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

教育法律關係是指由教育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教育法律規範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其構成要素有三,即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係,都以與之相適應的現行教育法律規範為前提。教育法律規範也只有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係中才能得以實現。一般來說,只有當作為教育法律規範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才會引起具體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對其性質,學術界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把它歸屬於行政法律關係。

在大陸法系各國,一些學者按照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認為教育法體現了“公”的利益,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提出“國家教育權”理論,將教育法歸入公法,視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中國在 1949 年以前一直採用大陸法系的部門法分類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教育法一般也被劃於行政法範疇。因而教育法律關係被認為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一種。另一種觀點是把它作為一種綜合性法律關係。自 20 世紀 50 年代後,各國更加重視科技、教育,教育關係的內容和範圍不斷發展,新的教育關係不斷產生,整個教育領域的社會關係趨於複雜。基於此種變化,一些學者對教育法律關係提出新的看法。如《不列顛百科全書》提出:“大量有關公共衛生、教育、住房和其他公共事業的實體法,從邏輯上看,可以被認為是行政法整體的一部分;但從實踐的觀點來看,由於它的內容龐雜,很難納於單一的體系。”中國一些學者從教育關係的綜合性和教育法律制度的綜合性,各種教育關係(教育行政關係、教育經濟關係、教育民事關係)的不可分割性和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綜合調整的必要性,以及教育行政法無法調整全部教育關係的客觀現實等方面,提出了教育法律關係綜合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法律關係主要可分 4 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係。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予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係。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及進行基本建設等採取優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關係。其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契約、學校之間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係。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係,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係,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的特殊關係。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公務性意義上說,有人認為這種法律關係是準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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