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二條(徵收範圍) 第三條(徵收部門)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多渠道籌措文化事業建設資金,加快本市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收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徵收部門)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第四條(計征標準)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繳納和劃轉)
繳費人應當在繳納營業稅時,一併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
文化事業建設費用於發展本市的文化事業。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套用解釋部門)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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