用自己的錢買了幾套包括鎖子甲、甲冑和兵器的軍械,某些斡脫買了幾匹好馬,他們把這些東西運送到阿八哈汗處。"

斡脫戶

斡脫戶,元代專門從事斡脫商業活動的特殊人戶。在元代,政府往往按職業和民族成份劃分人戶,不同的人戶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為此,元代專設了一種人戶稱為斡脫戶。《元典章·戶部·戶計·籍冊》中有:"斡脫戶,見奉聖旨、諸王令旨,隨路做買賣之人。欽依先帝聖旨,見住處與民一體當差"。它與回回戶是分開並列的,因為下一條就是"回回畏兀兒戶。"這在《元通制條格》中也一樣,"諸斡脫戶,見齎聖旨、諸王令旨,隨處做買賣之人。欽奉先帝聖旨,見住處與民一體當差"。在《元史》中也有"於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於九十九戶內均攤。"所以在元代斡脫商人成為一種特殊戶。作為一種特殊戶,其職業是從事商業活動,在對國家賦稅上,與僧、道、儒、也里可溫、答失蠻一樣不必負差役。

斡脫錢

斡脫錢,指蒙元時期斡脫商人所放貸的一種高利貸資本。這是蒙元時期斡脫商人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中影響最大、最壞的商業行為,以致斡脫成為高利貸的同義詞。過去對斡脫的研究多集中在此。《黑韃事略》中就有:"或貸之民而衍其息,一錠之本,展轉十年後,其息一千二十四錠。""斡脫錢者乃斡脫等所營之錢債,以其母錢之來源為政府公家或王庭帝室,故又稱斡脫官錢。至於所謂'行使斡脫','行運斡脫',或'為斡脫'等之'斡脫'皆'斡脫錢'之簡稱。"這裡,"行使斡脫"、"行運斡脫"、"為斡脫"不等於斡脫錢,因為在蒙元時期,斡脫錢是一種專門由借貸關係產生的高利貸資本專稱,其名來源於這種錢的放貸者是運營斡脫的商人。在蒙元時期"行使"、"行運"斡脫的商業行為有很大部分是販賣貨物,這包括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如珠寶和香料等。
《元史·盧世榮傳》就有"於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 在《食貨志》中就更明確了"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比不得用已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元典章》中有"斡脫每貨物納稅錢"。此外在"禁買賣人軍器"、"商賈於店止宿"條中就有"斡脫每做買賣","做買賣去的斡脫每","斡脫商賈"等語,這說明當時很多斡脫商人主要從事的是販買貨物,並且多為跨地區、跨國的行商。當然,作為一種資本的特稱,斡脫錢主要指的是投資在借貸關係中的錢及由此產生的債務。
《元典章·戶部·錢債》節上就專門把《斡脫錢》與《私債》並列。《元史》中也提到斡脫錢,"癸巳,敕斡脫錢仍其舊", "丙戌,詔凡負斡脫銀者,入還皆以鈔為則","乙丑,阿里願自修船,同張存從征瓜哇軍,往招占城、甘不察,詔授阿里三珠虎符,張存一珠虎符,仍蠲阿里父布伯所負斡脫鈔三千錠","壬午,罷江南茶稅,以其數三千錠添入江西榷茶都轉運司歲額。詔貸斡脫錢而逃隱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命和林戍軍借斡脫錢者,止償其本",)"除虛增田稅,免斡脫逋錢,賑恤雲南、廣海、八番等處戍軍"。這些證明在元代斡脫錢之性質。由於這種借貸利息十分高,並且以複利計算,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當時被稱為羊羔利。加上這些借貸者借蒙古王公之勢,在當時造成很多社會問題,於是很多官員都注意到此問題,政府也出面干預過。
早在太宗窩闊台時,就有"以官民貸回鶻金償官者歲加倍,名羊羔息,其害為甚,詔以官物代還,凡七萬六千錠。仍命凡假貸歲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為令。" 這件事,在《史集》中也有記載,"漢地有一座城大名府的居民訴苦說:'我們有八千巴里失的債,這就將是[我們]貧困的原因,因為債主催[還]。如果能降旨讓我們簽訂一個和緩的協定和,我們就可逐漸償付而不致於最後破產。'合罕說:'迫使債主們簽訂的協定將造成他們的損失,對這件事置之不理,將引起臣民叛亂。最好由國庫全部償付吧。'"從這時,政府就在法律上規定最高利僅為本而已,《元典章》中有"錢債止還一本一利"條。

地名稱呼

斡脫衍為地名稱呼。在蒙元時期,斡脫商人來自中西亞,有時斡脫也用來稱他們的居住地區,《元史》中有"十五年庚辰春三月,帝克蒲華城。夏五月,克尋思干城,駐蹕也兒的石河。秋,攻斡脫羅兒城,克之。" 這是元太祖西征之時的事,這裡指的是一個地名。"歲己丑,將所部及契丹、女直、唐兀、漢兵,攻斡脫剌兒城。"

行政機構

元代還出現了專門管理斡脫事務的行政機構。《元史》中有至元四年(1267年)"立諸位斡脫總管府",至元九年(1272年)"丁酉,立斡脫所" ,至元二十年(1283年)"立斡脫總管府"。《元典章》上有涿州有"斡脫局"。後來在斡脫總管府上設"泉府司","置泉府司,掌領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諸王出納金銀事。"

官職

元代由於出現了管理斡脫事務的行政機構,同時也就出現了掌管這個事務的官職。最早出現在元憲宗時,"十月戊午,大赦天下。以帖哥?、闊闊術等掌帑藏;孛闌合剌孫掌斡脫;阿忽察掌祭祀、醫巫、卜筮,阿剌不花副之"。《元典章》中也有一些相關的官名:一、為同知斡脫府事,正五品;二、為諸路斡脫副總管,正六品,在元代有名的人物答失蠻也任過斡脫總管府的總管,"王自幼事世祖,初與今太師淇陽王伊徹察剌,同掌奏記,後獨掌第一宿衛奏記,兼監斡脫總管府。持為國假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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