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內容

教育法律關係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某種權能和應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由法律規範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某種權能是指教育法律規範對其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又稱法律權利,它由法律確認、設定,並為法律所保護。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應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指教育法律規範對其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又稱法定義務,它以法律規定為前提,不履行者將受到國家制裁。不同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其法律權利的具體內容不同。(1)教育行政機關,主要是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行使對教育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之權,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司法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法權、行政監督權。(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主要有: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學校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和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權、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權、聘任教師及職工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權、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和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權、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3)教師和其他教育者的權利包括: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權;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權;對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參與民主管理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權。(4)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權;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權;通過適當形式參與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民主管理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其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亦不同。(1)教育行政機關,主要包括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教育、教學秩序,依法行政,接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監督,依法進行補償和賠償等。(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3)教育者,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對學生行為有害的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對學生健康成長有害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4)受教育者,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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