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事故界定
教學事故一般是指在學校教學中提前下課,提前5分鐘下課是小教學事故,5分鐘以上是大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教學、教學管理各個環節出現的過錯或過失。
教學事故按事故類型分為課堂教學事故、實踐教學事故、考試與成績管理事故、教學管理事故四類。
教學事故按影響程度分為嚴重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
一般教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或上課遲到5分鐘以內。監考遲到5分鐘以內(以規定到達時間為準)。
2、超過規定時間提交教學進度表達2周以上或教學組織計畫安排出現矛盾或差錯。
3、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明顯不備課現象。
4、教師在上課時,手機發出聲音訊號或利用上課時間打電話。
5、未按授課計畫規定的次數布置作業、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批改後的作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6、由於監考教師失誤,造成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7、試卷格式、版面不規範或不清楚,或試卷內容有差錯,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試卷。
8、考試評分後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試卷。
9、考試後教師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10、批改試卷或總分不認真,出現差錯。
11、其它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一般不良影響的行為。
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1、未經教務處批准,教師不按教學計畫要求組織教學或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5以上。
2、教師未經教務處批准,隨意調課或隨意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擅自停課、曠課;或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
3、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或試卷分裝場次登記有差錯,影響正常考試。
4、監考遲到5分鐘及以上(以開考時間為準),或監考時擅離崗位,或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或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放縱學生舞弊或不填寫上交考場記錄。
5、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或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6、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後60分鐘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因命題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嚴重失常;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7、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或成績報出後又隨意更改成績;或丟失考試成績。
8、不按要求將試卷管理歸檔,或造成試卷丟失。
9、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傷亡事故。
11、其它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規範教學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教學管理,及時認定和處理各類教學事故,以達到減少直至杜絕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一、教學事故的類別、級別
1、事故分類
根據教學環節主體和內容不同,將事故分為四類,即教學管理事故、考試與成績管理事故、教學條件保障事故、教學過程(含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和實習實驗等)事故。
2、事故級別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對教學工作的影響程度,將事故分為一、二、三級事故。
各類具體事故的級別見附表。
二、教學事故的認定
在教學管理和教學過程中一旦出現事故,事故的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報告相關係及教務處,事故涉及的系會同教務處確認後,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並依據本辦法,對事故初步認定和對責任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教務處。一、二級事故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牽頭核定,三級事故由教務處、人事處共同核定。
三、教學事故的處理
事故經核定後,由教務處、人事處聯合上報學校;由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並向全校通報。
l、一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情節嚴重者調離教學工作崗位。
2、二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80%;當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
3、三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50%,當年不得評優。
4、本單位累計發生三次及以上教學事故者,給予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且該單位不得參評當年的先進集體。
5、凡發生教學事故不按規定上報者,一經查出,將按情節給予知情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相應處分。
四、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別認定標準對照表
A、教學事故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A1 | 在講課中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或有悖師德、格調底下,不符合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A2 | 未經教務部同意,擅自變動上課時間 | Ⅲ |
A3 | 未經所在院系部和教務部同意,擅自請人代課 | Ⅱ |
A4 | 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 10分鐘以內 10分鐘以上 | Ⅲ Ⅱ |
A5 | 未提前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缺課、停課 | Ⅱ |
A6 | 因故經批准停課、調課後未按規定補課: 缺補1次課 缺補2次課及以上 | Ⅲ Ⅱ |
