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客體

教育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係客觀化的表現形式。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物、行為和與人相聯繫的精神財富(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物,可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兩大類。行為,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

主要包括三類。(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行使國家對教育事業的行政管理權而依法實施的,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前者從狹義上講,專指行政機關制定有關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活動。廣義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有關國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針對具體的人或事所施行的單方面的能直接產生教育法律效果的行為。如通知行為、批准與拒絕行為、許可行為、免除行為、委託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具體頒發學歷證書的授權行為等。(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包括制定學校或機構內部管理規範的行為;具體組織教學、科研活動行為;決定給予違紀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紀律處分,接受被處分者申訴的行為;決定給予工作出色、成績優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獎勵的行為;對修業期滿,符合國家學歷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行為;對符合本教育機構自行規定的學業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頒發教育機構的結業證書行為;其他內部管理行為。(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此外,還有學生家長、各種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教育活動的各種行為。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智力的創造性活動的結晶,屬非物質財富,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精神產品和智力成果,各種具有獨創性並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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