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主導作用

教師主導作用是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對整個教育活動的領導組織作用。表現為幫助學生明確學習目的、方向,規定教育、教學要求和內容,對教材進行加工,選擇運用恰當的教與學的方法,培養學生自動學習精神和自我教育能力等。教師是一定社會教育目的的實現者,系統知識的傳授者,教育活動的組織者和學生學習活動的引導者。他聞道在先,術業有專攻。環境和教育對學生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條件主要通過教師產生影響,故這一作用有其客觀必然性。

教師主導作用和學生的自覺性、積極性具有內在聯繫。學生主動性的充分發揮正是教師主導作用的有力體現。通常將兩者結合列為教育教學原則之一。這一命題最早出現於 1932 年 8 月聯共(布)黨中央《關於中國小教學大綱和教學制度的決定》中。該決定指出:“在學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中,絕對保證教師的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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