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委宣傳部關於
頒發北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 京財行〔1998〕43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委、政府、財政局:
根據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精神、《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和財政部、中宣部聯合頒發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經市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條文
北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精神、《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和財政部、中宣部聯合制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並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第一條的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即: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檯球、保齡球以及其他營業性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和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中央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具體解繳辦法按北京市財政局京財預(1997)2393號“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國家基金預算。列入1998年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第8202款“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由北京市財政局會同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共同管理。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範圍。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用於市委、市政府對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巨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
具體開支範圍包括:
(一)重點活動經費。即用於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精神文明辦舉辦或責成有關單位舉辦的有關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支:
1.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比表彰支出;
2.各類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設活動所需支出;
3.大型綜合文藝演出、慶典活動的補助。
(二)培訓經費。即用於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精神文明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文化事業人才培訓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補助。
(三)北京市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助經費。
(四)北京市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需要。
(五)市級重點精神產品創作生產的扶持。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部門和單位人員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後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特殊情況報經市委宣傳部,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見,由市政府審批做個案處理。
(三)宣傳文化企業的支出。
(四)其他不屬於文化事業建設費開支範圍的支出。
第八條 預算的編報、核定和執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根據“先收後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扶植”的原則編報和核定。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年度預算的編報與核定
每年12月份由北京市財政局編制下一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收支預算報市人大審批。凡符合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範圍的各預算單位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支出項目預算報市財政局和市委宣傳部,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宣傳部進行綜合平衡審核。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的執行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收支預算,將預算下達給預算單位,並根據用款進度撥款。由市委宣傳部承辦及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承辦的項目和活動,其經費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市委宣傳部。
第九條 預算的調整。根據《預算法》的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當年收支應當平衡。財政部門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數,超過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與上年結餘數之和時,相應調減當年文化業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
第十條 決算的編報和核批:
(一)凡使用文化事業建設費,各有關單位於年度終了後,按財政部門決算編報程式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決算,並附文字說明,按財政局規定的時間報市財政局匯審。同時抄送市委宣傳部。
(二)北京市財政局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將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年終決算隨地方行政文教事業決算一併報送財政部審核、匯總。
第十一條 年終結餘的處理
各有關單位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上交市財政局,用於增加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總額。
第十二條 監督和檢查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市財政局定期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違反本辦法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1998年01月05日 實施日期:1998年01月05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