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刑事法律

教會刑事法律具有濃烈的神權色彩,但本質上仍是披著宗教外衣的封建法律,是公元一世紀至十五世紀基督教形成,演變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主要淵源是《聖經》、教皇教令集、宗教會議決議、羅馬法和地方法的某些原則和規範等。

公元一世紀至十五世紀基督教形成,演變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刑事法律,具有濃烈的神權色彩,但本質上仍是披著宗教外衣的封建法律。既適用於教會事務,也適用於許多世俗事務,是教會法和西歐中世紀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影響深廣。主要淵源是《聖經》、教皇教令集、宗教會議決議、羅馬法和地方法的某些原則和規範等。
在刑法方面,由於天主教對異教極不容忍,將違反教義或宗教信仰的行為宣布為犯罪,把叛教、崇信異教、另立教派、行妖術、巫術和褻瀆聖物等行為規定為特別宗教犯罪,處以死刑並沒收其全部財產;為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財產關係,把一切破壞封建財產關係、觸犯封建等級特權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天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上帝安寧”的犯罪,處以重刑,甚至以懲罰異端的名義進行制裁。對於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犯罪,規定有親屬相奸罪、通姦罪、重婚罪、違背貞操罪等。此外,還規定了偽造貨幣和度量衡、偽造文書、出示偽證和損害他人名譽等犯罪。認為刑罰是對破壞上帝秩序的犯罪者的懲罰,廣泛適用死刑,執行方法通常是火焚和點天燈。
在刑事訴訟方面,為行使其廣泛的司法權,依照封建法院“每個人都應由與自己身份平等的人進行審判”的原則,建立了完備的司法制度和由不同等級的教會法院構成的獨立的宗教法院體系。再有,為了加強階級鎮壓,迫害異端以鞏固教會特權地位,於十三世紀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正式建立了專門從事偵查和審判有關宗教案件的機構——宗教裁判所(亦稱異端裁判所),它直接隸屬於教皇及其代理人。以鎮壓“異端”和“異端嫌疑者”為名,竭力扼殺進步思想和言論,殘酷迫害揭露教會黑暗內幕的進步思想家和科學家,查禁、燒毀許多珍貴的科學著作。宗教裁判所為強化其野蠻鎮壓和威嚇作用,實行極其殘忍的審判制度,對被迫害者進行秘密審訊,控告人和證人是誰一律對被告保密,採用嚴刑拷打作為提取證據的主要手段,對拒供者處以終身監禁、流放或火刑並沒收其全部財產,對翻供者可不經審訊逕行處以火刑。
教會法院基本上採用糾問主義的訴訟程式,對刑事案件任何公民均可提起訴訟,審判官根據控告或告發開始審判,但對一切案件都必須親自審訊、審查證據和作出判決。關於證據,初期多採用神明裁判和宣誓法,十三世紀後逐漸採用人證、物證,允許刑訊逼供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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