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2009〕4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修訂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含在皖部屬高校,以下簡稱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管理,促使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系指經教育部批准、備案的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各類培訓、進修和自考助學輔導等形式的成人非學歷教育。
第三條 高校舉辦成人高等教育應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辦學方向和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成人高等教育規律,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各類專業人才。
第四條 舉辦成人高等教育是高校的基本任務之一。高校在辦好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辦好成人高等教育。高校應當把成人高等教育的任務、發展規模、專業設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辦學條件等納入學校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高校應當明確一名校(院)長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選派作風正派,熟悉教學業務、組織能力強、熱愛成人高等教育事業的人員擔任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列入學校經常工作議事日程。
第六條 高校舉辦成人高等教育應當設定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機構。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其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機構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學校的其他二級單位不能以各自的名義舉辦或者與外單位合作舉辦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條 高校要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專職管理幹部隊伍,要不斷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管理能力,使他們熱愛成人高等教育事業,熟悉成人高等教育規律。
第八條 未經市教育局批准,高校不得設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學點(班)。舉辦函授教育的高校(含部屬高校或省外高校)在本省各地設定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需經設站單位所在地的市教育局批准後,報省教育廳備案。未經批准、備案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不得開展辦學活動。
各市教育局負責對高校在本地區設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學點)的辦學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章 招 生
第九條 高校要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確定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發展規模,力求使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結構、布局合理,並以保證教育質量為原則,根據教師隊伍、管理力量和設備條件提出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高校提出的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應當按照要求報告省教育廳計畫部門,經省教育廳審核,教育部批准,正式納入國家高等教育事業計畫後方可組織招生。高校的招生簡章需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核並按照規定刊登、印發、播放。
第十條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錄取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實行統一招生考試、統一錄取。嚴禁無計畫招生,嚴禁招收旁聽生、試讀生等。
第十一條 高校舉辦成人高等教育應當根據我省的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專業。開設的專業應當是高校普通高等教育已有一屆以上相應層次畢業生的專業,專業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二條 高校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按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教成〔1990〕023號)辦理。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三條 高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和學籍管理制度。要加強教學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各類形式的辦學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層次的教學計畫,並嚴格按照教學計畫組織、實施教學。
第十五條 各專業或者培訓班開設的全部課程,均應當有相應層次要求的教學大綱和適合成人學習的配套教材、講義。
函授教育應當配有相應要求的自學指導書、自學進度表,有條件的高校應當組織編寫適合函授學習的函授輔導材料。
第十六條 函授教育中,學生到學校或者函授站集中學習(面授、實驗、實習)應當由主辦高校教師擔任教學工作,面授學時不得少於該專業課程總學時的30%。
第十七條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類型分高中起點升本科(簡稱高起本)、高中起點升專科(簡稱高起專)和專科起點升本科(簡稱專升本)三種。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餘(包括半脫產、夜大學,下同)和函授三種,脫產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4年、高起專和專升本2年;業餘和函授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5年、高起專和專升本2.5年。
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脫產班時間不得超過1年,業餘班時間不得超過1.5年。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嚴格按照省教育廳公布的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辦學形式、學習時間實施教學,不得隨意改變辦學形式或者縮短學制。
第十九條 高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實行學歷證書制度。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經省教育廳審核、註冊。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畢業時間為每年1月或7月。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的補考、重修或補作畢業設計等,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照發證日期填寫。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嚴格按照省教育廳公布的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專業、辦學類型和學習時間,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教育廳審核註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高校舉辦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學員完成學業,考核及格,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或者學習證明。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明或者學習證明的內容、式樣與學歷證書要有明顯的區別。各類非學歷教育一律不得頒發與畢業(結業、肄業)證書等學歷教育相混淆的證書。結業證明或者學習證明頒發情況要建立專門檔案備查。
第二十五條 高校要嚴格執行省教育廳關於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審核、備案手續。
第五章 師資隊伍
第二十六條 加強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是辦好成人高等教育的關鍵。高校應當選派有相當教學水平、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良好的教師擔任成人高等教育教學工作。要建立一支熱愛成人高等教育事業、懂得成人高等教育特點和規律,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
擔任成人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編制,應當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比例確定,由學校根據情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高校對擔任成人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計算教學工作量。在計算課時酬金(課時費)、職稱評聘、教學成果評比和參加學術活動、進修、國際交流等方面,應當與普通高等教育教師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 高校在抓好教學工作的基礎下,應當注意組織專、兼職成人高等教育教師有計畫地開展成人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引導他們認真研究成人高等教育的特點、規律及教學管理和教學方法,組織他們編寫成人高等教育的教材、自學指導書和教學參考資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學研究應當納入學校的科研規劃和高教研究課題的立項範圍,保證必要的條件。對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組織交流推廣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教學設施和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高校應當確定與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發展規模相適應和相對穩定的辦學場所、實驗條件以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
第三十條 高校要確保成人高等教育所需資金的正常投入。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擴大收費項目,提高標準收費。高校收取的成人高等教育經費,只能用於成人高等教育事業方面,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挪做它用。經費的管理、使用要符合財務制度的要求,並主動接受各級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省教育廳將對高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凡達不到規定相應要求的高校將視其情況限其整改,並減少當年的招生計畫,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高校將令其停止招生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學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辦學資格。對違反本規定的高校和直接責任者,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
第三十三條 高校的社會團體、民主黨派、離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個人舉辦的成人教育屬社會力量辦學,按照國家和本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規定辦理,不在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教育廳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教育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教高二字〔199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