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徵的一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或營業稅取得的營業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稅、娛樂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基本信息

徵收對象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費率:3%。

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徵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95號文《關於印發〈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營改增

財政部2012年8月29日發布通知,明確原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徵收)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

(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徵收) 財綜〔2012〕68號檔案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法律法規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 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徵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徵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徵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8月29日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綜[201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及徵收標準、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作了規定。為使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過程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綜〔2012〕68號檔案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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