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於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第二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經批准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同)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學生,所取得的學歷證書予以註冊。
第三條 證書註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路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歷證書註冊工作。教育部對經註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後國家方予承認和保護。
第五條 註冊學歷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六條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以及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取得的畢業證書,由證書頒發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註冊。
第七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產、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路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
(二)身份證號;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專業、層次(本科、專科)、畢業;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和印章、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和印章;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註冊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二)專業、層次;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產、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路教育);
(四)畢(結)業、證書註冊號(證書編號)。
第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註冊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
(二)身份證號;
(三)專業、層次、畢業;
(四)證書註冊號(證書編號);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
第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編號即為註冊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統一規範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註冊號由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按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的國標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位至17位為學校對畢(結)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註冊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按以下順序編排:第1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3、4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標代碼;第5、6位為地(市)國標代碼;第7、8位為縣(區)國標代碼;第9、10位為年度代碼;第11位為上、下半年考試考次代碼;第12至16位為準考證序號代碼;第17位為校驗代碼。
(三)辦學類型代碼: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6。
(四)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01;碩士研究生02;第二學士學位04;本科05;專科(含高職)06。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三級管理。
(一)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後,於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製,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7月底以前將當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頒發的畢業證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證書頒發單位所頒發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並予以註冊;於每年8月底前將經註冊的畢(結)業證書按本規定的註冊內容要求匯總報教育部備案。
(三)教育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註冊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畢(結)業證書進入全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檔案庫,供社會網上查詢。
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於2001年開始建立並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註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學歷證書經註冊後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
第十四條 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註冊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經修正註冊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因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註冊而影響畢(結)業生就業或造成其它後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單位,必須重視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除公布已註冊證書作廢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