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主體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亦稱“教育權利主體”、“教育權義主體”。指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者。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可以成為其自然人和法人的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在華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財團法人亦可充任。主體必須具有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前者指依法能享受教育法規定的權利和履行教育法規定的義務的一種資格或能力。

如受教育者必須達到一定年齡或具備某種資格。後者指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教育法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教育法規定的義務的能力。如教育者除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以及具有法定的相應學歷並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家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的人。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依照行政機關組織法建立起來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它在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於依法撤銷。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具體組織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實施教育活動的社會團體,它們在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於其合法成立,終於其合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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