A7 | 醉酒後上課 | Ⅰ |
A8 | 在課堂上吸菸 | Ⅱ |
A9 | 在課堂上接打手機或手機發出訊號 | Ⅲ |
A10 | 未完成授課計畫規定的教學內容: 達到1/4 達到1/3 | Ⅱ Ⅰ |
A11 | 開課時間滿2周,未提交本學期授課進度計畫 | Ⅲ |
A12 | 侮辱、體罰學生 | Ⅰ |
A13 | 因工作嚴重失誤,造成教學設施設備重大損失或學生受傷 | Ⅰ |
A14 | 應有作業的課程,整個學期未布置或只布置不批改 | Ⅱ |
A15 | 社會實踐指導教師未按要求到實習場所對學生進行指導 | Ⅲ |
A16 | 指導教師對學生論文未按規範進行指導或未完成相應工作 | Ⅲ |
A17 | 教案編制不符合要求 | Ⅲ |
A、教學事故(續表)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A18 | 在考前泄露考試試題 | Ⅰ |
A19 | 採用計算機命題,命題數據在命題用機上泄露 | Ⅱ |
A20 | 命題或印製試卷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 Ⅱ |
A21 | 試題嚴重出錯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命題人 審題人 | Ⅱ Ⅰ |
A22 | 監考遲到、早退,或擅自請人代監考 | Ⅲ |
A23 | 監考人員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致使考場秩序混亂 | Ⅲ |
A24 | 監考人員遇特殊原因未辦理報批手續而缺席 | Ⅱ |
A25 | 監考:不按規定清場;對考試違紀行為不查處;讓未攜帶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或借書證;重修考試須同時帶在有效期內的重修證)的學生參加考試 | Ⅲ |
A26 | 校內考試監考人員回收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丟失學生考後未閱試卷 | Ⅰ |
A27 | 考試成績評定嚴重偏差,將不及格評為及格或將及格評為不及格 | Ⅱ |
A28 | 教師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或更改考試成績 | Ⅰ |
A29 | 考試後無特殊原因任課教師未在規定時間內(一般時限3天)報送成績,影響學生上網查詢和選課(特殊原因須提交書面報告,經所在部門領導簽字並報教務部同意) | Ⅲ |
A30 | 監考國家級考試,不按考試規程操作,不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丟失考試試卷等,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 Ⅰ |
A31 | 畢業論文(設計): 指導教師未按規定進行指導,造成學生論文質量低下 論文成績評定明顯偏差,造成不良影響 | Ⅱ Ⅲ |
A32 | 其他教學事故 | Ⅲ/Ⅱ/Ⅰ |
B、教學管理事故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B1 | 一個學期內無故不參加所在院系部、教研室或課程組安排的集體活動 2次 3—4次 5次以上 | Ⅲ Ⅱ Ⅰ |
B2 | 考場發現試卷短缺,致使考試推遲進行 | Ⅱ |
B3 | 試卷印製、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工作失誤泄密 故意泄密 | Ⅱ Ⅰ |
B4 | 考試評分後,試卷遺失(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成績已登錄 成績未登錄 | Ⅱ Ⅰ |
B5 | 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 一個班以內 一個班以上 | Ⅱ Ⅰ |
B6 | 教學計畫應開課無故未排入課表或錯排,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Ⅰ |
B7 | 在新生開學前,仍未制定或確定培養方案 | Ⅰ |
B8 | 由於工作失誤,或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衝突,致使停課或考試改期 | Ⅱ |
B9 | 全校性活動的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造成執行混亂,或上述通知未及時發放,造成局部未執行 | Ⅱ |
B10 | 未履行調課審批手續擅自發出調課通知 | Ⅲ |
B11 | 重大學籍工作處理失誤: 時間貽誤 處理錯誤 漏處理 | Ⅰ Ⅱ Ⅱ |
B12 | 審查不認真,誤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成績因素 其他因素 | Ⅰ Ⅱ |
B、教學管理事故(續表)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B13 | 出具或發放與事實相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證明 證書 | Ⅱ Ⅰ |
B14 | 因教材漏訂使學生在開課第2周仍未得到教材(追究有關責任人) | Ⅱ |
B15 | 審核失誤,造成某一教材錯購或報廢,價值(以原價計)在3000元以上(追究有關責任人) | Ⅱ |
B16 | 通過正常選用程式決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課教師不予採用 | Ⅲ |
B17 | 因工作失誤,一學期造成霉爛、缺損、遺失教材價值: 總價值3000元以內 總價值3000—5000元以內 總價值5000元以上 | Ⅲ Ⅱ Ⅰ |
B18 | 按計畫應編寫完成的教材、教學大綱、教學參考資料,交稿時間擅自拖延半年以上 | Ⅲ |
B19 | 未及時傳達、實施學校重要教學工作和教學活動安排,造成嚴重影響 | Ⅱ |
B20 | 其他教學管理事故 | Ⅲ/Ⅱ/Ⅰ |
C、教學服務與條件保障事故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C1 | 已到上課時間,值班人員未打開教室 | Ⅲ |
C2 | 未經教務部同意,擅自占用教學場所 | Ⅲ |
C3 | 校內停電未事先通知,導致教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和教學設備損壞 | Ⅱ |
C4 | 教室管理人員未及時檢查和報修教室桌椅、插座、日光燈、教學儀器設備等,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 Ⅲ |
C5 | 接報後不及時維修教室、實驗室設施,導致教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 Ⅲ |
C、教學服務與條件保障事故(續表)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C6 | 在上課時間內,鈴聲或廣播聲響干擾教學 | Ⅲ |
C7 | 採購偽劣教學用品,影響教學 | Ⅱ |
C8 | 教學用品採購、供應、準備不及時,影響教學 | Ⅲ |
C9 | 在教學場所周圍故意製造噪音,影響教學 | Ⅲ |
C10 | 在實驗課前未及時準備好儀器設備及實驗用品,影響教學 | Ⅱ |
C11 | 教師休息室在規定時間內未打開,或無開水,或工作人員喧鬧,影響教師後續教學活動 | Ⅲ |
C12 | 教室管理人員未及時到崗或離崗,致使教師不能正常使用有關教學設備而影響教學或教師下課後教學設備無人管理 | Ⅲ |
C13 | 教學儀器設備未經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 Ⅱ |
C14 | 教學儀器設備未履行報廢手續,擅自處理 | Ⅲ |
C15 | 電鈴時間偏差30秒以上 | Ⅲ |
C16 | 上課或考試期間,教學樓應開通道不暢通,不能確保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 | Ⅲ |
C17 | 教學視聽設備和套用軟體不能保證正常需要,嚴重影響教學和考試 | Ⅰ |
C18 | 其他教學服務與條件保障事故 | Ⅲ/Ⅱ/Ⅰ |